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 所有传动设备均采用防爆型电机。
d. 为防止沸点低于常温物料罐超压,均设有安全阀。
e. 泵房内设有机械通风装置,防止易燃、易爆气体积聚。
f. 各物料地上贮罐设有水喷淋降温设施及阻火器(除带安全阀外)。
g. 装置设有隔油池,一旦出现跑、冒料可以在池内收集回收。
h. 扳手等维修工具应采用铜制材料,以免工作时产生火花。
i. 配备相应品种和数量的消防器材。
j. 装置区内设有若干避雷针。
1.9 环戊烷罐区安全注意事项
a. 严禁私自取用油品,不准在灌装区内给汽车加油或修车。
b. 搬运铁制容器时,应轻拿轻放,不准随意在地面摔、托、滚。
不准随意敲击罐体及管线。
c. 槽车装卸作业中,必须带阻火器,停车、熄火,各职能人员不准离开岗位,装卸完槽车(桶),封好后,方可启动汽车发动机。
d. 贮罐装料量不得超过其容积的85%。
e. 操作人员在操作前,须手扶接地栏杆,导走身体静电。上罐检尺或取样必须在装卸完毕静止80 分钟后进行。
f. 操作现场不得穿带钉子鞋和化纤工作服。
1.10 环戊烷相关装置安全管理制度
a. 凡新入本装置职工或来此协作学习、培训、施工人员,未经三级
,不准上岗。
b. 进入现场应穿防静电工作服及防护工具,禁止穿化纤衣物进入装置区内,女同志外露长发不准超过肩,禁止穿带钉子鞋。
c. 未经许可的非本装置人员禁止进入现场,凡参观人员必须办理参观手续,严格遵守各项有关规定,并且由专人陪同方可入内。
d. 进入岗位不准携带引火物品或任何引起火灾爆炸的物品,不准用铁器敲打设备和管道。
e. 严禁在生产岗位上洗衣物,严禁在生产设备、蒸汽管道上烘烤衣物及食品。严禁用易挥发、可燃性液体物质擦洗设备、用具及衣物。严禁随处摆放可燃性物料。现场维修操作必要时要用铜制工具,湘潭市精正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环戊烷产品相关安全规定- 6 -
严禁用铁制工具。
f. 严禁于装置界区内吸烟和动火,禁止穿着可产生静电或带有易燃物料的工作服去接近明火、高温设备及管线的场所。
g. 检修电气设备或传动设备前必须切断电源、气源,设备开关或总开关处挂禁止合闸或有人作业等醒目标志,设专人看护。其他设备,管道或闸门需要修理时,亦按照相关规定运行。
h. 非本岗位人员禁止对不熟悉的仪表及设备进行调试,在岗人员要有高度的责任心。集中精力搞好操作,防止各类事故发生。
i. 装置设置的安全消防设施及器材要定期检查,按指定位置摆放,非火灾等事故不得擅自动用。
2、易燃液体储运的通用相关安全规定
2.1 易燃液体储存的安全要求
易燃液体有易燃、易挥发和受热膨胀流动扩散的特性。其蒸气与空气混合成一定的比例,遇火即能发生爆炸,故应储存于通风阴凉处,并与明火保持一定的距离,在一定区域的范围内严禁烟火。沸点低于或接近夏季气温的易燃液体,如乙醚、乙醛、二甲胺,这些易燃性液体,均应储存于有降温设施的库房或贮罐内。易燃液体受热体积膨胀,炎热的夏季里常出现“鼓桶”现象,玻璃容器因受其膨胀而爆裂,故盛装易燃液体的容器,应留有不少于5%容积的空隙,夏季不可曝晒。
易燃液体的包装应无渗漏,封口要严密。铁桶包装不宜堆放太高,防止发生碰撞、摩擦而产生火花。
易燃液体闪点在0℃以下,沸点在50℃以下的储存的库温控制在25-26℃以下较为适宜。贮罐高度的设计如超过17 米时,宜设置固定的冷却和灭火设备,如低于17 米时可采用移动式灭火设备。
为了减少油气的扩散,闪点低于28℃、沸点低于38℃的易燃液体贮罐宜按压力贮罐设计,应设置安全阀并有冷却降温设施。闪点低于28℃,但沸点在38-85℃的地上易燃液体贮罐,应设冷却喷淋设施。
贮罐的进料管应合理设计,以防液体冲击飞溅产生静电火花引起爆炸。贮罐及其有关设施的防雷击、防静电和电气设备的防爆设计,应符合国家和部颁有关规定。
易燃液体桶装库应设计为单层仓库,可采用钢筋混凝土排架结构,设防火墙数间,每间应有安全出口。
桶装的易燃液体,不宜于露天堆放。
2.2 易燃易爆液体的处理
化工生产的污水中,往往含有易燃、可燃物质,为了防止下水系统发生燃烧爆炸事故,对易燃可燃物的排放应严格控制。如果把苯、汽油等有机溶剂放入下水道,因这类有机溶剂在水中的溶解度较小,且都比水轻,与空气接触以后,它们的蒸气就会从水中气化出来,这是很危险的,如果任其随水飘流,在所经的水面上就会形成一层易燃蒸气。特别是在阳光照射和气压低时,危险性更大。若遇火种会引起剧烈燃烧或爆炸,随波逐流,火势会很快蔓延。
2.3 点火源的控制
在化工生产中,引起火灾爆炸的点火能源有明火、高热物及高温表面、电气火花、静电火花、冲击与摩擦、绝热压缩、自然发热、化学反应热以及光线和射线等。在有火灾爆炸危险的生产过程中,应对各种点火源采取措施,严格控制。以下对三种点火源具体说明。
a. 明火
在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的贮槽和管道内部,不得用蜡烛和普通电灯照明,必须采用防爆电器。在积存有可燃气体、蒸气的管沟、深坑、下水道内及其附近,没有消除危险之前,不能有明火作业。
在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厂房内,应尽量避免焊割作业,最好将需要检修的设备或管段拆卸至安全地点修理。进行切割或焊接作业时应严格执行动火规定。
b. 摩擦与撞击
化工生产中,摩擦与撞击往往成为火灾、爆炸的起因。
凡是摩擦或撞击的两部分都应采用不同的金属(铜与钢、铝与钢等)制成。铅、铜和铝不发生火花。
在倾倒可燃液体或在抽取可燃液体时,设备与金属容器壁相碰撞而发生火花,引起易燃蒸气的爆炸。为了避免这类事故发生,应采用不产生火花的材料将设备可能撞击的部位覆盖起来。搬运盛装有可燃气体和易燃液体的金属容器时,不要抛掷、拖拉、震动,防止互相撞击,以免产生火花。
c. 高温物及高温表面
化工生产中,加热装置、高温物料输送管线及机泵等,其表面温度都较高,应该防止可燃物落在上面,引燃着火。可燃物的排放口应远离高温表面。
注:本规定用以指导环戊烷产品的生产和使用中所应注意的安全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