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8. 未经批准,未制定完善的安全措施,对有压力、带电、易燃爆的容器或管道上施焊;
69. 下雨天进行露天焊接作业;
70. 将带电的电焊线搭在身上或踏在脚下进行工作;
71. 电焊工离开工作场所时,不将电源切断;
72. 移动电焊机位置,不停机断电;
73. 焊工离开工作现场时不检查是否留下火种;
74. 氧气瓶、乙炔瓶混放在一起,使用时摆放间距不足5米,气瓶与明火的间距不足10米;
75. 乙炔瓶使用时无乙炔回火防止器,使用或存放时卧放;
76. 氧气瓶与乙炔瓶或其它可燃物气瓶储存于同一仓库或放于同一地点;
77. 不关乙炔瓶、氧气瓶阀门就下班或离开工作岗位;
78. 氧气瓶、乙炔瓶放在一起运输;
79. 把氧气瓶的氧气全部用完;
80. 冬季氧气表冻结时用火烤,(应该用温水或蒸汽解冻);
81. 氧气瓶放在有油污的位置上使用;
82. 施工现场氧气瓶、乙炔气瓶在烈日下暴晒;
83. 操作焊炬和割炬时,将橡胶软管背在背上操作;
84. 随意坐在氧气瓶上休息;
85. 各种装过可燃气体,可燃液体和有毒物质的设备容器,未经彻底清洗,排除危险性之前进行焊、割;
86. 用手握工件钻孔;钻孔时带手套;
87. 钻孔时用手抽钻头上的铁屑;
88. 使用大锤前不检查锤头是否松动、有无锤楔;
89. 在整改消除漏气点需卸压操作时,不卸压、带压操作;
90. 检修作业时正对阀门阀芯进行作业;
91. 戴手套操作车床;
92. 临时工作孔洞,在工作完毕没及时恢复;
93. 检修后的设备试运时,不认真检查,就在工作票上签字;
94. 使用没有防护罩砂轮机;
95. 使用梯子端部无防滑装置,无人扶梯子,人字梯无限制展开拉筋的;
96. 把工具放在容器内或把工具塞进管道中;
97. 检维修人员在安全作业许可证没办理完整就开始工作;
98. 检维人员检修设备时,未与设备使用部门进行协调联系,直接进行工作;
99. 检维人员对设备进行停机检修时,未悬挂警示牌或无人监护;
100. 站在砂轮机正面刃磨;
101. 工作间断后,重新工作不复查安全措施;
102. 肩挑重物登上移动梯子或软梯;
103. 检修拆下的管道、阀门等没有归类摆放好,影响通道;
104. 随意动用化工运行设备不给岗位班长打招呼;
105. 对氮气、惰性气体等介质设备或管线进行封堵时不佩戴防护用具;
106. 在防爆部位和区域作业使用非防爆器材或工具;
107. 在易燃易爆区域用铁器敲打设备;
108. 冬季在易燃易爆区域用铁器砸设备装置上的冰;
109. 起吊较大的重物不进行试吊;
110. 起重区域周围未设置警戒线,悬挂明显警示牌;
111. 起重工不使用统一的指挥信号;
112. 多人指挥行车、吊车;
113. 指挥信号不明即运行起重机;
114. 吊运物品不发出指挥信号即起吊;
115. 作业人员指挥吊物起吊后,不给司机放置地点信号;
116. 在输电线路四周作业,由于安全距离不够还强行作业;
117. 起重机械超限使用;
118. 指挥人员在照明不足,看不清工作地点时,指挥起重工作;
119. 起吊重物前不认真检查悬吊情况及所吊重物件的捆绑情况;
120. 起吊重物,让物件长期悬在空中驾驶人员离开操作室或干其它工作;
121. 行车停止使用,驾驶人员离开驾驶室时,不拉开电源开关;
122. 吊物在空中短时停留时,操作人和指挥人离开工作岗位;
123. 起吊物件时,工作人员及非工作人员在吊物下停留或行走;
124. 起吊物体绳索断股继续使用;
125. 没有得到司机的同意,登上起重机或起重机轨道;
126. 酒后登高作业;
127. 遇6级以上大风天气时进行高空作业无安全措施;
128. 使用梯子前不检查或使用有缺陷的梯子;
129. 高空作业不系安全带,不使用工具袋,将材料工具上下投掷;
130. 上下层同时工作、中间不搭设临时防护隔板;
131. 高处作业站在不坚固的结构物(石棉瓦、木板条等)上进行作业;
132. 高处作业人员未沿着梯子上下,而是沿着绳索、立杆或栏杆攀登;
133. 在立梯上进行高处作业时,扶梯人和递料人是同一人;
134. 下水井、污水池、隔油池不经处理擅自进入10#线;
135. 向受限空间充氧气或富氧空气;
136. 进入设备内作业前,未对设备内进行清洗、隔离和置换合格;
137. 作业人员离开设备时,未将作业工具带出设备;
138. 在有酸碱等腐蚀性介质的受限空间作业时,未穿戴好防酸碱工作服、工作鞋、手套等防护品;
139. 使用超过安全电压的手持电动工具作业或进行电焊作业时,未配备漏电保护器;
140. 动火工作需延期时未重新履行动火工作票手续;
141. 动火间隔超过30分钟不重新分析确认。
