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剧毒化学品管理制度

  
评论: 更新日期:2014年08月15日

        第六条   危险化学品的收发制度
        24、 仓库保管员在发放危险、剧毒化学品时,厂外销售应凭销售部开发的合格发票、提货单,本厂使用部门凭合格的领料单发货。
        25、 仓库保管员在发放危险、剧毒化学品时,必须查验提运单位的危险化学品提运手续是否安全;车辆危险化学品标志、灭火器材是否完备;包装容器是否合乎要求,方可发货。
        26、 危险、剧毒化学品收发员应对本单位、外单位装运危险化学品的容器实行收发前的检查(如液氯钢瓶、盐酸及液碱容器等),查验包装容器的标志是否正确,防震设施是否完好,气瓶的安全帽是否旋紧盖好,是否做到专瓶专用、专门容器专用。并对收发危险化学品的日期、数量、瓶号、单位做好登记,发货员如发现危险化学品的包装用品不符合规定不发货,不合格包装容器应作报废处理。
        27、 收发员应对提货员宣传我厂的有关规定,当发现有违章情况时应立即劝阻,待做出处理后再发货。
        第七条   危险化学品装卸制度
        28、 在装卸搬运危险化学物品前,要预先做好准备工作,了解物品性质和安全防护知识,检查装卸搬运的工具是否牢固,不牢固的应予更换或修理。如工具上曾被易燃物、有机物、酸、碱等污染的,必须清洗后方可使用。
        29、 操作人员应根据不同物资的危险特性,分别穿戴相应的防护用品工作,对毒害、腐蚀等物品更应加强注意。防护用具包括工作服、橡皮围裙、橡皮袖罩、橡皮手套、长筒胶靴、防毒面具、滤毒口罩、纱手罩、纱手套和护目镜等。操作后应对防护用具进行清洗或消毒,放在专用的箱柜中保管。
        30、 操作中对危险化学物品应当轻拿轻放,防止撞击、摩擦、碰摔、震动。液体铁桶包装下垛时,不可用跳板快速溜放,应在地上垛旁垫旧轮胎或其他软送物,缓慢下。如用电动葫芦起吊,物品着地时动作要轻。
        31、 标有不可倒置标志的物品切勿倒放。
        32、 发现包装破漏,必须移至安全地点整修,或更换包装。整修时不能使用可能发生火花的工具。
        33、 化学危险物品撒落在地面上时,应及时扫除,对易燃易爆物品应用松软物经水浸湿后扫除。
        34、 在装卸搬运化学危险物品时,不得饮酒、吸烟。工作完毕后根据工作情况和危险品的性质、及时清洗手、脸、漱口或沐浴。
        35、 装卸搬运毒害品时,必须保持现场空气流通,如果发现恶心、头晕等中毒现象,应立即到新鲜空气处休息,脱去工作服和防护用具,清洗皮肤沾染部分,重者送医院诊治。
        36、 装卸搬运爆炸品,一级易燃品、一级氧化剂时,不得使用铁轮车、电瓶车(没有装置控制火星设备的电瓶车),及其他无防爆装置的运输工具。参加作业的人员不得穿带有铁钉的鞋子。禁止滚动 铁桶,不得踩踏危险化学物品及其包装(指爆炸品)。装车时,必须力求稳固,不得堆装过高。
        37、 装卸搬运一般宜在白天进行,并避免日晒。在炎热季节,应在早晚作业,晚间作业应用防爆式或封闭式的安全照明。雨、雪、冰封时作业,应有防滑措施。
        38、 装卸搬运强腐蚀性物品,操作前应检查箱底是否已被腐蚀,以防脱底,发生危险。搬运时禁止肩扛、背负或用双手揽抱,只能挑、抬或用车子搬运。
        39、 严禁用铲车、叉车、翻斗车搬运易燃易爆液化气体等危险物品。
        40、 两种性能互相抵触的物品,不得同地装卸,同车并运。对怕热、怕潮物品,应采取隔热、防潮措施。
        第八条   危险剧毒化学品使用制度
        41、 使用剧毒危险化学品时,现场操作人员及使用场所,必须设有专用的防护用品。领用量应限量领取,不得超过三天的需要量。
        42、 严禁用手直接接触有毒物品,并不得在有毒物品场所饮食。
        43、 使用危险、剧毒化学品的个人和部门,必须严格遵守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44、 盛装危险化学品的容器在使用前后,必须进行检查,消除隐患,防止火灾、爆炸、中毒等事故发生。
        45、 易燃、易爆液化气体使用时,瓶内物质不得用净,要留有余压,防止物料窜入。
        46、 严禁用一级易燃液体洗刷机械设备与车辆部件及工作服等。
        47、 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必须按环境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妥善处理。
        48、 易燃易爆容器、设备检修,要按安全检修和防火防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危险、剧毒化学品运输管理制度
        49、 运输危险物品必须出示有关证明,向指定的铁路、交通、航运等部门办理手续。
        50、 危险物品的装卸运输人员,应按照装运危险物品的性质,佩戴相应的防护用品,装卸时必须轻装轻卸,严禁摔拖、重压和摩擦,不得损毁包装容器,并注意标志,堆放稳妥。
        51、 危险物品装卸前,应对车、船搬运工具进行必要的通风和清扫,不得留有残渣。仓库应对运输车辆的消防、抢修、防护等应急器材配置情况进行严格查验和登记,达不到国家规定条件的,不予装载危险化学品。
        52、 装运爆炸、剧毒、放射性、易燃液体、可燃气体等物品,必须使用符合安全要求的运输工具。
        53、 禁止用叉车搬运易燃、易爆液化气体等危险物品。
        54、 温度较高时装运液化气体和易燃液体等危险物品,要有防晒设 施。
        55、 运输易燃、易爆物品的机动车,其排气管应装阻火器,并悬挂“危险品”标志。
        56、 装载完毕,仓库必须对装载重量,系固情况及装载安全防护设施配置情况进行检查、核准,并做好记录。
        第十条   危险化学品报废处理制度
        57、 剧毒物品用后的包装物需严加管理,统一回收登记、造册,安排专人负责销毁。
        58、 铁制包装容器不经彻底洗刷、清除残余物,不得改用。
        59、 包装器材的销毁必须在由保卫部门指派专人监护下销毁,但在销毁上述物质时应采取安全措施,并征得公安和环保等部门的同意。
        60、 检修化学品生产用设备、管道时,应按化工安全检修清洗、置换处理规定进行处理,经验收合格后,才能检修。
        61、 生产中的腐蚀物、易燃固体、有毒物质等必须加强管理,不得随从一般垃圾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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