油罐区安全防护制度

  
评论: 更新日期:2014年08月28日

4.5.2 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泡沫液液位检查和胶囊泄漏检查。
5.油罐区(含油泵房)防火制度
5. 1 油罐区严禁烟火。禁止穿带钉鞋、携带火种及其它易燃易爆物品 进入油罐区。
5.2 油罐区严禁各类非计划性的及未经审批的违章动火和用火。
5.3 油罐区的工作人员,必须经消防部门进行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的知识培训并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工作人员的管理使用须严格按防火安全的要求进行。
5.4 严禁外来人员和无关车辆进入没罐区;因工作关系需要进入油罐区的人员和车辆必须登记,经工作人员同意后方可进入。对能产生电火花的电瓶车、汽车等及设备如果没有可靠的安全措施严禁进入。
5.5 生产过程中应严格控制油品的加热温度。油品的加热温度不允许达到该油品的闪点。
5.6 油罐区工作人员必须对储罐系统灭火设施系统、消防器材做到熟练掌握使用;做到每周一次的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维护,定期保养,以确保设施的完好可靠。
5.7 油罐区的罐顶不得装设非防爆电器和仪表。采用电气仪表测量油罐油温、油位时,严禁将电气仪表的线接头暴露于燃油蒸气内,以免线接头产生火花,导致发生事故。
5.8 油罐上的安全附件,要经常检查维修。油罐液压安全阀应经常保持足够的油位;呼吸阀应保持灵活好用;阻火阀的铜网应保持清洁、通畅;进气管必须通畅好用。
5.9 严格遵守油罐区操作规程和各项防火安全规定。严防超温、超压、憋压、超高、超速,一经发现,应立即采取措施消除。
5.10 保障避雷设施、静电接地装置的完好,每年检测不得少于一次,确保其安全可靠。
5.11 油罐区内不得随意堆放物资和停放车辆,以确保防火间距和道路的通畅。
5.12 如需在油罐区内架临时明线,须经安保部门检查批准,且只准在指定的时间内供电,使用完毕后立即拆除。
6. 油罐区(含油泵房)安全用火管理制度
6.1安全用火范围
6.1.1 生产用火:电气焊、切割作业、使用喷灯、火炉、加热炉、电炉等维修用火。
6.1.2 运转机械打火:装卸机械打火、机械设备的运转冲击、摩擦打火等。
6.1.3 内燃机喷火:汽车、拖拉机等运输工具的排气管喷火等。
6.1.4 电火花:电气线路、设备的漏电、短路、过负荷、接触电阻过大引起的电火花、电弧、电缆燃烧等。
6.1.5 静电火花:物料因输送中的摩擦或人员穿戴化纤类衣服导致的静电放电。
6.1.6 自行发热自燃:物品堆放储存不当引起的物质自行发热自燃;遇水易燃物品和生热物品的化学反应热以及生产中超过自燃点的物料遇空气的自燃等。
6.1.7生活用火:包括炊事用火、取暖用、抽烟、燃放烟花爆竹、烧荒等。
6.1.8 雷击、太阳能热源及其他高温热源等。
6.2 动火分级:动火作业根据作业区域火灾危险性的大小分为三级:即特级、一级、二级。
6.2.1 特级动火:指处于运行状态的油罐区、油泵房、锅炉日用油箱、易燃易爆生产装置部位的具有特殊危险的动火作业。凡在特级动火区域内的动火必须特级动火证。
6.2.2 一级动火:指在甲、乙类火灾危险区域内动火的作业。甲、乙类危险区域是指生产、储存、装卸、使用易燃易爆物品或挥发、散发易燃易爆物品或挥发、散发易燃气体、蒸气的场所。凡在甲、乙类生产厂房、油罐区、油泵房、锅炉日用油箱等区域防火间距(30米半径的范围)内动火作业。在些范围内的动力应办理二级动火证。
6.2.3 二级动火:指在特级动火和一级动火以外的动火作业。在此范围内的动火应办理二级动火证。
6.2.4 遇特殊情况:需要在节假日进行的动火,按原动火级作升一级动火标准进行审批和管理。
6.3 动火证的审核、签发
6.3.1 特级动火证:由动火单位和施工单位的负责人提出申请,制定并落实防火措施,填写动火证;厂安保科确认防火措施可靠并到现场对措施落实逐项复查后报分管安全厂领导审批。
6.3.2 一级动火证:由动火单位和施工单位的负责人提出申请,制定并落实防火措施,填写动火证;厂安保科确认防火措施可靠并到现场对措施落实逐项复查后审批。