142. 一份《动火安全作业证》只准在一个动火点使用,随意转让、涂改,异地使用或扩大使用范围;
143. 安全监护人或有关的监护人未到位动火;
144. 安全防火、灭火措施未落实到位就进行动火作业;
145. 动火前未清除动火区域周围易燃易爆物品;
146. 附近难以移动的易燃物品、贵重设备未采取可靠的隔绝措施动火;
147. 附近有与动火作业相抵触的工作,不具备安全距离和安全时间间隔动火;
148. 风力达5级以上的露天动火作业,无可靠挡风措施动火;
149. 动火作业前未检查电、气焊工具,带病使用;
150. 动火工作间断、终结、转移时无清理并检查现场残留火种;
151. 动火期间距动火点30米内随意排放各类可燃气体;距动火点15 米内随意排放各类可燃液体;随意在动火点10 米范围内及动火点下方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或喷漆等作业。
152. 特级动火作业前,未通知生产调度部门及有关单位;
153. 锅炉或加热炉点炉时,点火前不做气体分析,正对看火门、检查门查看炉情;
154. 在锅炉四周烘烤衣物和堆放其它无关物品;
155. 随便更改容器试验压力、安全阀定压压力;
156. 在输煤皮带运转中,清理皮带滚筒粘料;
157. 在运转皮带上站立、越过及传递工具;
158. 不在规定的采样点采样;
159. 采样剩余的样品随意倾倒,分析后残液不收集处理而直排下水,向生活垃圾箱内丢弃废弃危险化学品药剂或包装物;
160. 在采样完毕,没在容器上作出标记,标明物料的性质及其危险性;
161. 样品容器未密封,(以防物料损失或挥发);
162. 取样时不穿戴劳保用品;
163. 采样后阀门关闭不严,发生泄漏不报告;
164. 未完成的剧毒试剂,随意放置,随意将试剂带出室外;
165. 试验分析后的剧毒品及爆性物品没有集中收回;
166. 单人进行剧毒品操作;
167. 配药、倒药时不注意风向;
168. 分析工做样不认真、虚填报表;
169. 有毒有害腐蚀性药品配制完后的空瓶子乱扔;
170. 将带有腐蚀性的药液直接倒入下水道;
171. 向使用酒精的喷灯内注入汽油;
172. 用各种饮料瓶装化学试剂;
173. 物料、试剂标识脱落未及时进行粘贴;
174. 使用完、用电设备或用酒精灯时,不按要求断电、关闭;
175. 无证驾驶、酒后驾车、疲劳驾驶、超速驾驶、超员驾驶、人货混载、超标装载、车辆带病行车;
176. 在拉运产品的车辆未装阻火器进厂;
177. 上班期间外出干私活;
178. 未熄火机动车辆在装各类危险化学品;
179. 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中驾驶员离开作业现场;
180. 危险化学品车辆在运输途中收起导静电拖带;
181. 驾车进厂进厂时抛洒车上物品和杂物;。
182. 车门不关好,车箱不关就开车;
183. 车辆在厂内转弯时不减速、不鸣笛;
184. 车辆不按规定路线行驶,进入易燃易爆区未安装阻火器;
185. 车辆停放在警戒区域内或堵塞消防逃生通道;
186. 叉车叉子停在半空中时,停车或前行;
187. 叉车行车时带货升降、载人行驶或升降、超速行驶、货物阻挡视线时盲目行驶;
188. 叉车装运物品超长、超宽、超高、超载、偏载及单叉作业。
189. 叉车推动(不离地)物品行驶或拖带车辆、拉拽物品;
190. 雷雨天装卸易燃易爆品车辆;
191. 装卸易燃、易爆危险品时槽车不按规定连接静电导除设施。
192. 巡查出的安全隐患不及时解决,又不及时上报;
193. 随意排放易燃、易爆物料,生产废料、其它化学危险品;
194. 探伤、照片时不设立警戒区;
195. 操作时人正对着阀门丝杆;
196. 当发现设备有异常,存在隐患时,不汇报检修,强行使用;
197. 机械设备未停稳前用手脚或其他物件强制停止;
198. 启动机、泵前未盘车检查;
199. 施工中,深沟、深坑四周无安全警示牌和警戒线,夜间无警示红灯;
200. 进入危险化学品库房前,未通风便进入作业;
201. 不按照生产工艺要求进行联系,现场直接开关生产设备;
202. 未经许可随便在生产场所打洞、挖沟等;
203. 调度指令执行情况不及时反馈;
204. 不按操作顺序进行操作;
205. 不按时巡回检查或巡检时不穿戴防护用品;
206. 设备运转时,跨越或接触运动部位;
207. 在生产现场开挖孔、洞、沟等处,不设置明显的警告标志;
208. 其它"三违"情节严重的按严重"三违"处理(包括:造成影响恶劣、为推脱责任狡辩、纠缠不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