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燃液体防静电安全规定

  
评论: 更新日期:2014年05月02日
第一条 可燃液体防静电系指在可燃液体的装卸、输送、调合、采样、检尺、测温及设备检修过程中,防止产生静电和消除可燃液体储罐、铁路罐(槽)车、汽车罐(槽)车、鹤管、管线、人体等已有的静电。不包括雷电、杂散电流的防护和固体、气体、粉尘的防静电。
第二条 消除以下静电引燃的条件:
(一)有足以产生引燃性放电的静电电荷的积聚。
(二)有合适的火花间隙,使积聚的电荷产生放电。
(三)在火花间隙中有可燃性液体的蒸气-空气的混合物。
第三条 根据GB 50160《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对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见下表。
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

 

类别
 称
          
A
液化烃
15℃时的蒸气压力>0.1MPa的烃类液体及其他类似的液体
B
A类以外,闪点<28
A
28℃≤闪点≤45℃
B
45℃<闪点<60
A
60℃≤闪点≤120℃
B
闪点>120
 
第四条 甲、乙类可燃液体进入储罐或槽车时,初始流速不应大于1m/s。当入口管浸没200mm后可逐步提高流速。如采用其他有效防静电措施,可不受上述限制。
当液体输送管线上装有过滤器时,对甲、乙类可燃液体的输送,自过滤器至装料之间应有30s的缓和时间。如满足不了缓和时间,可配置缓和器或采取其他防静电措施。
进液管与所配缓和器(管)对照表

 

 液 管
缓和器(管)
直径(mm)
流量(m3/h)
流速(m/s)
直径(mm)
流速(m/s)
管长(m)
100
80
2.83
200
0.71
4
100
160
5.66
250
0.91
5
100
200
7.08
250
1.31
5
100
250
8.85
300
0.98
6
150
160
2.52
250
0.91
5
150
300
4.72
350
0.87
7
150
400
6.29
450
0.70
9
 
第五条 储(罐)、槽(车)等装入可燃液体时应做到:
(一)严禁从储罐上部注入甲、乙类可燃液体。 
(二)罐内液体应进行充分脱水后,方可进料。
(三)禁止对装过汽油等高挥发性产品的油罐注入低挥发性油品。
(四)在储罐变更注入可燃液体时,应进行惰性气体置换,
置换后测定储罐内的可燃气体浓度,使之符合安全规定范围。
(五)对于难以进行惰性气体置换的桶、槽等容器,应严格控制流速并保证可靠接地。
第六条 可燃液体调合
(一)其中有一个单体组分属于甲、乙类可燃液体时,严禁用压缩空气进行调合。
(二)丙A类可燃液体用压缩空气调合时,应控制风压不大于0.343MPa,调合温度应低于其闪点20℃。
第七条 甲、乙类可燃液体的检尺、测温、采样规定如下:
(一)液体进入储罐,经一定的静置时间方可进行检尺、测温、采样等作业。
静置时间表

 

电导率(S/m)
储罐容积(m3)
<10
10~50(不含)
50~5000(不含)
>5000
静置时间(min)
>10-8
1
1
1
2
10-12~10-8
2
3
20
30
10-14~10-12
4
5
60
120
<10-14
10
15
120
240
 
(二)应使用导静电材质的检尺、测温、采样工具进行作业,并与罐体进行可靠连接。
(三)检尺、测温、采样时,不应猛拉快提,上提速度不大于0.5m/s,下落速度不大于1m/s。
(四)铁路罐(槽)车和汽车罐(槽)车的检尺、测温、采样,应在装载完毕且静置2min后进行。
(五)储罐在收油过程中,会积聚大量静电荷,应尽量采用自动测量和采样设备。
(六)工作人员在检尺、测温、采样时,应消除人体所带静电。
第八条 铁路罐(槽)车装卸规定
(一)装车鹤管应尽量采用密闭装车设施。
(二)铁路罐(槽)车浸没装车速度应满足VD≤0.8,其中 V — 液体流速,m/s;D —鹤管内径,m。大鹤管装车出口流速可以超过其所得计算值,但不得大于5m/s。
(三)鹤管应插入罐(槽)车底部,距罐(槽)车底不大于200mm为宜。
第九条 汽车罐(槽)装卸规定
(一)汽车罐(槽)车在进行装卸作业前,应将车体进行可靠接地。
(二)装卸操作完毕,应经过2min以上的静置时间,才能依次进行提升鹤管、拆除接地线等作业。
(三)汽车罐车浸没装车速度应满足VD≤0.5,其中 V — 液体流速,m/s;D —鹤管内径,m。
第十条 小型容器盛装甲乙类可燃液体规定
(一)严禁使用非导静电材料的容器在作业现场盛装甲乙类可燃液体。
(二)禁止用绝缘体吊挂容器盛装甲乙类可燃液体。
(三)金属容器盛装甲乙类可燃液体前,容器、漏斗和管嘴应接地。
(四)容器灌注甲乙类可燃液体,宜采用导静电胶管。
第十一条 在泵房门外、储罐上罐扶梯入口处、装卸作业区内操作平台扶梯入口处、 码头上下船出入口处等可燃液体作业场所,应设消除人体静电装置。
第十二条 防止人体带静电危害的着装规定
(一)除雨天和在积水场所进行作业外,在爆炸危险场所不应穿易产生静电的服装和鞋靴。
(二)在爆炸危险场所不应穿脱衣服、鞋靴,不准梳头。
(三)人工清洗油罐和刷槽车时,应穿防静电工作服和防静电雨衣、导静电胶靴。
第十三条 清洗盛装可燃液体设备、器具的规定
(一)严禁使用汽油、苯类等易燃溶剂进行设备器具和地面的清洗。
(二)使用液体喷洗容器时,压力不得大于0.98MPa。
(三)严禁使用压缩空气进行甲、乙类可燃液体管线的清扫。
(四)应使用所采样品的同类液体对采样器进行清洗,清洗用过和剩余的样品严禁倒回罐内。
(五)在易燃、易爆场所严禁使用化纤材质制作的拖布、抹布来拖擦物体和地面。
(六)严禁在一个容器内同时采用人工和机械两种方法清洗。
第十四条 防静电接地的范围
在可燃液体生产加工、储运等过程中,设备、管道、操作工具及人体等,有可能产生和积聚静电造成静电危害时,应采取静电接地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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