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炸物品安全防范措施及规章制度

  
评论: 更新日期:2014年05月07日

为加强爆炸物品的管理,防患于未然,按照《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及华达公司的要求,特制定本规章制度。本项目在购买、运输、储存爆炸物品过程中,必须严格按此制度执行。
        1、安保部具体负责本制度的具体实施。项目经理部对制度的实施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和监督。
        2、按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建立岗位责任制,保管员由政治可靠、责任心强、身体健康,并经公安机关培训取得合格证的内部职工担任,实行二十四小时有人在位值班,严禁脱岗失控。
        3、爆炸物品的选址建库必须经所在地县以上公安机关审核批准,办理“储存许可证”后方可启用,其库房应具备较好的防盗、防火、防爆性能,炸药库和雷管库必须分别建造,两库必须保持一定距离,同时远离建筑物。库房周围设警戒隔离区和明显警戒标志,严禁在库区吸烟、用火,严禁将火种及其他易燃易爆物品带入仓库,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库房门向外开,实行双门和双锁设置(即里层为裹铁皮的木门,外层为防盗门),库墙设置安全通风口和防火网。
        3、爆炸物品的购买必须先向所在地县以上级治安机关申请领取《爆炸物品购买证》,后在持有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化工厂或持有《爆炸物品销售认可证》的经销部门购买。爆炸物品运输、押运必须由专人持证负责,建立严格的出入库审批、检查、登记制度,收存和发放按规定进行登记签字,库房管理做到帐目清楚,手续齐备,帐物相符。
        4、施工队领取使用爆炸物品要认真填写《爆炸物品逐日消耗表》,经现场负责人、安全员、爆破员核对签字后方可由项目部开具领料单领取当班使用量。施工作业剩余的爆炸物品必须当天清退入库。存储爆炸物品要分类专库存放,同一库内严禁存放性质相抵触,氧化剂、酸碱和易爆的物品。堆码应垫高200~300毫米,置放雷管必须铺胶质皮垫,并设置明显的标牌,不准靠墙堆码,垛间留有通道。硝铵炸药垛高不超过1.8米,胶质炸药垛高不超过1.5米。
        5、严禁任何部门、个人转让、倒卖、易物、私存、持带危险品。
        6、工程项目结束后及时清库和撤库,撤库后看守保管员负责整理原始台帐,档案等资料,并移交派出所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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