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爆物品仓库安全保卫制度

  
评论: 更新日期:2014年05月02日

第一条  保卫人员要忠于职守,非库房工作人员进入库区必须持有效证件或公司领导批准;
        第二条  建立《民用爆破器材仓库进出库登记簿》,对进入库内的人员、车辆逐人逐项登记,并实施安全监督,严禁无关人员和车辆进入库区;
        第三条  严禁把其他容易弓l起燃烧、爆炸的物品蒂入仓库区内;严禁在库区内吸烟、用火;严禁无关人员在库区住宿或进行其它活动;对进入库区时随身携带的烟、火柴、打火机、.手机、非防爆电器等要交到代存处;
        第四条  保卫人员应定时或不定时巡视库区,对库房的防盗、防雷、防火、防爆、防静电设施进行检查,确保其良好状态; 
        第五条  保证仓库24小时有保卫人员值班,作好值班记录,按规定时间准时交接班;保持电话通讯等畅通,警犬昼拴夜放,异常情况当即向公司报告。
        第六条  保证仓库的监控设施24小时正常工作; 
        第七条  仓库负责人应不定时的查岗,发现情况及时处理或报告公司领导并做好记录。
        第八条  严禁任何职工酒后上班,不得私自晚岗,按时交接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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