6.3.3 二级动火证:由动火单位和施工单位的技术人员对动火现场进行检查,制定并落实防火措施,填写动火证;厂安保科确认防火措施可靠并到现场对措施复查确认后审批。
6.3.4 所有级别的动火证的有效期均为24小时。
6.4 动火有关责任人员职责
6.4.1 动火项目负责人:对执行动火作业的安全负全责,必须在动火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其周围的情况,参与动火安全措施的制定,并向作业人员交待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
6.4.2 动火执行人:接到动火证后,要详细核对各项措施是否落实,审批手续是否完整,若发现不具备动火条件时,有权拒绝动火,并向厂安保科报告。动火时应随身携带动火证,严禁无证动火。
6.4.3 动火监护人:负责动火现场的防火措施的检查、落实和现场监护工作。若发现异常情况,有权制止作业,通知有关人员采取措施。在动火过程应佩带明显标志,不准离开现场。作业完毕后,应会同各有关人员进行现场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可离开现场。动火监护人一般由动火作业所在部位(岗位)的操作人员担任。
6.4.4 各级审查批准人:对动火作业的审批负责。审批人应了解现场情况,审查并确定动火级别、防火措施等,在确认符合安全条件后,方可签字批准动火。
6. 5 动火程序和安全要求
6.5.1 审证:动火前办理动火证的申请、审核和批准手续,明确动火地点、时间、范围、动火方案、安全措施、现场监护人等,手续不全,不准动火。
6.5.2 联系:动火前应和有关的生产车间、部门联系,明确动火的设备、位置、由生产车间、部门指定专人负责动火设备的拆卸、清扫等工作。
6.5.3 拆迁:凡能拆迁到固定动火区或其他安全区域动火的作业不应在现场(禁火区)内进行,尽量减少禁火区的动火工作量。
6.5.4 隔离:对无法拆迁的需动火检修设备,应与其他生产系统用加堵盲板等方法进行可靠隔离,防止运行中的设备、管道内的物料泄漏到动火设备中来;将动火区和其他区域采取临时隔火墙等措施加以屏隔,防止火星飞溅而引起着火事故。
6.5.5 搬移可燃物:将动火地点10米以内的一切可燃物移到安全地点。
6.5.6 落实应急灭火措施:动火期间,动火现场保证备有足够数量的灭火器具,充足的水源,对于特级、一级动火,应有消防人员到现场保护。
6.5.7 检查和监护:动火前后及动火过程中,动火责任部门、厂安保科负责人应到现场进行检查,对照确认动火方案中提出的安全措施是否落实,落实动火监护人和动火项目负责人,交待安全注意事项。
6.5.8 动火分析:动火分析不宜过早,一般不要早于动火前的30分钟;若动火中断30分钟以上,应重作动火分析;动火分析要有代表性,特级动火分析试样应保留到动火之后。分析数据应作记录,分析人员应在分析化验报告上签字。动火分析合格的标准为:当采用测爆仪测试时,被测对象的气体或蒸气的体积浓度应 爆炸下限的20%;若采用其他分析手段时,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 10%时,其浓度应 1%;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的爆炸下限 4%时,则其浓度 0.2%为合格;若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 4%,则其浓度 0.5为合格;若罐内动火,则还应符合罐内作业的有关安全要求。
6.5.9 动火操作:动火操作人员应具备操作资质,规范操作,注意火星飞溅方向,可采用阻燃材料挡住火星的飞溅,防止火星飞入危险区域;如遇到管道突然破裂、可燃物外泄的紧急情况,应立即停止作业,采取紧急措施排除危险后方可重新作业。动火作业结束后,应认真清理现场,确认无隐患存留后方可离开现场。
6.5.10 油罐区、油泵房、锅炉日用油箱的临时用电,应同时进行动火申请和电气临时线路安装使用申请,并严格按获准动火和临时用电架线的有关要求落实各项防火措施、按规定使用期限拆除临时线路。
 

网友评论 more
创想安科网站简介会员服务广告服务业务合作提交需求会员中心在线投稿版权声明友情链接联系我们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