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检维修承包商承接的检修项目一律不准转包,分包必须遵守以下原则:
(一)具有总承包资质的承包商,不得将承接的主体检修工程分包给其他承包商,但可将承接的非主体检修工程或劳务作业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承包商。
(二)无总承包资质的承包商,不得将承接的检修项目进行分包,但可将劳务作业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承包商。
(三)所有分包必须经由各地区公司设备管理部门同意。
第四章 教育培训
第十五条 所有检维修承包商员工入厂前必须进行身体健康检查及身份验证,接受各地区公司安全部门
,合格后方可办理入厂证。
第十六条 检维修承包商的有关人员在作业前,要参加属地所在单位的
。
第五章 施工前准备
第十七条 各地区公司应加强属地化管理,施工前应组织与检维修承包商进行安全技术对接,确保检维修承包商所有员工熟知以下内容:
(一)检维修作业的内容及作业区域风险因素;
(二)作业属地有关安全管理规定;
(三)检维修施工方案和安全措施;
(四)作业危险源,检修风险评估以及风险削减措施;
(五)现场各种安全消防设施的位置和使用方法。
第十八条 检维修承包商要建立、健全安全培训教育制度,并根据现场作业情况组织安全培训。在作业期间,检维修承包商要组织作业员工对当日检修安全、质量等工作进行交底。
第十九条 检维修承包商作业前应提交安全防火主要负责人和安全专业人员名单以及安全组织机构网络图。
第六章 现场管理
第二十条 各地区公司要为检修作业提供良好的作业条件,负责组织界面交接,交接工作必须做到界面清晰并书面确认。
第二十一条 地区公司相关部门应依据检维修合同及项目实施方案,核查承包商施工人员素质、机具、组织能力、服务态度、检修安全环保、检修质量、检修进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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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检维修承包商应按照属地业务流程要求,负责办理与项目相关的票、证、书,严禁无票作业。各种检修票证书放在现场明显位置,以备检查。
第二十三条 检维修承包商应服从属地单位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检维修承包商从事各种作业必须严格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贯彻“谁主管、谁负责”的“直线管理”原则,加强员工及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强化员工的安全意识。
第二十五条 进入施工现场的各类人员,必须按规定着装;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特殊工种要求配备劳动保护用品。
第二十六条 作业人员严禁进入非施工区域或场所,不得乱动乱碰或拆卸任何设备零件或附件。自觉维护作业区域内的建构筑物、设备管线和安全消防设施等,在作业中可能对其构成影响和威胁时要立即提出并采取妥善措施予以保护。
第二十七条 检维修承包商应按施工总平面的布置,安排作业棚、休息室、办公室、搅拌站、施工材料堆放场、预制场地等,所有布置必须遵守相关规定,设置防护措施、警示标志等。生产区域内严禁有人居住。
第二十八条 检维修承包商在施工现场要设有安全警示标识。
第二十九条 未经允许,不准占用消防通道,需占用或破路工程,必须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完工后立即恢复,保证消防通道畅通。
第三十条 车辆进入生产区域要装阻火器,在规定路线行驶,在指定位置停放。遇有异常情况要听从统一指挥或熄火停车,严禁进入禁行路线。
第三十一条 作业期间要注重文明施工,做到工完料净场地清。作业结束后,须经相关部门检查验收签字。
第三十二条 在作业过程中发生险情或事故时,应积极采取施救措施,并立即通知相关部门,不得隐瞒和私自处理事故。
第三十三条 承包商在作业过程中发生事故,按国家有关规定和《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事故管理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地区公司应根据本管理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企业检维修承包商管理规定及考核细则。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由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炼油与化工分公司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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