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码头安全管理制度

  
评论: 更新日期:2014年07月18日

        9、装卸有毒有害、腐蚀性危化品作业现场必须配置冲淋装置,相应的防毒面具、空气呼吸器、防护服、防护手套等劳动防护用品,以及与危化品的特性相应的急救药品。
        第19条 人员的要求及安全防护
        1、码头管理和作业人员必须经业务主管部门培训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持证上岗。
        2、危险货物装卸作业人员不得少于符合安全作业要求的最低在岗人数。
        3、码头作业人员禁止作业前4小时内、作业中饮酒。
        4、作业人员应按要求穿戴好劳动防护用品。槽罐上作业人员站在上风向并戴好防毒口罩,船上作业人员须穿戴好救生衣。
        5、轮换作业休息人员在指定地点休息。非工作需要人员禁止上船。作业人员禁止在长江游泳、洗澡。不得在作业区内及作业过程中进食。
        6、在危化品装卸期间,船上除作业人员外,其他非该船工作人员均应撤离船体。
        第20条  进入码头的船舶,必须服从码头管理、指挥,在装卸作业期间,禁止进行以下工作:
        1、检修和使用电瓶、无线电发射机(注:若用船电可使用电瓶)。
        2、任何可能产生火花的作业。
        3、在船上使用各种炊具。
        4、其它船舶靠离码头及其它影响船舶、装卸货安全的作业。
        第21条  运输车辆必须听从码头现场管理者的指挥,按码头安全作业要求限量进入码头,并做好以下工作。
        1、车辆必须戴好火星熄灭器,在到达指定位置后,将发动机熄火,关闭总电源。
        2、易燃易爆危化品灌装、转运车辆的静电消除链(带)应着地。
        3、驾驶员不得远离作业区,严禁在危化品作业现场修车。
        4、在有坡度的场地,必须有防止车辆滑坡的措施。
        第六章  装卸作业的安全管理
        第22条  危险货物装卸的设备、管道,必须与所装卸的危险货物性质相适应,符合安全标准的规定,并经厂设备、能计、技安、消防部门的确认。
        第23条  从事危险货物装卸时,船-岸电源必须是同一系统,严禁船电、岸电同时使用。
        第24条  易燃易爆危化品装卸、转运前,必须对固定泡沫灭火系统进行检查、试车,保证在装卸、转运时固定泡沫灭火系统随时可以迅速有效启动。
        第25条  作业人员必须对设施、设备、管道的安装进行认真检查, 并由专业人员对接地电阻进行测试,经现场安全负责人确认,达到安全要求后,申请办理安全作业许可证,方可进行作业。
        第26条  装卸液态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时,必须严格遵守以下安全要求:
        1、作业人员必须按规定穿戴好防静电工作服、工作鞋等防护用品,作业期间严禁穿、脱衣、裤。
        2、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控制灌装速度,正确使用设备,消除脏、乱、差、漏,确保设备处于良好状态。
        3、危化品装卸作业的安装、检修、操作、拆除等作业过程中,须轻拿轻放,动作平稳。
        4、装运或输送易燃易爆危化品的车体、船体、泵体、管线作等电位连接;接地线的连接,应在槽罐开盖以前进行;接地线的拆除,应在装卸完毕,达到静置时间,封闭罐盖以后进行;静电接地点和跨接点必须规范、牢固好用。防雷装置接地体的接地电阻不大于10Ω。防静电接地体的接地电阻不大于100Ω。
        5、装运或输送易燃易爆危化品的船体、泵、管线连接程序,为先连接接地线后接管线,拆除程序为先拆管线最后拆接地线。
        6、易燃易爆危化品灌装时,注入管伸入槽罐底部,距离罐底不得大于20cm,在注入管未侵入液面前,基流速应限制在1m/s以内;灌装流速小于3m/s(灌10t至少18min以上);灌装量就低于罐体人孔颈底部5cm。
        7、易燃易爆危化品装卸或取样前、灌装完后必须静置规定的时间,然后才能从事其他作业。静置时间不低于5分钟。
        8、易燃易爆危化品装卸作业人员应使用防爆工具,现场监护人员要定时用可燃气体监测仪测试现场可燃气体浓度。
        9、30~35℃装卸作业,运输车辆和包装物品必须用水降温后,方可作业。
        10、遇雷暴天气、气温在35℃以上必须停止装卸作业。气温以现场测试为准。
        第七章  应急救援
        第27条  由物管处组织制定码头危化品事故应急预案(现场应急处置方案),报分管安全生产的厂领导批准后实施,并每半年进行一次演练,作好演练记录,对预案进行评审和修订。
        第28条  危化品灌装、转运前及作业过程中,对系统进行仔细检查,严禁泄漏,准备好防漏桶,并采取靠江边垒适当高度的河沙围堰等防污染事件的应急措施。
        第29条  灌装、转运车辆驾驶员不能脱离作业区域,作好应急准备,紧急情况下安全迅速将车驶离码头。
        第30条  装卸作业过程中,操作人员应巡回检查危化品货船的倾斜度,如发生非因装卸物料引起的倾斜,应立即查明原因,尽快处理。
        第31条  装卸作业过程中,若发生火灾、重大泄漏及其它按安全操作规程不能有效控制的事件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应急行动,排除事故危害,控制事态进一步发展,向相关部门报告,必要时请求社会支援。
        第八章  责任与处罚
        第32条  本厂人员违反本制度,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厂《安全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给予处罚,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33条  非本厂人员违反本制度,现场作业人员有权进行制止或处理,因制止或处理不及时造成后果,作业人员应负相应连带责任。对不听制止或处理者,报厂保卫部门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34条  本制度若有与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相抵触,以国家有关部门规定为准。
        第35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重长风化[2006]44号文《码头装卸危险化学品安全作业许可制度(试行)》、重长风化[2006]76号文《危化品码头安全管理制度》同时作废。
        第36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技安处,如有争议由厂安全生产委员会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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