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装卸民用爆破器材的场所要划定安全警戒范围,并设专人监督,严防无关人员或车辆进入;
第二条 民用爆破器材运输车离库门不应小于2.5米,遇暴风雨或雷雨时,禁止进行装卸民用爆破器材的作业;
第三条 装卸作业的场地严禁明火和一切带电的设备;
第四条 同一作业场所不准同时装卸二种民用爆破器材,也不应与其它货物同时装卸;
第五条 老、弱、病、残和儿童不准装卸民用爆破器材。作业前要对装卸人员进行
,规定注意事项。装卸人员在作业时不应穿戴化纤衣物或穿钉子的鞋、高跟鞋,不准携带火具、火种。
第六条 轻拿轻放,严禁拖拉、撞击、抛掷、脚踩包装箱(袋)或站在包装箱上作业;
第七条包装破损、数量不清的民用爆破器材不准发运和入库;
第八条认真检查运输工具的完好状况和清除运输工具内的一切杂物;
第九条 装卸作业结束后,作业场所必须清理干净,不能遗留民用爆破器材;
第十条 如包装破损需更换包装时,必须经专业人员鉴定后在指定地点操作。
第十一条 装卸雷管只能由本公司保管员和保卫人员和押运员搬运,一律不准外单位人员搬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