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加油站采用机械抽吸排出底油的具体做法是:
将导静电胶管靠着油罐人孔口壁缓慢伸入罐底,用手摇活塞泵抽吸底油,并放至空罐或油水分离罐(池)或油桶等内。若油泥上带有较多油品造成较大损耗时,可从进油罐注水后浸泡24小时以上,使油品起浮,再采用机械抽吸。
第四十九条 底油排空后,宜采用手摇泵或真空泵将罐底存水、污杂抽吸至油水分离池等处,严禁直接排入下水道。
第六章 排除油蒸汽
第五十条 排除油气前应认真检查:
-、是否已按要求排出底油(水)。
二、是否切实断开(拆断或已加盲板)油罐的所有管路系统。
三、是否切实拆断油罐的阴极保护系统等。
第五十一条 油库清罐作业过程中,应始终进行机械通风或自然通风。
第五十二条 当使用防爆风机进行罐底通风时,风机宜设架安装,并应高于防火堤的高度。一般情况下,防爆风机、动力配电箱均应设置在防火堤外。若防爆风机不能安装在防火堤之外,则必须用长度不小于6米的风筒,使风机安装在油罐人孔3米以外。
第五十三条 机械通风排出油气时,通风量应大于残油的散发量。机械通风应采取正压通风,不得采取负压吸风。
第五十四条 油库机械通风的一般作业程序:
-、打开罐顶上部光孔、量油孔,卸下呼吸阀等。
二、打开油罐下部人孔,以风筒连接风机与油罐下部人孔。经检查无误后,启动风机,进行强制机械通风。
三、进行间歇式通风。即每通风四小时,间隔一小时,连续通风二十四小时以上,每小时通风量宜大于油罐容积的十倍以上,直至油气浓度达到规定数值后,方可佩戴相应的呼吸器具和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入罐进行作业。
四、对于空气流通良好的油罐,可采用自然通风十天以上,经测试,油气浓度达到规定数值后佩戴相应的呼吸器具和防护措施,方可入罐作业.但如需动火时,则必须进行机械通风。
第五十五条 油库充水驱除油气的一般作业程序是:
-、卸下进出油管线阀门。
二、靠近油罐的一端连接充水管线,其间应设置阀门以控制充水流量,另一端以盲板封住。
三、切断或关闭胀油管阀门。
四、在罐顶适宜的开孔处安装好溢水胶管接头,溢水管线的口径应大于进水管线的口径。
五、检查无误后,起动水泵缓慢充水(初始流速应控制在1米/秒)。待水面超过人口高度时,逐渐加大流量;当罐内水量达到3/4罐容时,应逐渐减小流量;待水面逐渐接近罐身上沿时,应暂停充水,浸泡二十四小时并可启动风机排除油气。
六、然后再起动水泵继续向罐内缓慢充水直到充满,使水和油气从排水管线流至排污池等处。
七、经过一定时间后即可停止充水而改为由排污管线将污水排至排污池等处。严禁直接排入下水道。
八、当污水排放到最低液位,可卸下充水管线,把手摇泵的吸入管由此管口伸入到油罐底部,将罐底存水抽至油水分离池等处。
第五十六条 加油站埋地油罐机械通风的一般作业程序:
一、双人孔油罐以风筒连接风机(风机一般设置在防火堤外,有困难时必须在人孔操作井3米以外)和油罐的一个人孔,空气从一个人孔进,油蒸汽从另一个人孔出。单人孔油罐则将风筒沿油罐人孔处伸入油罐内部,驱赶、置换油气。经安全检查无误后,启动风机,进行强制机械通风。
二、逆行间歇式通风。即每通风四小时,间隔一小时,连续通风二十四小时以上,每小时通风量宜大于油罐容积的十倍以上,直至油气浓度达到规定数值后,方可佩戴相应的呼吸器具和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入罐进行作业。
第五十七条 加油站充水驱除油气的一般作业程序是:
一、打开进油口阀门,插入注水管。
二、水量达到油罐容量的四分之三时,浸泡24小时。
三、继续注水至水从计量管流出,流出量达到十分之一罐容时,停止注水,使用机械抽吸污水。
四、污水严禁直接排入下水道。
第七章 气体检测
第五十八条 气体检测的范围,应包括甲类、乙类、丙A类油品的储罐内等作业场所及附近35米范围内可能存留油品蒸汽的油气浓度。检测人员为旁站监护人员,检测人员应经过适当测试技能训练,测试时应记录时间、气温、油气浓度。
第五十九条 必须采用两台以上相同型号规格的防爆型可燃气体测试仪,并应由经过训练的专门人员进行操作,若两台仪器数据相差较大时,应重新调整测试。如需动火作业时,尚应增加一台防爆型可燃气体测爆仪。可选取带一米及以上长管(抽风管)的测试仪。
第六十条 油库检测选择测点、确定测值:
一、气体检测应沿油罐圆周方向进行,并应注意选择易于聚集油气的低洼部位和死角、通风不良处、复杂构件处。对于浮顶油罐还应测试浮盘上方的油气浓度。立式油罐单一空间测试点不少于四点,地上卧式油罐不少于两点。
二、同一时间段各测点的读数中,选最大者为该时刻测值。
