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调查处理和统计制度

  
评论: 更新日期:2014年04月30日

总则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及时准确全面撑握工伤事故情况,研究事故发生的规律性,采取有效措施,特制定本制度。
        一、 事故报告及现场处理
           1、事故发生后,事故当事人或发现人应立即直接涿级报告厂负责人,如遇火灾应报警消防部门。
         2、公司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根据事故的性质立即(最迟在24小时内)琢级归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将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单位名称、伤亡人数,造成的后果、原因初步分析、采取的措施等详细的电话、传真或当面报告。如重伤、死亡、重大死亡事故应立即报告当地劳动部门、公安部门。
        3、如发生人员伤亡或中毒事故,应在保护好事故现场的同时,联系救援。迅速拯救受伤或中毒人员,并采取防止事故扩大的措施,发生重大火灾时,应以公司领导为首组成现场指挥总,统一指挥处理。
        二、事故调查
        1、公司安全管理员为事故的综合管理,主管各类事故的汇总、统计、分析和上报工作,对各类事故的调查处理进行监督。
        2、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某一方面的专长,具有认真,实事求是的品德并与所发生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3、事故调查组应查明事故发生原因、过程、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确定事故责任者,提出事故处理意见,防范措施和建议,突出事故调查报告,事故调查组有权向发生事故单位有关人员了解情况。
        三、事故处理
        7、事故处理要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处理不放过;没有落实防范措施不放过。
        8、因忽视安全运营、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玩忽职守或者发现事故隐患、危险情况不采取有效措施,不积极处理以至造成事故,按有关规定对有关负责人和事故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9、对事故发生隐瞒不报、谎报、故意拖延不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按有关规定对有关负责人和事故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10、对安全生产及处理事故中做出贡献的部门和个人给以表彰和奖励。
        11、发生事故后除琢级上报有关部门负责人外并及时填写事故登记表。轻伤报表要48小时内,重伤要24小时内上报,死亡事故要8小时内上报上级有关部门。
        12、伤亡事故处理工作应在90日期内结案,特殊情况不得超过180天并准确无误建档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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