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6氧气含量保持在19.5%-23.5%范围内,可燃气体浓度为该油品爆炸下限的1%以下,人员可以在无防护措施情况下8小时作业。
2.4.7现场安全管理人员要根据作业现场环境变化对罐内进行检测,如发现罐内可燃气体浓度上升接近爆炸下限(按照国家及行业标准规定的限值执行)时,应立即停止作业,进行满负荷通风,作业间歇中应进行通风。
2.4.8现场各类检测数据记录应由营口港清洗舱公司、协作单位、属地油品公司人员共同签字确认,并存档。
2.5作业现场布置
2.5.1清罐作业现场要设置警戒带、安全告知牌。
2.5.2消防器材、物质要求摆放在上风口,配备至少4具5KG可扑灭A、B、C类火灾的灭火器,还应备有一定数量的灭火毯、吸油毡等消防物质。
2.5.3作业区域和存放材料、垃圾部位地面要铺设苫布,防止油污污染地面。
2.6防护及应急物品
2.6.1防护用品每次使用后,必须擦拭干净,专管、专用,防毒用具和防护用品使用之前应仔细检查。
2.6.2防护用品包括:防护服、防毒面具、隔离式呼吸器或消防空气呼吸器(不得使用橡胶质呼吸供气软管,应选择聚氯乙烯或尼龙等制成的软管)。
2.6.3清罐作业前要根据作业方案及应急措施准备好相应的应急物质,并对应急物质仔细检查。
2.6.4应急物品包括:氧气袋、急救箱和其它一些针对清罐介质准备的相应急救物品。
2.7作业中通风要求
2.7.1清罐作业中罐内要保持适度的罐顶引风或罐底通风。
2.7.2机械通风机应与油罐做电气连接并接地。
4 ]/ t; r% S+ c* ~' r' C" C2.7.32.22222.7.3风管应使用不产生静电的材质,禁止使用塑料管;并应与罐底或地面接触,以使静电很快消散。
2.8作业后清理工作
2.8.1清罐作业结束后要核对工属具并认真检查罐内是否遗留工属具等物品。
2.8.2清罐结束后要认真清理罐外地面卫生、处理人孔周围、附近地面的油污。
2.8.3根据清罐方案及时处理清罐垃圾。
2.9其它管理要求
2.9.1禁止在雷雨天(或严重低气压无风天气)、风力六级及以上大风天进行清罐作业。
2.9.2 清罐用电气设备的检查、试验应在防火堤以外的安全地带进行。
2.9.3 油气浓度测试及清洗作业人员禁止佩戴氧气呼吸器。
2.9.4清罐过程中需要吊装时,其麻绳拉力应大于荷重的五倍,且每次作业前均应检查有无破损断股和机械损伤。
2.9.5夏天进罐、下舱作业宜在10点前完成,作业时专门的监护人员进行监护,作业人员应及时进行轮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