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5 凡是出现以下行为之一的,认定为一般"三违":
1. 进入生产区不戴安全帽;
2. 进入生产区不按规定穿工作服或劳保鞋;
3. 女工长发未盘在工作帽内;
4. 休息时坐在栏杆上或窗户台上;
5. 上班时间看报刊、杂志、玩手机或做与工作无关的事;
6. 不请假迟到、早退;
7. 生产现场戏耍;
8. 打扫卫生将垃圾杂物往地沟里倒;
9. 设备卫生和区域卫生差;
10. 上岗不带胸牌,不佩戴上岗证上岗;
11. 故意破坏安全帽、将安全帽作为其他用途行为;
12. 使用电气设备下班后不切断电源的;
13. 使用不合格或未经检验合格的安全防护用具;
14. 防毒面具滤毒罐用后上下口不密封;
15. 使用工具前不进行检查;
16. 随意穿越警戒线;
17. 值班人员不明白自己的安全职责,交接班时交接内容不清;
18. 作业员还在工作或还未完全撤离工作现场,作业负责人就办理工作终结手续;
19. 值班人员装拆接地线不登记;
20. 动用运行设备不给值班员打招呼;
21. 用汽油等易挥发溶剂擦洗设备、衣物、工具及地面等;
22. 检修工作结束,末做到工完料净,场地清;
23. 完成工作任务后不填写工作记录,不及时向调度室汇报;
24. 不按规定要求巡检;巡检或操作记录存在超前录、备忘录、错记、漏记、假记录等现象;
25. 生产现场有杂物乱堆乱放;通道堆放杂物,堵塞通道;
26. 设备有漏油和用过的擦拭材料乱丢乱放;
27. 更换照明灯时不作安全措施、站在栏杆上、设备上进行工作;
28. 二次回路上工作无操作票、不带图纸,凭记忆工作;
29. 临时解开的端子和线头不作记号和记录,裸露部分不包扎;
30. 电力设备拆除后,仍留有带电部分未处理;
31. 一个开关上接多个设备或工机具;
32. 带负荷插(拔)电源插头,拔插头时直接拉导线;
33. 交接班不清、人员未按规定签名;
34. 坐在变压器、电源箱、电焊机、电机等用电设备上休息;
35. 从事高压检修及高压实验工作,不站在绝缘垫上,不设围栏,不挂标示牌;
36. 未经批准私自乱接临时电源;
37. 压力表接头泄漏,不关一、二次阀门,即松接头;
38. 电、气焊作业时,不使用面罩或护目镜的;
39. 焊接时接地线缠绕在设备、管道、阀门上;
40. 工作前不检查焊机电源线、引出线及各接线点是否良好;
41. 氧焊时不戴墨镜、手套等劳保用品 ;
42. 拆卸或紧固螺栓时在活动扳手上套加力杠;
43. 扳手当鎯头使用,扳手反打,使用扳手和管钳时不注意开口大小就进行加力;
44. 使用没有楔子的手锤、大锤;
45. 不戴防护眼镜使用砂轮机/角向磨光机;
46. 两人使用同一台立式砂轮机;
47. 拧松管道阀门的法兰盘时,不先松开离身体远的一半而是先松开离身体近的一半;
48. 在受限空间作业时未在受限空间外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49. 擅自使用铁钉、铁丝、绳、锁等封闭防火门或者紧急疏散通道门;
50. 图方便,从高处向下跳;
51. 配电箱无门、无防雨措施,刀闸损坏、缺盖、接线不符合安全要求;
52. 施工现场用电违反"一机、一箱、一闸、一漏、一地"的规定;
53. 临时工工作时无人监护;
54. 其它可认定为一般"三违"的。
2.3.6 轻微"三违":凡一般"三违"、严重"三违"之外的"三违",均属于轻微"三违"。
2.4 分厂(部)、车间(作业区),每周、每天应当对辖区内的重大危险源载体、安全设施进行全面检查。无制度、无检查记录,处责任单位100元/次罚款。
2.5 未按公司各项制度或公司文件规定的要求、开展
培训活动,分厂(部)未开展活动处3000元/次罚款,车间(作业区)未开展活动处2000元/次罚款。一人次未参加活动或无考试卷处车间(作业区)50元罚款,安全作业证或台账无记录处车间(作业区)50元/(次、本)罚款。
2.6 公司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专题会,未开会的,处相关责任人3000元罚款。分厂(部)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专题会,未开会的,处分厂(部)2000元罚款。车间(作业区)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专题会,未开会的,处车间(作业区)1000元罚款。分厂(部、)、车间(作业区)每周至少召开一次生产调度会,未按"五同时"(计划、布置、检查、评比、总结)|要求、处责任单位100元/次罚款。
2.7 进入厂区、车间(作业区)的员工,未按公司规定的要求穿戴相应劳动防护用品处100元罚款/人次、未正确穿戴劳动防护用品处50元罚款/人次。
2.8 作业区未与非作业区有效隔离,或因作业需要拆除安全设施,未及时恢复,处项目负责人200元/次罚款。
2.9 分厂(部)、车间(作业区)每周应开展一次安全生产综合大检查(可联合进行),未开展处责任单位500元/次罚款,无记录处责任单位200元/次罚款。
2.10 每月底,各分厂(部)书面汇报当月安全生产工作总结(车间、作业区交分厂、部)和下月、下季安全生产工作安排,未报告处单位500元/次罚款,未按规定时间报告处单位100元/次罚款。
2.11 安全台账不健全,缺一项处责任单位50元罚款。
2.12 公司安全环保部每周召开一次安全例会,单位未安排人员参加,处责任单位50元/次罚款。
2.13 安全网络人员每天需查看公司局域网中"检修在线"、"安监在线"栏目,并根据检修、安监内容,深入现场进行安全监督。一次未及时完成上述二项内容,处责任人100元/项罚款。
2.14 公司安全网络人员必须保持24小时通讯畅通。违反规定处责任人100元/次罚款。
2.15 未按要求完成隐患整改任务,视项目危险程度处责任单位200-500元/项罚款。
2.16 气防器材用后不满足下次使用条件,不报、处责任单位200元/(次、处)罚款。
