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1.13 动火作业时,应严格执行《天津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动用明火作业管理规定》,落实灭火措施,责任到人。
3.5.2 燃气系统运行状态动火要求
3.5.2.1 高炉煤气系统、转炉煤气系统
3.5.2.1.1 必须办理1级动火票。
3.5.2.1.2 在动火前做好安全交底,施工单位必须制定安全施工方案和事故应急预案,对可能影响到的设备和人员提前告知,并做好防范。
3.5.2.1.3 在动火作业前,动火组织部门要征得生产技术部(总调度室)和设备部的同意,方可实施动火操作。
3.5.2.1.4 设备设施均必须保持正压状态,设施内煤气压力应保持在500Pa以上,动火部位要可靠接地。
3.5.2.1.5 保持设备内部介质流通,防止出现死角。
3.5.2.1.6 动火现场需防护站人员现场监护。
3.5.2.1.7 如果设备设施及管道内部介质不流通,动火部位处于端部应取样分析,氧气含量≤1%方可作业。
3.5.2.1.8 设备设施及管道需要降压作业时,相应系统压力不应降至系统设备停机连锁值。
3.5.2.2 焦炉煤气系统、天然气系统
3.5.2.2.1 执行4.2.1.1至4.2.1.7规定。
3.5.2.2.2 设备设施及管道需要降压作业时,相应系统压力最低不能低于100Pa。
3.5.3 燃气系统停运状态动火要求
3.5.3.1 通用要求
3.5.3.1.1 必须办理1级动火票。
3.5.3.1.2 在动火前做好安全交底,施工单位必须制定安全施工方案和事故应急预案,对可能影响到的设备和人员提前告知,并做好防范。
3.5.3.1.3 检修的部位内煤气设备设施及管网应设可靠的隔断装置。
3.5.3.1.4 对可靠隔断后的煤气设备设施及管网用氮气(或蒸汽)置换煤气。
3.5.3.1.5 进行动火部位气体含量检测分析。
3.5.3.1.6 根据检测分析结果,进行动火确认。
3.5.3.1.7 防护站人员现场监护。
3.5.3.2 高炉煤气系统
3.5.3.2.1 动火部位气体检测一氧化碳<500ppm。
3.5.3.2.2 动火部位取样分析氧气含量>20.5%(或≤1%)。
3.5.3.2.3 高炉至环缝洗涤塔前作业,必须高炉点火休风。
3.5.3.3 转炉煤气系统
3.5.3.3.1 动火部位气体检测一氧化碳<500ppm。
3.5.3.3.2 动火部位取样检测氧气含量>20.5%(或≤1%)。
3.5.3.3.3 一次除尘风机前检修动火,必须转炉停炉状态下进行。
3.5.3.4 焦炉煤气系统
3.5.3.4.1 动火部位气体应进行气体分析,检测可燃气体含量<1%。,一氧化碳<500ppm。
3.5.3.4.2 动火部位取样分析氧气含量>20%(或≤1%)。
3.5.3.4.3 打开净化、贮存及煤气系统设备设施时,必须采取防止易燃物等自燃的措施。
3.5.3.4.4 动火中应在充氮气或充蒸汽状态下进行。
3.5.3.4.5 每次动火前应进行气体含量分析。
3.5.3.5 天然气系统
3.5.3.5.1 动火部位气体应进行气体分析,检测可燃气体含量<1%。
3.5.3.5.2 动火部位取样分析氧气含量>20.5%(或≤1%)。
3.5.4 进入设备设施内部检修和动火要求
3.5.4.1 办理《坑、池、罐、沟及井下作业许可证》(动力厂范围内)。
3.5.4.2 做好安全交底、施工单位必须制定安全施工方案和事故应急预案,对可能影响到的设备和人员提前告知,并做好防范。
3.5.4.3 用氮气或蒸汽置换煤气合格、必须再用空气置换氮气合格。
3.5.4.4 检测设备设施内部一氧化碳<24ppm。
3.5.4.5 在设备设施内部取样分析氧气含量>20.5%。
3.5.4.6 防护站人员现场监护。
3.5.4.7 保持设备内部通风良好、携带一氧化碳报警器及氧气检测仪。
3.5.4.8 如需动火作业办理1级动火票,按动火规定执行。
3.6 检查与考核
3.6.1 对违反本规定的部门和人员,按违规违纪进行经济考核和处理。
3.6.2 凡因不按规定作业发生事故的,按“四不放过”管理制度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责任者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