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爆物品档案管理制度

  
评论: 更新日期:2014年05月21日

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结合我司实际情况,将下列相关资料纳入民爆档案管理:
        第一条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申请办理销售企业的销售许可证及相关资料;
        第三条  民爆专用仓库建设的相关资料;各类安全设施相关资料;
        第三条  经营活动中民爆物品的购买证、运输证及货物入库资料;购买单位的购买证、运输证、经办人员的身份证复印;
        第四条  经营活动中各类票据、银行转账凭证;
        第五条  特种人员的培训资料、上岗资格证等相关资料:
        第六条  监控民爆物品流向的相关资料,如:配送运输资料、民爆物品交接清单、雷管的编码及备案存查等相关资料;
       第七条对专用车辆的合格证、行驶证、年检年审等相关资料;
        第八条  公司安全例会记录安全检查记录;
        第九条  安全检查及安全整改资料;
        第十条  经营流转业务中的相关资料由业务科人员资料、安全设备资料及仓库建设资料由人秘保卫科、财务资料由财务科分别进行日常管理,并按有关规定整理,每月月末纳入公司统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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