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力管网管理规定

  
评论: 更新日期:2014年06月23日

    三、蒸汽管道
    (一)蒸汽管道严禁裸露运行,应做好管道的保温工作。
    (二)对管道及附件要定期进行测厚或校验,做好原始记录工作并存档。对检查不合格、避厚腐蚀严重、威胁使用安全的管段应及时更换。对蒸汽管道的泄漏点要及时进行检修和整改。
    (三)管路所属附件应正常、完好,运行过程中应检查管系膨胀器是否正常,支、吊架应无偏斜、卡死、脱落现象。
    (四)定期排放管道内的积水,严禁不用疏水器起码通排放冷凝水。
    (五)根据用户使用情况,经常调节阀门开度,在保证用户使用条件的前提下节约能源。
    四、氧气、氮气、氩气、乙炔气、压缩空气等管道
    (一)凡从事上述气体的使用及管道维护、检修的人员必须认真了解气体的性质及管道状况,并经过安全和操作规程考试合格后才能独立作业。
    (三)管道每三至五年进行一次防腐处理,对重点部位应不定期进行管道的壁厚抽查,必须时进行无损探伤检查和耐压试验,对所查出的隐患应及时进行整改。
    (四)根据具体情况,对氧气管道定期用干燥、不含油的空气或氮气进行吹扫,吹扫气流的速度宜大于工作流速的两倍左右,但不应大于20米/秒。
    (五)定期排除管道内的积水,冬季内有冻结时严禁用火烘烤解冻。
    五、供水管道
    (一)对地下供水管道的检查应注意有无漏水、地形变化、阀门牌号或闸阀井埋没、管身被压和阀门井盖板损坏等情况,并建立管道技术状况档案,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二)阀门应有编号和标志,冬季应做好管道及其附件的防冻工作。
    (三)给水管道及阀门井盖上不得堆放重物,不准有各种构筑物。如有重型车辆通过管道或因施工影响管道安全时,驾驶员或施工单位应事先报告管道的使用部门,待查明地下管道有关情况,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并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才能通行或进行施工。
    (四)管道不得超压运行,对地面上的管道每二至四年应进行一次防腐处理。
    第五章   动力管网的调度管理
        一、企业动力管网系统必须实行统一的调度管理。公司动力管网系统的调度管理实行生产部调度室-动力厂调度室、煤气回收厂调度室-各生产单位调度室的三级调度管理。
    二、生产部调度室是公司动力管网系统的指挥中心,与动力厂、煤气回收厂及各生产单位在动力管网系统调度业务上是领导与被领导关系。其主要职责:
    (一)根据企业生产计划对动力供应的要求,进行动力平衡计划和动力设施检修计划的调度,做到及时合理调配。
    (二)下达临时改变运行方式命令,指挥调整动力供应各种产品参数,满足生产需要。
    (三)掌握动力生产和供应情况,主要动力设施开动及检修情况,作好动力平衡调度工作。
    (四)做好调度记录和有关数据统计工作。
    三、煤气回收厂调度室主要负责全公司高炉煤气、转炉煤气和生产用焦炉煤气使用平衡、调节,配合公司生产部对煤气管网系统检修计划的协调,并做好煤气防护检测工作。
    四、动力厂调度室主要负责协调保证生产用供水、压缩空气、送风等供应;配合公司生产部调度对供汽(气)、供水等管网系统检修、抢修工作的。
    五、各单位必须认真遵守调度管理制度,当班调度员及相关人员必须认真严肃执行生产部调度员、动力厂调度员以及煤气回收厂调度员对动力管网系统所下达的调度指令,如不执行指令、玩忽职守,造成损失,应予严肃处理。
    六、动力管道的事故抢修,各有关部门、单位相关人员应及时到达现场,并认真执行现场指挥的命令,不得推诿、拖延抢修工作。
    六、凡主要动力设施或系统性的检修作业,按月计划提前一天由生产部调度员向有关单位下达停送动力命令;检作计划外的项目,必须提前两天提出申请批准后交生产部调度员执行。
    七、任何单位凡计划外需求使用各种动力产品,都需提前向生产部以及动力厂和煤气回收厂提出使用申请,经有关部门和单位同意后才能实施。否则将按有关管理规定进行严格处罚。
    第六章  奖惩制度
    一、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本规定,做到“三无”,即无违章、无隐患、无事故,使全公司的动力管网处于良好状态,确保安全运行。
    二、凡因违反有关条款,障碍动力管网安全运行,造成动力管道及附属设施损坏者,应承担全部修复费用,并视情节给予处罚。凡因违反本规定造成动力管网运行出现故障或造成事故的责任者,将依据公司有关条例或萍钢设备、生产管理考核办法的进行处理。
    三、生产部下达的有关动力管网的各项检修、抢修工作,各单位应按时按量完成,不得推诿、拖延,凡未不服从指挥者,不能保质保量按时完成者,视情节给予处罚。
    四、凡在动力管网的管理、操作、维护和检修工作中作出成绩,确保管道状况良好,安全、经济运行的员工,按有关规定分别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七章  附    则
    一、在本规定实施过程中,有关专业技术应参照国家各部门和各行业颁发的技术规程和标准执行。
    三、凡使用萍钢公司各项动力介质的再改制单位和其它单位,应按本规定执行并接受萍钢公司的监督和检查,否则,萍钢公司有权停止对其能源介质的供应。
    四、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以前的有关制度或规定凡与本规定有相冲突的,按本规定执行,未尽事宜由生产部负责解释。
                                           二000五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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