2.17 岗位尘毒超标,处被检测单位50元/(次、处)罚款,尘毒合格率每降低1%/年、处被检测单位1000元/(次、处)罚款。
2.18 不按期整改火险隐患的处责任单位500-2000元/项罚款。擅自搭建临时工棚的处责任单位500-1000元/处罚款。
2.19 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发生火灾事故。直接损失在30万元以下的处责任单位2000-5000元/起罚款;直接损失在30万元以上的处责任单位1-3万元/起罚款。
2.20 不按要求填写消防安全台账,处责任单位50元/项罚款。
2.21 违章吸烟,处200~500元/人罚款,并处辖区单位200~500元/次罚款,禁烟区内烟头处责任单位50元/只罚款;对不服从管理,按公司有关规定下岗学习。
2.22 中层以上干部违章吸烟者处1000元/次罚款,到组织部待岗学习一个月,情节严重者,给予行政降级或免职处分。
2.23 损坏阻火器,视其损坏程度赔偿50~100元/只。
2.24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消火栓,不得占用防火间距。违反规定的将处800~4000元/次罚款;对灭火器材报废、空瓶及到更换期限不及时更换的,处责任单位100~200元/瓶罚款;灭火器丢失的,按实际价值赔偿。
2.25 动用吊车施工占用消防通道作业前要与消防大队通报备案,无手续的处用车单位主要领导及安全员各100元/次罚款,处用车单位500元/次罚款。
2.26 厂内擅自焚烧垃圾、使用明火的,处责任单位1000元/次罚款,处责任人200元/次罚款。
2.27 对违反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使用火炉、电炉的将处责任单位1000元/次罚款,处责任人200~500元/次罚款。
3 事故责任追究
3.1 发生特别重大事故、重大的人身伤害事故,按政府对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执行。
3.2 发生重大直接经济损失事故:给予事故发生单位所在的分厂、部(室)、车间(作业区)的相关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上一年度收入的5%-10%的罚款,对缴纳安全风险抵押者、同时按安全风险抵押金考核规定处罚,给事故单位罚款4000-10000元,同时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罚。
3.3 较大事故:给予事故发生单位所在的分厂、部(室)、车间(作业区)的相关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500-1000元的罚款,对缴纳安全风险抵押者、同时按安全风险抵押金考核规定处罚,给予事故单位罚款2000-8000元。
3.4 一般事故:给予事故发生单位所在的分厂、部(室)、车间(作业区)的相关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200-500元的罚款,对缴纳安全风险抵押者、同时按安全风险抵押金考核规定处罚,,给予事故单位罚款1000-2000元。
3.5 微小事故:给予事故发生单位所在的车间(作业区)的相关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300元的罚款,给予事故单位罚款500-1000元。
3.6 对事故迟报、漏报单位,给予事故单位罚款500-1000元;对事故谎报、瞒报单位,给予事故单位罚款1000-5000元,给予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罚款10000元。
3.7 单位发生一人次因工死亡的责任事故,给车间(作业区)或科级建制单位的相关负责人撤职处理,给分厂(部)或部级建制单位的相关负责人降职处理,给其他相关责任人1000-10000罚款,给公司相关领导1----2万元罚款。
4 责任奖励
4.1 分厂(部)全年零工伤。一次性奖励单位2万元,奖励主要负责人2000元、奖励专职安全人员500元;零事故,一次性奖励单位3万元;零工伤、零事故(平安分厂),一次性奖励单位5万元,奖励主要负责人5000元。
4.2 生产车间(检修作业区)全年零工伤。一次性奖励单位5000元,奖励主要负责人1000元、奖励专职安全人员300元;全年零事故,一次性奖励单位1万元;全年零工伤、零事故(平安车间、作业区),一次性奖励单位2万元,奖励主要负责人2000元、奖励专职安全人员500元。
4.3 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有关单位和人员,授于安全贡献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公司给予1000-10000元奖励:
4.3.1 制止严重"三违"并有效控制事故发生的;
4.3.2 在重大事故抢险过程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4.3.3 对重大隐患提出建议,经确认有效的。
4.4 季度内,生产单位未发生人身伤害事故、未发生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事故、未发生非计划性停车事故,奖励生产单位5000-10000元。
4.5 发现一般事故隐患并及时消除的奖励100元/次。
5 附则
5.1 公司对安全生产责任考核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5.2 各分厂(部)、车间(作业区)应对本安全生产责任考核细则进行分解,责任到人。
5.3 本细则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