挖掘作业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评论: 更新日期:2014年05月23日
2 土质分类及坡度允许值

 

土质类型
密实度或状态
坡度允许值(高宽比)
坡高在5m以内
坡高在5~10m
碎石土
密实
1:0.35~1:0.50
1:0.50~1:0.75
中密
1:0.50~1:0.75
1:0.75~1:1.00
稍密
1:0.75~1:1.00
1:1.00~1:1.25
粘性土
坚硬
1:0.75~1:1.00
1:1.00~1:1.25
硬塑
1:1.00~1:1.25
1:1.25~1:1.50
第二十条保护性支撑系统的安装应自上而下进行,支撑系统的所有部件应稳固相连,严禁用胶合板制作构件。如果需要临时拆除个别构件,应先安装替代构件,以承担加载在支撑系统上的负荷。工程完成后,应自下而上拆除保护性支撑系统,回填和支撑系统的拆除应同步进行。
第二十一条 挖出物或其他物料的堆放位置应距坑、沟槽边沿大于1m,且堆积高度不得超过1.5m,坡度不大于45°,不得堵塞下水道、窖井以及作业现场的逃生通道和消防通道。
第二十二条 当需要在坑、沟槽的上方、附近放置物料和其他重物或操作挖掘机械、起重机、卡车时,应在坑、沟槽边沿安装板桩并加以支撑和固定,设置警示标志或障碍物。
第二十三条 挖掘深度超过1.2m时,应在合适的距离内提供梯子、台阶或坡道等,用于安全进出。
第二十四条作业场所不具备设置进出口条件,应设置逃生梯、救生索及机械升降装置等,并安排专人监护作业,始终保持有效的沟通。
第二十五条 当允许员工、设备在挖掘处上方通过时,应设置带有标准栏杆的通道或桥梁,并明确通行限制条件。
第二十六条 作业人员在坑、沟槽内作业时,应正确穿戴安全帽、防护鞋、手套等个人防护装备。作业人员不得在坑、沟槽内休息,不得在升降设备、挖掘设备下或坑、沟槽上端边沿站立、走动。
第二十七条 雷雨天气不得进行挖掘作业。雨后复工时,技术负责人应检查受雨水影响的挖掘现场,监督排水设备的正确使用,检查土壁稳定和支撑牢固情况,发现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防止骤然崩坍。
第二十八条 挖掘作业时如果有积水或正在积水,应采用导流渠,构筑堤防或其他适当的措施,防止地表水或地下水进入挖掘处,并采取适当的措施排水,当确认没有危险时方可进行挖掘作业。
第二十九条 对深度超过1.2m,可能存在危险性气体的挖掘现场,应进行气体检测,必要时执行Q/SY1242-2009。
第三十条 在填埋区域、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区域等可能产生危险性气体的施工区域挖掘时,应对作业环境进行气体检测,并采取相关措施,如使用呼吸器、通风设备和防爆工具等。
第三十一条 施工区域所在单位应指派一名监督人员,对开挖处、邻近区域和保护系统进行检查,发现异常危险征兆,应立即停止作业。连续挖掘超过一个班次的挖掘作业,每日作业前应进行安全检查,挖掘作业安全检查表参见附录B。
第三十二条 施工结束后,应根据要求及时回填,并恢复地面设施。若地下隐蔽设施有变化,施工单位应将变化情况向作业区域所在单位通报,以完善地下设施布置图。
第三章 挖掘作业许可证的办理
第三十三条 挖掘作业前,作业负责人提出作业申请,作业批准人组织相关专业人员审查施工方案,进行现场勘察,合格后签发挖掘作业许可证。
第三十四条 挖掘作业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一般不超过一个班次。如果在书面审查和现场核查过程中,经确认需要更多的时间进行作业,应根据作业性质、作业风险、作业时间,经相关各方协商一致确定许可证的有效期限。
第三十五条 当作业环境发生变化、安全措施未落实或发生事故,应及时取消作业许可,停止作业,并应通知相关方。
第三十六条挖掘工作结束后,申请人和批准人或其授权人在现场验收合格后,双方签字关闭挖掘作业许可证。
第三十七条 挖掘作业许可证的审批、延期、关闭及分发具体执行Q/SY1240-2009。
第四章 安全职责
第三十八条 作业申请人安全职责:
1、提出挖掘作业申请,办理作业许可证;
2、协调落实挖掘作业安全措施;
3、组织实施挖掘作业;
4、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关技能培训;
5、对相关安全措施的完整性和可靠性负责。
第三十九条 作业批准人安全职责:
1、向施工单位提供现场相关信息和特殊要求;
2、核实安全措施,提供挖掘作业安全的必要条件;
3、批准或取消挖掘作业许可证;
4、对挖掘作业现场安全管理负责
第四十条 作业人员安全职责:
1、了解作业的内容、地点、时间、要求,熟知作业过程中的危害因素及控制措施,并按照施工方案和作业许可的相关要求进行作业;
2、全措施未落实时,有权拒绝作业;
3、过程中如发现情况异常,应告知作业负责人,并迅速撤离现场。
第四十一条 技术负责人安全职责:
1、了解施工现场的基本状况,识别可能存在的各种风险;
2、制定施工方案,选择和实施保护措施;
3、采取纠正措施,消除隐患及危害;
4、对挖掘作业现场安全技术措施的有效性负责。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由安全环保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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