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烧毁法。在用水冲洗或化学处理后,可对建筑物内的地面、墙面等采用明火预烧,进一步消除残留危险品;对废药和拆除的设备、管线等在烧毁场进行烧毁。
4.5 施工组织设计
4.5.1 工程承包单位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文件。
4.5.2 应建立健全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编制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等。
4.5.3 管理人员应具备销爆处理的安全知识和实践经验;施工人员应进行
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销爆处理作业。
4.6 施工安全措施
4.6.1 所有操作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范的要求,特种设备必须是合格设备,作业人员应具有相应的特种作业证书。
4.6.2 作业人员应配备符合对应作业防护标准的劳动保护用品,使用符合安全规定的工具。、
4.6.3 在满足安全作业条件下尽量减少作业场所的作业人员。
4.6.4 销爆处理作业区域严禁无关人员和车辆出入,在邻近区域不应进行其他施工和生产等。
4.6.5 销爆处理作业时,作业人员严禁携带无线电通讯工具,在暴雨、雷电等恶劣天气条件下应停止作业。
4.6.6 销爆处理作业应分工序进行,相邻工序、相连工序不得同时进行作业。
4.6.7 已拆下而未经处理的设备、装置及管线,应于当天处理完毕,不得停放过夜,如遇特殊情况,应指派专人职守至处理完毕为止。处理后,必须经专业安全技术人员现场检查验收,出具安全处理证明,办理造册登记和移交验收合格后方可转运、入库或贮存。作为废品处理的必须进行彻底销爆处理。
4.6.8 对运输过危险品的车辆和转运器具应及时进行清理,车辆和器具内不得残留危险品。
4.6.9 作业过程中,遇到异常情况或与原设计方案不符时,应立即停止作业。经查明原因,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由现场负责人下达恢复作业指令,方可继续作业。
4.6.10 化学法销爆产生的废液和冲洗产生的废水应进行无害化处理后才能排放。
4.7 工程验收
4.7.1 工程承包单位销爆处理完成、自检验收合格后,向公司提出书面验收申请报告,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a.销爆处理技术方案及施工组织方案的变更材料;
b.作业人员的名单及
、培训、考核资料;
c.包括消防、保卫、医疗救护的事故应急预案;
d.销爆处理作业记录和检测结果;
e.销爆处理作业的影像资料(报废生产线原貌、销爆处理作业过程、拆除过程、销爆处理后面貌、拆除后面貌);
f.自检验收记录;
g.销爆处理工程施工总结报告。
4.7.2 公司根据申请报告和以上资料,按合同逐项检查验收,做出验收结论。
4.7.3 公司验收合格后向主管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
4.7.4 销爆处理工程竣工验收应符合以下要求:
a销爆处理工程应彻底消除报废生产线生产设备、装置、管线及建(构)筑物和场地的燃烧、爆炸、中毒危险源。
b销爆处理后的设备、装置、管线及建(构)筑物等,其表面和内部不得有目视可辨的危险品附着物。
c销爆处理并拆除后的场地上,采用随机火烧检验,无危险品燃烧爆炸反映。按比例抽取部分区域的物件进行火烧检验或在可进行火烧处理的部位喷洒酒精进行火烧检验,检查无危险品燃烧爆炸现象,必要时可抽样进行理化检测。
d将应拆除建(构)筑物和设备等,拆除移至要求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