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管线巡线管理,规范管网安全巡线人员的行为,坚持“早发现、早上报、早预防”的原则,确保管线安全平稳运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规定的管线巡线检查及相关管理工作的程序、标准和要求,适用于管理处管辖管线及其附属设施的巡线管理。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三条 生产运行科是油气水管线的业务归口管理部门,其职责是:
(1)负责在管理处范围内指导、监督和贯彻执行国家和行业有关管线管理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行业标准和管理规定。
(2)负责与上级业务管理部门的协调。
(3)负责组织制定管理处管线巡线管理的相关制度。
(4)负责组织管线应急演练,结合主要装置和危险源定期修订管线应急预案。
(4)负责引进和推广管线巡线管理的先进技术。
(5)负责管线巡线的信息管理和各类报表、归档等工作。
第四条 质量安全环保科是管线HSE信息管理部门,其职责为:
(1)负责制定管线安全管理规定、标准。
(2)监督管线巡线单位安全保护的日常工作。
(3)负责管线安全保护实施方案的审核确认工作。
(4)负责建立管线安全保护的各项档案。
第五条 管线管辖单位职责:
(1)贯彻执行法律法规、上级部门及管理处发布的各项规章制度。
(2)根据上级部门、管理处安排和实际工作需要,对管线各项规章制度、操作规程提出修订建议。
(3)负责组织管线巡线管理人员和管线巡线工的专业技术学习、培训。
(4)对各单位负责的阀室、阴保站、清管站及测试桩、穿跨越、宣传牌等管线附属设施等进行检查、维护,做好管线的巡护、防腐调查、阴极保护效果监测、清管作业工作和管线发生火灾、爆炸、第三方破坏等突发性事故应急抢险等工作。
(5)负责制定管线突发事件现场处置预案的编制、演练、总结、评价。
(6)对管线的各类安全隐患进行排查、整改、上报,并做好相应的记录。
(7)组织员工定期对设备进行维护保养操作,指导员工按《设备操作与维护保养规程》熟悉设备正确的操作方法与维护保养知识。
(8)对管线沿线各截断阀室、阴保站配备的消防设施及安装的压力表、安全阀等仪表建立相应的设备管理台账,对失效、到期的进行登记、校验或更换。
(9)对本单位各项资料进行填写、收集、整理、存档。
第三章 管线附属设施的保护
第七条 管线附属设施的保护对象:
(1)天然气管线沿线测试桩、百米桩、转角桩、里程桩;
(2)管堤及水工保护构筑物,防洪设施;
(3)清管站、阀室、阴保站及其供配电系统;
(4)管桥、涵洞、管线专用或兼用桥梁、伴行路;
(5)标志、标识、警示物。
第八条 管线设施的保护范围:
(1)埋地管线中心线两侧各5米;
(2)配气站、阀室、清管站、阴保站等设施的围墙或建(构)筑物外墙以内。
第九条 管线管辖单位必须对管线附属设施进行巡查、维护、检修,发现隐患及时排除,发生泄漏等安全事故必须抢修。
第十条 按照巡线工作 “早发现、早沟通、早预防”的原则,巡查工作分日常巡查、年度巡查和特别巡查(日常巡查指正常运行时对主管线及其配套设施的正常巡查;年度巡查指每年对主管线上的各种设施进行一次全面的、详细的专项检查,提出主管线设施安全年度详查报告;特别巡查指发生自然灾害等较严重的破坏或出现其他危险严重影响管线安全运行的巡查)。
第十一条 日常巡线为每月两次的不定期巡线,对管线沿线附属设施进行检查和维护,对发现的问题当天填写在“管线安全巡查检查记录表”(附录一:管线安全巡查检查记录表)上,对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维护大队应在第一时间向生产运行科和质量安全环保科汇报,提出解决方案并限期整改。
第十二条 建立重点区域检查台账 (附录二:重点部位管网巡查及巡查人员登记表),重点检查区域应专人负责,重点检查区域包括埋深较浅的地区、沟壑地带、公里跨越地带、铁路跨越地带和施工活动频繁区等,这些地区极有可能受到施工等其他因素导致管线受损。专职管线安全巡查人员和站场巡查人员应非常清楚自己巡查线路的重点巡查区域,巡线时应坚持重点巡查和徒步检查,并将重点巡查区域的巡查情况填写在巡查记录上。
第四章 管线附属设施的监督
第十三条 巡线人员或管理处任何人员发现有危害管线安全的行为时,都应立即进行制止,并上报质量安全环保科。
第十四条 对于巡线人员劝阻不能制止其危害活动时,立即质量安全环保科,由质量安全环保科牵头组织管理处人员赶往现场查看情况,并收集、获取现场的危害活动证据,制止其危害行为。
第十五条 对于可能造成管线破裂泄漏的严重违法行为,应立即报警“110”进行处理。
第五章 教育培训
第十六条 教育培训部每季度应组织一次管线安全巡线人员的安全学习和业务培训包括管理处的规章制度、管网系统图、线路危害识别和风险预防、记录填写等各方面内容,提高巡线人员的安全意识、巡查技能和责任心,确保巡线工作能做到“早发现、早沟通、早预防”。培训活动应建立记录。
第六章 考核
第十七条 根据每月巡线情况,由生产运行科和质量安全环保科对维护大队进行月度考核,报人事科汇总。具体考核办法件附录三。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管理制度生产运行科负责解释,自2014年2月10日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