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稠油热采专用湿蒸汽发生器(简称发生器)设计、制造、安装、检验、使用、
修理、报废等安全管理基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额定工作压力小于或等于18.1MPa,额定工作温度小于或等于357度的发生器。
2 引用标准
GBJ 17钢结构设计规范
SHJ 1043炼油厂管式加热炉耐热球墨铸铁工程技术条件
SYJ 4014油气田专用湿蒸汽发生器制作安装施工及验收规范
GBJ 11建筑抗震设计规范
GB 3811起重机设计规范
SYJ 27稠油集输及注蒸汽系统设计技术规定
GB 3085安全电压
3 金属本材料
3.1发生器用材料的质量及规格,应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
3.2用于焊接发生器受压元件的碳素钢和低合金钢,其含碳量(熔炼分析,下同)不应大于
0.25%。在特殊条件下,如选用含碳量超过0.25%的材料,必须得到设计单位技术总负责人
批准。制造修理单位应对这类材料进行焊接性能试验和焊接工艺评定。合格后,报上级主管部
门备案。
3.3钢结构用材应符合GBJ 17第2章的规定。
3.4用于制作对流管束承板的耐热墨铸铁材料应符合SHJ 1043的规定。
3.5发生器受压元件采用国外材料时,应选用材料制造国发生器及锅炉压力容器及锅炉压力容器
规范允许使用的材料,其使用范围应符合本标准要求,并有材料质量证明书。
3.6材料的使用应按《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中第51条~第55条的规定执行。
4 设计与结构
4.1发生器的设计单位,必须按隶属关系报部级主管部门批准或认可。
4.2发生器的设计单位,应向用户提供设计图样,安装、使用说明书,受压元件的强度计算书和
安全阀排放量计算书。
4.3发生器的设计总图(蓝图)上,必须盖有设计资格印章。设计资格印章中应注明设计单位名
称、技术负责人姓名、《设计单位批准书》编号及批准日期。
设计总图上应有设计、校核、审核人员的签字,并应由设计单位技术总负责人批准。
4.4发生器及操作间建于地震烈度7度以上地区时,应按GB 11进行地震荷载计算。
4.5发生器内宜设置防爆装置。
4.6辐射段至少应设一个人孔,并应设置看火孔。
4.7燃烧器的设计、安装,应确保在最大放热量时,火焰不直接接触管束及管卡,并便于拆卸.?
燃烧器的噪声应符合国家环境保护部门的有关规定。
4.8发生器起重用结构件的强度、刚度、稳定性,应满足GB 3811的有关规定。
4.9发生器禁止采用冲压弯头和对接焊弯头。
4.10发生器必须设置有火情况下远距离切断燃料供给的装置。
4.11车载发生器应符合国家有关汽车设计、制造、检验、运输的规定。
5 制造、安装与修理
5.1制造
5.1.1发生器制造单位必须按隶属关系报部级主管部门批准或认可。
5.1.2制造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有关部门制定的规范、标准,严格按照设计图样制造。
制造单位对原设计参数的修改和受压元件材料代用,必须事先取得原设计单位的设计修改证
明文件。对改动部位应做详细记载。
5.1.3焊接发生器受压元件的焊工,必须按原劳动人事部颁发的《锅炉压力容器焊工考试规则》
进行考试,取得焊工合格证后,才能在有效期间担任合格范围内的焊接工作。制造单位应建立
焊工技术档案。
5.1.4发生器出厂时,制造单位必须向用户提供以下技术文件和资料:
a.竣工图样(如在原蓝图上修改,则必须有修改人、技术审核人确认标记);
b.产品质量证明书(包括出厂合格证、材料质量证明书、焊接质量证明和压力试验记录);
c.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证明书。
5.1.5制造单位必须在发生器明显的部位装设产品金属铭牌。未装产品金属铭牌的发生器不能出
厂。
金属铭牌上至少应载明下列项目:
a.发生器名称及型号;
b.制造厂产品编号;
c.额定蒸发量,t/h;
d.额定工作压力,MPa;
e.额定工作温度,℃;
f.外形尺寸;
g.总重量;
h.制造厂名称;
i.制造年月;
j监检标志。
5.1.6发生器受压元件的焊接,宜采用氩弧焊打底的焊接工艺。
5.2安装
5.2.1发生器的安装单位,必须经局级安全部门批准后,才能承担发生器的安装任务。
5.2.2发生器安装前和安装过程中,安装单位应进行检查,如发现受压元件存在影响安全使用的
质量问题时,应停止安装,并报告安全部门。
5.2.3发生器的制造、安装,必须根据设计图样和SYJ 4041及本标准的有关要求进行。制造、安
