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爆物品仓库负责人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评论: 更新日期:2014年04月27日

第一条 负责贯彻落实国家和重庆市有关民用爆破器材安全管理的各项规定;
第二条 负责民爆物品库区的安全管理工作,督促检查爆破器材库区保卫人员、保管员的各项工作,发现违规时应及时纠正和处理;
第三条 对质量可疑及过期失效的民用爆破器材,必须由专库库存,不得与其它产品混装,并及时向业务科科长汇报; •
第四条 按部门的布置参加民用爆破器材的销毁,并作好销毁记录;
第五条 检查库区的各项设施是否正常,通讯设置、防雷二防盗、消防、防静电是否能正常使用,若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并报公司:
第六条 严禁超量储存民用爆破器材,正确记录雷管的编码登记工作,做好民爆物品的进、销、存、出信息管理工作;
第七条 熟悉掌握民用爆破器材的性能和发生事故后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
第八条 按时参加各级各类的安全生产教育学习和培训;
第九条 负责收集、报送民爆物品备案登记信息及数据,不定期检查仓厍备案信息,发现差错,及时整改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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