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爆炸物品销售备案制度

  
评论: 更新日期:2014年05月23日

第一条 为加强民用爆炸物品销售备案工作的领导,本公司成立民用爆炸物品销售备案制度领导小组,由公司法定代表任组长,由人秘保卫科长、业务科长、计财科长为成员,销售备案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业务科内,由业务科长具体负责相关工作;
第二条 按照国防科工委、市商委、万州区商委、万州区公安局以及本单位对民爆物品销售备案的工作及时间要求,业务科长应逐笔、逐月详细记载每月发生购销业务及购买单位、数量、日期,分项分不同主送单位填报;
第三条 销售备案实行网上填报和纸制填报,由业务科长负责,人秘保卫科长、计财科长配合,填报数据力求规范、完整、真实、可靠,注重时间的时效性,纸制填报及时寄出或报出,不得延报、误报和错报;
第四条 公安机关对民爆物品实行IC卡管理,因此,业务科长应将用户的单位卡、仓库的Ic卡每日核对,防止有误和锁卡,以免造成损失和影响业务开展;
第五条 业务科长应每月将公安机关填发的民爆物品《购买证》、《运输证》,会同本单位民用爆破器材专用《提货单》(留底联)登记装订成册,交档案室存档备案;
第六条 未严格按照本制度进行备案,根据情节轻重,公司将从严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网友评论 more
创想安科网站简介会员服务广告服务业务合作提交需求会员中心在线投稿版权声明友情链接联系我们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