第六十一条 加油站选择测点、确定测值:
一、在每个人孔处的测试点不少于两点。
二、同一时间段各测点的读数中,选最大者为该时刻测值。
第六十二条 安全措施:
凡进入油罐测试,罐内可燃气体浓度不得大于爆炸下限的5%,测量时必须两人协同工作,罐口应有专人监护。检测人员必须穿戴防静电的劳保护具,并备妥必要的安全用具。罐内严禁拆装仪器和更换电池,所有照明设备必须是安全防爆型的,并严格按照安全操作规定操作。
第六十三条 每次通风(包括间隙通风后的再通风)前以及作业人员入罐前都应认真进行油气浓度的测试,并应做好详细记录。
第六十四条 作业期间,应定时进行油气浓度的测试。在温度不升高的情况下,每四小时内不少于一次,以确保油气浓度在规定范围之内。
第六十五条 对于动火分析的油气浓度测试,应采用可燃气体测试仪和测爆仪同时测定,并于动火前三十分钟之内进行。如果动火中断三十分钟以上,必须重新做动火分析。试样均应保留到动火结束之后。
第六十六条 测试仪
一、测试仪必须经国家计量部门或由其指定的部门鉴定认可,并定期检查。
二、使用测试仪必须严格遵循说明书规定,用前检查仪器是否正常,用后再次复核其正确性。
三、使用中如对仪器产生怀疑,必须重新校准,必要时,作标准气样测试校验。
第六十七条 风向、风速的测定
使用手持式风向风速仪进行观测时,应选择不受周围障碍物影响、迎风面观测。
第八章 入罐作业
第六十八条 检测人员应在进罐作业前三十分钟再进行一次油气浓度检测,确认油气浓度符合规定的允许值,并做好记录。清罐作业审批人员会同旁站监护人员进行一次现场检查:有限空间的出入口内外不得有障碍物,应保持畅通无阻,便于人员出入和抢救、疏散。
第六十九条 作业审批人员审批同意,旁站监护人员进入作业岗位后,作业人员即可进罐作业。
第七十条 作业人员在佩戴隔离式呼吸器具进罐作业时,一般以三十分钟左右轮换一次。
第七十一条 作业人员防护服外系救生绳(同时作为信号绳),在埋地油罐内清洗作业时,救生绳应系在清罐作业人员穿戴的安全带上,绳的末端留在罐外,以便随时抢救作业人员。作业、作业休息期间均应保持罐底通风。
第七十二条 清除污杂的通常做法:
一、人工用特制铜(铝)铲(撮子)或者钉有硬橡胶的木耙子,清除罐底和罐壁的污杂及铁锈.
二、用特制加盖铝桶盛装污杂,并用适宜的方法人工挑运或以手推车搬运等运出罐外。
三、以白灰或锯末撤入罐底后,用铜铲或竹扫帚进行清扫,用铜制工具除去局部锈蚀
四、对于罐壁严重锈蚀的油罐,当油气浓度降到爆炸下限的25%以下,可用高压水进行冲刷,
五、用拖布彻底擦净。
第七十三条 如油罐需进行无损探伤或做内防腐时,应用铜刷进一步清除铁锈和积垢,再用金属洗涤剂清洗,并用棉质拖布擦拭干净。
第七十四条 油罐污杂,在作业期间应淋水,以防自燃。
第九章 照明和通讯
第七十五条 必须采用防爆型照明设备。其最低悬挂高度一般不宜小于2.5米,且固定牢靠。供电电压不应超过12伏特,且应配置漏电保护器,做到一灯一闸一保护。
第七十六条 轻油罐清洗作业时的照明,一般应采用防爆手电筒作局部照明。手提行灯的电压不应超过12伏特。
第七十七条 油罐清洗作业中应加强联系,宜采用防爆型的通讯设备。禁止将普通的移动电话或 BP机带入清罐作业场地。
第十章 验 收
第七十八条 清洗后的油罐一般应达到:
一、用于储存高级润滑油和性质要求相差较大油罐的重复使用,要求达到无明显铁锈、杂质、水分、油垢,用洁布擦拭时,应不呈现显著的脏污油泥、铁钙痕迹。
二、属于定期清洗,不改储其它油品时,应清除罐底、罐壁及其附件表面沉渣油垢,达到无明显沉渣及油垢。
三、属于检修及内防腐需要清洗的油罐,应将油污、锈蚀积垢彻底清除干净,用洁布擦拭无脏污、油泥、铁锈痕迹且应露出金属本色,即可进行内防腐和检修。
第七十九条 验收合格后的油罐在有监督的条件下,立即封闭人孔、光孔等处,连接好有关管线,恢复油罐原来的系统。一般应采取谁拆谁装,谁装谁拆的作法以防止遗漏。
第十一章 其 它
第八十条 油库油罐清洗作业结束后,应由专业技术和维修人员对油罐底板、圈板以及其他附件进行认真检查并加以维修养护。应对底板、底圈板及顶板进行测厚检查,并作好记录。加油站应对油罐内壁以及其他附件进行认真检查并加以维修养护。油罐内壁使用测厚仪进行测厚检查,并作好记录。
第八十一条 油库应结合油罐清洗对油罐底板及进(出)油管线以下的底圈板进行内壁防腐处理。涂刷高度不宜过大,否则应考虑静电导出措施。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八十二条 各分销公司可根据本安全规定结合具体情况制定油罐清洗HSE作业计划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