装过程中如有变动,必须征得设计单位同意。
5.3修理
5.3.1发生器受压元件的修理单位,应具备一定的技术力量、工装设备及检测手段,并经局级安
全部门批准后,方可承担修理任务。
5.3.2发生器受压元件的修理,应有施工技术方案,经修理单位的技术负责人批准,报安全部门
备案。
5.3.3发生器受压元件施焊前,必须进行焊接工艺评定。
5.3.4经检验,存在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修理:
a.发生器不能保证安全运行至下一个检验期;
b.受压元件开裂;
c.因材料原因造成受压元件鼓包时,必须进行更换;
d.辐射及对流管束的局部鼓包高度超过3mm时,应切换管段;
e.辐射及对流管束直管弯曲度超过管长的2%或超过管子内径的90%,应予更换。
5.4检验
发生器的制造、安装、修理,必须由部级主管部门认可的专业检验单位检验,合格后,方可出
厂、安装、使用。
6 主要附件与仪表
6.1安全阀
6.1.1发生器应在下列部位装设安全阀:
a.泵出口;
b.蒸汽出口(装设2个);
c.雾化分离器;
d.蒸汽出口雾化管线。
6.1.2安全阀应铅直安装,在安全阀和管线之间不得装有取用蒸汽的出汽管和阀门。
6.1.3安全阀的总排放量按《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第132条进行计算。
6.1.4蒸汽出口安全阀始启压力应为1.08倍和1.1倍额定工作压力。
6.1.5安全阀回座压差一般应为始启压力的4%~7%。
6.1.6安全阀一般应装设排汽管,排汽管应直通安全地点,并有足够的截面积,保证排汽畅通。
安全的排汽管底部应装有接到安全地点的疏水管。在排汽管和疏水管上都不允许装设阀门。
6.1.7发生器在运行中,安全阀应定期进行排放试验,停用后再启用时,安全阀也应进行排放试
验。
6.1.8发生器的安全阀,应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整定和校正。
6.1.9对新安装的安全阀和检修后的安全阀,都应进行整定和校正。
6.1.10安全阀经过校正后,应加锁或铅封。严禁用加重物、将阀芯卡死等手段任意提高安全阀始
启压力或使安全阀失效。
6.1.11安全阀的校正单位,应具备一定的校正能力,并经局级安全部门认可。安全阀校正后,始
启压力、回座压力等校正结果应有记录,并归入档案。
6.2压力表
6.2.1发生器应在下列部位装设压力表:
a.供水泵出口至单流阀前;
b.热交换器入口、出口;
c.对流段出口;
d.辐射段出入口;
e.蒸汽出口;
f.燃料入口,进燃料器入口;
g.吹灰装置;
h.燃料雾化用蒸汽、空气管道;
i.燃烧室。
6.2.2高温、高压部位的压力表,必须耐高温、防震。
6.2.3选用压力表应符合下列规定:
a.压力表的精度不应低于1.5级;
b.压力表应根据工作压力选用,压力表表盘刻度极限值应为工作压力的1.5~3.0倍,最好选用
2倍;
c.压力表表盘大小应保证操作人员能清楚地看到压力指示值,表盘直径不应小于100mm。
6.2.4压力表的安装、校正和维护应符合国家计量部门的规定。压力表装用前应进行校正,并在
刻度盘上划红线指出工作压力。压力表校正后应封印。
6.2.5压力表装设应符合下列要求:
a.应装设在便于观察和吹洗的位置,并应防止受到高温、冰冻和震动的影响;
b.应有存水弯管,存水弯管用钢管时,其内径不应小于10mm;
压力表和存水弯管之间应装有旋塞,以便吹洗管路、卸换压力表。
6.2.6压力表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停止使用:
a.有限止钉的压力表在无压力时,指针转动后不能回到期限止钉处;没有限止钉的压力表在
无压力时,指针离零位的数值超过压力表规定允许误差;
b.表面玻璃破碎或表盘刻度模糊不清;
c.封印损坏或超过校正有效期限;
d.表内泄漏或指针跳动;
e.其它影响压力表准确指标的缺陷。
6.3温度计
6.3.1发生器应在下列部位装设温度计:
a.换热器入口、出口;
b.对流段出口;
c.辐射段出口;
d.燃料油入口,油嘴入口。
6.3.2选用温度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a.压力式或双金属式;
b.有表盘的测量温度仪器的量程,应为正常温度的1.5~2倍。
6.3.3温度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停止使用:
a.超过校正有效期限;
b.温度计损坏,刻度模糊不清;
c.其它影响温度计准确指示的缺陷。
6.4温度指示仪
发生器应在下列部位装设温度指示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