油轮安全管理规则

  
评论: 更新日期:2014年07月20日

第一条 为了确保油船安全生产,提高济效益,促进油运事业的发展,根据“安全质量第一”和“预防为主”的方针,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油船是重点保卫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治安保卫、防火、防爆、防污染、安全航行和安全装卸以及职工劳动保护等规定。

第三条 要设置油船管理机构或专职人员对油船实行专业管理。油船船员上船前必须进行油船专业知识的培训,经考试、考核和取得有效证书后,才能从事油船工作。
第四条 本“规则”是油船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规则。各航运部门应根据本规则的原则和要求,结合本部门、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制订有关实施细则,并报部备案。
第五条 交通系统各港、航部门干部、职工对本规则及其实施细则,必须认真学习,严格执行。对模范执行者予以表扬和奖励;违反者,视情况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负责。
第六条 油船除严格遵守本规则及其实施细则外,对非油船所规定的各项安全规章制度,仍应严格遵照执行。
第七条 本规则适用于一切油轮、油驳以及运载石油的顶推(拖带)船队。
第八条 保持船舶技术条件处于适航状态:
1、油船必须具有船舶检验部门签发的足以证明油船的布置、结构和设备均符合安全要求的检验合格证书,或入级证书和相应的安全证书,才能投入营运。
2、油船的布置、结构、管系及电气、消防和防污染设备等,未经船舶检验部门同意,不得擅自更改。
第九条 信号:
1、船载货油,或油已卸完,但舱内仍有可燃气体时,应按规定悬挂危险品信号。
2、要系泊和装卸作业时,除执行上款规定外,还应按港口规定显示慢车信号。
第十条 船员和登船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1、禁止随身携带易燃物品或火种(火柴、打火机等),不得在甲板上放置、使用聚焦的玻璃制品(蒸溜水瓶、放大镜、老花眼镜);
2、禁止在规定以外的场所吸烟;
3、禁止穿带钉的鞋、靴、;
4、禁止现场工作人员或值班人员穿着和更换尼龙、化纤服装。
第十一条 在未经洗舱、除气、测爆和确认没有可燃气体时,不得在甲板及油舱附近进行电焊、气焊等明火作业。
第十二条 装卸一、二级石油(注)、压载、洗舱、除气时,禁止下列作业:
1、一切电焊、气焊等明火作业;
2、使用明火炉灶;
3、敲铲铁锈;
4、无线电发报;
5、电瓶充电;
6、用电扇通风。
第十三条 非装卸、压载、洗舱、除气作业时,一般不准进行明火作业,如因生产急需,非明火作业不可时,必须执行下列规定:
1、预先申报,经轮机长同意,船长批准;
2、测爆确认没有可燃气体;
3、凡能拆卸的管系、机件等焊补作业,必须在电焊间或工作间内进行。在 机炉舱内焊接无法拆卸的管系、机件时,必须关闭邻近的阀门,确认已其它舱室隔绝,并清洗、除气、测爆,清除现场的易燃物品,备妥足够的消防器材,派专人指挥及看火。

第十四条 防止灯具、电路电气设备等产生火花,要严格执行下列规定:
1、禁止使用明火灯具、悬挂彩灯和在通电情况下安装灯泡。
2、禁止在靠近油舱、泵间、油漆间、蓄电池间、未用隔离舱隔离开的物料间、输油管存放场所及主甲板,使用非防爆式灯具和可能产生电火花的电气设备。
3、必须使用封闭式电炉,并设在规定地点,用时要有人看管。
4、必须盖紧关严各水密插座、连结箱、继电器等设备,防止进水造成短路。
5、不准任意拉导线、安装插座和天线,不准加大电器功率。
6、不准在避雷针、防爆灯、电灯泡上涂漆。
7、房间无人时,各种灯具和电气设备必须关闭。
8、一切电器联接必须在装卸作业前完成。电气人员必须经常检查电路及电
气设备的绝缘情况,保证其绝缘处于良好状态。
9、系泊时,雷达天线的使用、保养、维修要取得港监(航政)部门同意,必要时取得作业许可证。
第十五条 防止撞击、摩擦产生火花,要严格执行下列规定:
1、吊运物件时,必须停止装卸、关闭封舱、放好衬垫、轻吊轻放。
2、使用工具要轻拿轻放,谨慎操作,防止铁质工具、物件掉落甲板及货油舱内;开闭油舱盖时,应轻、缓、稳,防止撞击。
3、在装卸二、三级油完毕和航行中,要揩净油圬,封舱良好,经检验确认无可燃气体时,除主甲板附近外,可以敲铲除锈,但应随时注意风向、风力和现场有无可燃气体存在,如危及安全,要立即停止作业。
4、装运桶装石油时,应放好衬垫,竖直排列,并要捆扎牢固。
第十六条 对船上易燃品的保管使用和处理的规定:
1、船用易燃品(如香蕉水、油漆、松香水、汽油、煤油等)必须指定专人负责,集中在专门的危险品舱室内保存。
2、禁止用汽油及其它一级油制品清洗机件。
3、禁止在电气设备、蒸汽管、排气管、机炉舱内烘烤衣物和放置沾有油污的棉纱及其它易燃物品。
4、禁止将潮湿或带油污的棉制品贮存于闷热处,并及时处理。
5、清除硫化铁,应先用水湿润。清除后,应集中在铁桶内,放在甲板上保持浸泡状态,尽快处理。
6、在油舱、干隔舱、泵间等处所,不得使用铝质油漆。
7、禁止使用乙炔发生器。乙炔瓶和氧气瓶应隔开,存放于安全处所。
第十七条 洗舱时必须做到:
1、采取与货油舱中残存的油种相应的防火防爆措施,备妥消防器材。
2、洗舱时或洗舱完毕后的相当时间内,为防止舱内静电产生火花,洗舱机接地必须良好,系放牢固稳妥,不得碰及船体结构;洗舱机和水带在放进舱内前应先灌水;取出洗舱机后,方可解脱水带接头,不得将其他导体放入舱内。
3、遇暴雨、雷电、烟囱冒火或附近发生火灾时,应即停止洗舱作业,采取必要安全措施。
第十八条 机、炉舱、泵舱要做到:
1、杜绝任何油品与高温管系、电缆接触。
2、严防油类滴漏在内燃机排气管上。
3、装燃油前,阀门及透气管附近不得开动马达和放置容易发生火花的设备。
4、泵舱要保持清洁和良好通风。
5、当泵发生故障时,应立即采取措施。
6、内燃机在运转中,防止高压油管、接头、油泵等漏油。
7、内燃机的排气道、锅炉烟道要定期清洁除灰,防止冒火。
8、烟囱上应装有火星熄灭器,并经常处于工作状态。
9、泵舱的通风筒应装有铜质防火网。
第十九条 装运一级油的油船,当气温超过28℃时,应洒水降温。
第二十条 要编制全船应急部署和消防、防油污设备分布图。所有船员均须熟悉自己的职责和消防、防油污设备存放地点及使用方法。
定期进行消防、防油污演习,并将情况记入航海日志内备查。船舶所属单位的航(海)监部门和公安消防部门,应加强指导,每季度至少检查一次。
第二十一条 停泊时,应在舷梯口设置“登轮须知牌”。凡与油船工作无关的人员或未经船长许可者,不准登船。
第二十二条 装卸作业前必须做好下列工作:
1、作业前,船方应同供油或受油单位共同研究有关作业程序、联系信号和安全措施等。
2、接输油管时,应先接地线,后接输油管,拆卸时,先拆输油管,后拆地线。地线要接地良好,电缆规格应符合规范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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