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现场评估结束后,操作主管应针对偏差、缺陷和潜在的风险,以及其他不安全事项和相应的改进建议,填写现场评估表。现场评估表参见附录C。不安全事项包括:
(一)打击危害;
(二)不安全进入受限空间;
(三)设备缺陷;
(四)缺乏所需要的设备、工具、仪器;
(五)没有逃生路线或逃生路线被堵塞;
(六)没有足够的空间实施工作;
(七)缺少现场隔离措施;
(八)环境危害(例如泄漏);
(九)其他不安全行为和不安全状态。
在验证过程中发现有隐患应立即整改(包括现场隐患和操作程序缺陷),整改不了的应采取控制措施。
第四节 最终评估
第十四条 操作主管和员工应根据初始评估和现场评估情况,讨论发现的问题,确认改进建议。操作主管应尊重员工的建议。
第十五条 操作主管应将观察到的不一致项、修订操作程序和整改隐患的建议、负责人及其实施日期,形成记录,由协调员审核并上报。
第十六条 操作主管和员工应达成共识,即如果操作程序是完备的,员工应做出承诺,按照操作程序进行操作;如果操作程序不完备,修订后员工应保证按照修订的操作程序进行操作。
第五节 记录
第十七条 操作主管应为每个员工建立工作循环分析历史记录,记录内容包括验证的操作程序、执行日期和执行情况等。
第十八条 协调员应建立工作循环分析记录档案。当一个工作循环分析完成时,将所有与这个工作循环分析有关的记录装订并保存到档案中。
第十九条 所有操作程序修订的内容应标记在每个员工的工作循环分析历史记录中并归档。
第二十条 操作主管应定期查阅工作循环分析记录档案,确保所有相关员工都能及时掌握操作程序的变化。
第二十一条 协调员应根据年度工作循环分析计划表,核实已完成的工作循环分析任务,定期公示每个班(站、队)工作循环分析完成情况,并保存公示结果。
第二十二条 协调员应定期对工作循环分析完成情况进行统计并将结果上报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应对上报数据进行统计处理。
第六节 有效实施工作循环分析的关键点
第二十三条 有效实施工作循环分析的关键点包括对实施工作循环分析的承诺、执行工作循环分析前的培训、定期审核工作循环分析和持续改进操作程序。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安全环保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