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安全评价细则

  
评论: 更新日期:2015年05月25日

        二是规范性引用文件,阐明了引用的标准情况。
        三是术语和定义,除引用了《安全评价通则》(AQ 8001-2007)中的定义,分别定义了危险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危险因素、有害因素、评价单元作为必要的术语。(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根据《危化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修订草案)修改,同时,没有对“化学品”这一众所周知的术语进行定义。)
        四是安全评价程序,简述了评价的程序,主要包括:前期准备、危险辨识与分析、经营安全条件分析、建议及结论、与被评价单位交换意见、编制安全评价报告。
        五是前期准备,主要包括:确定评价对象和范围、收集安全评价所需的资料。
        六是危险辨识与分析,主要阐述了开展安全评价工作的内容,首先是辨识危险、有害因素,划分评价单元、确定安全评价方法、分析仓储设施的固有危险程度、分析仓储设施的风险程度。
        七是经营安全条件分析,主要分为3个方面,包括基本条件、带有储存设施的经营企业应具备的条件和其他。此章涉及选址、布局;场所、工艺;危害防护;重大危险源管理;机构设置;安全生产责任制;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人员考核培训;安全生产投入;工伤保险;劳保用品;经营剧毒化学品管理;安全评价;应急管理等等。
        八是建议及结论,此章分为两节,分别是提出安全对策与建议及提出安全评价结论。
        九是交换意见,对评价机构应与经营企业交换意见的内容提出要求。
        十是编制评价报告,本部分阐明安全评价报告主要内容、安全评价报告格式等要求。
        四、技术论证与效果
        近年我国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的安全评价工作一直遵循《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评价导则(试行)》(安监管管二字[2003]38号)的要求,该导则试行以来,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的安全评价工作在摸索中不断前进,总结出了一些问题和经验。本标准是在《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评价导则(试行)》(安监管管二字[2003]38号)的基础上,参照《安全评价通则》(AQ8001-2007)、《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的开业条件和技术要求》(GB18265-2000)、《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及《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细则(试行)》(安监总危化(2007)255号)等标准和文件,经过重新整合、增删、完善后编写而成,可以作为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安全评价工作的重要依据。
        五、对标情况
        本标准编制主要依据为GB/T 1.1,未参考国际标准及国外标准。
        六、需要说明的主要问题
        1.名称:
        本标准名称为“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安全评价细则”,是针对带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的安全评价行业标准,其内容比《安全评价通则》(AQ8001-2007)更具体、更细化、更有针对性,所以称之为“细则”。
        2.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对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的现状安全评价。本标准规定了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分支机构和单位(包括仓储经营企业)安全评价的前提条件、程序、内容和要求。
        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城镇燃气以及用于国防科研危险化学品的经营活动不适用于本标准。
        3.重要条款说明:
        a)第7章“经营安全条件分析”按照最新修订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章“申请经营许可证的条件”及《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591号)第第二章的要求作了相应修改;
        b)第7.2条,带储存设施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是指有储存设施且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包括运输工具加油站)以及专门从事仓储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危化品仓储经营企业。
        4.重大分歧意见的处理经过和依据:
        a) 安全评价的前提条件
        《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评价导则(试行)》(安监管管二字[2003]38号)中有“安全评价的前提条件”一章,本标准最初编写时也对此作了描述,后来经讨论后此章删去,理由是本标准应该是在安全评价前提条件满足的情况下才采用的。
        b)没有危化品储存的经营企业如果进行安全评价,本标准是否适用?
        2011年7月6日,总局监管三司在修订《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会议中提出,没有危化品储存的经营企业不再进行安全评价,在《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修订草案)中明确了仅要求对“有储存设施且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包括运输工具加油站)”以及“专门从事仓储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危化品仓储经营企业进行安全评价。因此,本标准作出相应调整,除了对经营企业的安全条件有基本要求外,对“带储存设施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作了侧重强调和要求。没有危化品储存设施的经营企业如果进行安全评价,本标准的同样也可以作为依据(经营安全条件满足危化品经营企业的基本条件即可)。
        c)安全评价报告附件问题
        因为危化品经营企业的情况复杂,收集的资料难以统一,所以本标准未对评价报告的附件作出统一要求。安全评价机构可以根据被评价单位的实际情况,本标准对评价报告编制内容的要求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来决定如何收集和采用附件。
        5.与有关的现行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关系:
        本标准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与有关现行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不抵触、不矛盾。
        目前我国还没有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安全评价的专项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与之有关的安全评价标准仅有《安全评价通则》(AQ8001-2007)。本标准作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的配套文件,为其实施提供技术支撑,不存在矛盾、冲突问题。
        七、相关建议
        1、标准性质(强制性、推荐性)的建议;
        为使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开展现状安全评价工作依法、有效,建议本标准为强制标准实施。
        2、贯彻标准的要求和建议措施(组织措施、技术措施、过渡办法等);
        在安全评价机构中宣传本标准。各地审查单位审查危险化学品经营安全评价报告时,应按照本标准的要求进行审查,推进本标准的实施。
        3废止现行有关标准的建议。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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