中石化液氨生产储运安全管理规定

  
评论: 更新日期:2014年04月21日

        3.4  液氨储罐、管道、安全阀(呼吸阀、法兰垫片、法兰螺栓)的选材、选型应符合其储运方式的要求,满足相应的耐低温、耐腐蚀条件。与氨接触的部件不得选用铜或铜合金材料以及镀锌或镀锡的零配件。
        3.5  全冷冻和半冷冻氨库的小冰机系统应处于完好状态(能够达到一开一备的要求),小冰机自启动联锁必须投用;没有设计小冰机系统的氨库,其液氨储罐应设置就地压力调节系统,排放应排入吸收系统或氨专用的火炬系统,并保持完好备用状态,以保证液氨储罐的压力处于正常状态。安全阀排放气应接入吸收系统或氨专用的火炬系统,不得直接排放。
        3.6  常压液氨储罐夹层珠光砂系统要充氮气保持微正压,夹层设置的呼吸阀应能正常呼吸。
        3.7  液氨储罐、压力管道、液氨槽(罐)车及其安全附件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改造、维修、检验检测和管理应符合《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建立健全设备管理档案并定期检验检测。
      4运输管理
      4.1  从事液氨运输的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严格执行槽(罐)车使用登记和定期检验制度。液氨钢瓶管理应符合《气瓶安全监察规程》;液氨槽(罐)车管理应符合《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液化气体铁路罐车安全管理规程》和《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第一部分:金属常压罐体技术要求》等。
        4.2  液氨运输车辆应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办理相应的运输许可证或准运证,并悬挂“危险品”标志,罐体应印刷“有毒液体”标志;应配备符合安全规定的消防器材、防护用具及必要的检修工具和备品、备件等。
        4.3液氨运输驾驶员、押运人员、装卸人员及相关管理人员,必须取得地方政府颁发的危险化学品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4.4  液氨运输车辆必须按指定线路限速行驶,保持与前车的距离,严禁超载和违章超车;必须在指定地点停放,停放时要远离热源,防止阳光曝晒,远离人员稠密区域;禁止同车装运其他易燃、可燃物品,禁止搭乘其他无关人员。槽(罐)车的静电导除设施要保持良好。
        4.5液氨钢瓶和槽(罐)车的充装量,不得超过设计的最大充装量。液氨槽(罐)车卸氨后应符合下列技术要求:
        4.5.1  汽车罐车卸氨不得完全排净,必须留有不少于最大充装重量0.5%或100kg的余量,且余压不低于0.1MPa。
        4.5.2铁路罐车卸车后必须保留不低于0. 05MPa的余压。
        4.6液氨装卸作业单位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4.6.1有专用的装卸设施,相关设备和管线定期检查、检验合格。
        4.6.2  排气、通风、泄压、防爆、静电导除、紧急排放、紧急切断和自动报警以及消防等设施完好。
        4.6.3装卸场地符合防火、防毒和防爆规定要求。
        4.6.4相关安全管理制度和作业规程健全。
        4.6.5  装卸人员和相关管理人员经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4.7  液氨装卸作业基本安全要求
        4.7.1装卸管线和静电导除设施连接可靠,装卸前和装卸完毕后的静置时间应符合中国石化《可燃液体防静电安全规定》。
        4.7.2  装卸车辆就位后应熄火并拔下车钥匙暂交岗位装卸作业人员保管。
        4.7.3采取防止车辆溜放措施,并在执行装卸的车辆正前方放置醒目的“禁行”警示牌。
        4.7.4装卸前、装卸期间及装卸完毕后,安排专人进行安全检查和条件确认。
        4.7.5严格按照作业规程进行装卸操作。
        4.7.6装卸作业时,押运员和驾驶员不得离开现场,不得随意发动或启动车辆。
        4.7.7  夏季装卸时应采取防止阳光暴晒措施,尽可能避开当天的高温时段。
        4.7.8  液氨钢瓶必须配戴瓶帽、防震圈,搬运时应轻装轻卸,严禁抛、滚、滑、碰。
        4.7.9建立必要的装卸档案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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