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适用范围
1.1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报废生产线、报废生产设备和报废设施的销爆处理。
1.2本制度规定了公司报废生产线的生产设备、设施等进行销爆处理的安全管理要求。
2、规范性引用文件
GB50089 民用爆破器材工程设计规范
GJB5120 废火药、炸药、弹药、引信及火工品处理、销毁与贮运安全技术要求
WJ2531 接触火药、炸药、火工品药剂的废旧设备、管道及附件安全处理要求
WJ9049 民用爆破器材企业安全管理规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4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5号《工伤保险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6号《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3、总则
3.1公司报废生产线必须在实施销爆处理,彻底消除燃烧、爆炸、中毒等各类危险源、点后,其生产设备、设施方可改作其他用途。
3.2公司报废生产线销爆处理过程中,应贯彻执行国家和行业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和规定,采用管理和技术手段,防止和减少销爆处理过程中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
3.3 报废生产线销爆处理工程应从申请立项、评审及批复、工程承包单位资质、技术方案设计、施工组织设计、施工安全措施、工程验收等方面严格按程序进行,采取先进、成熟的技术措施,保障销爆处理的安全进行,全面、彻底地消除报废生产线存在的安全隐患。
4、综合安全管理和技术要求
4.1申请立项
报废生产线进行销爆处理之前,应由公司向湖南省民用爆破器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立项,立项申请材料包括相关证件复印件、拟承当销爆设计与施工单位资质及销爆工程业绩、与工程承包单位签订的承包合同、销爆处理技术方案、施工组织设计文件等。
4.2 评审及批复
4.2.1湖南省民爆行业主管部门在接收立项申请后,应组织不少于5人的专家组对公司提交的申请立项文件进行评审。
4.2.2 通过专家组评审并落实专家评审意见后,由省民用爆破器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开始销爆处理施工。
4.3 工程承包单位
4.3.1 工程承包单位应具有相应的民爆行业技术专家,并为项目所有涉危人员办理工伤保险。
4.3.2工程承包单位应与公司签订销爆处理工程安全协议,明确双方安全责任。
4.4 技术方案设计
4.4.1工程承包单位应对报废生产线进行危险源、点统计,列出危险源、点明细,全面掌握报废生产线上危险源、点位置,危险品种类、数量、感度特性等,并对一旦发生燃烧爆炸事故的危害程度进行评估。
4.4.2 工程承包单位应根据危险源、点统计数据,明确销爆处理范围,选择安全可靠的销爆处理方案和技术途径,编制销爆处理技术方案。
销爆处理主要方法包括:
(1)水冲洗法。主要对生产线上存在的危险品粉尘及地沟等处的危险品沉积物进行初步清理。
(2)蒸汽(热水)熏蒸吹扫(蒸煮冲洗)法。主要对生产线存在的粘附危险品药垢进行清理。
(3)化学处理法。根据不同危险品采用不同的化学处理液对危险品进行销爆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