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总则
是提高全体员工安全生产素质的一项重要手段,通过
可以提高全体员工安全意识,提高安全知识水平和增强安全技能,掌握安全管理常识和重要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形成公司良好的安全生产氛围。
2. 员工
2.1 三级
2.1.1 新入公司员工来公司参加实习培训人员、岗位调整人员必须经过公司、部门、班组三级
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2.1.1 公司级
由综合办、技术质量安全部组织实施。时间为8-16学时。教育内容包括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及安全生产的重要意义;公司安全生产特点,危害因素及特殊危险区域分布情况;通用安全技术、劳动卫生和安全文化的基本知识,公司劳动安全卫生规章制度及状况、劳动纪律和有关事故案例等项内容。。
2.1.2 部门级
由部门负责人组织实施。时间为16-24学时。教育内容包括本部门概况、职能范围、业务流程、劳动安全卫生状况和规章制度、主要危险危害因素及安全事项、预防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主要措施,典型事故案例及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等项内容。经考试合格后部门方能任用,不及格者应补考,补考不及格者,部门有权退回人事部门重新安排,因故未受教育者必须补课。
2.1.3 班组级
由班组长组织实施。时间为16-24学时。教育内容包括本岗位的任务和作用、生产特点,生产设备情况和安全措施,本岗位防护器材及消防设施的具体使用方法,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岗位间工作衔接配合的安全卫生事项,典型事故案例,劳动防护用品(用具)的性能及正确使用方法等项内容。经考试合格后,在指定的指导人带领下参加操作,未经指导人许可不得独立操作。受教育面必须达到100%,因故未受教育者必须补课。
2.1.4 员工离开岗位6个月以上(含)重新上岗时,必须进行部门级和班组级
。因工伤伤愈上班前必须进行部门级和班组级
。员工变换工种必须进行部门和班组
。
2.2 特种作业人员教育
2.2.1 对接触危险性较大的特种作业人员除进行常规
外,还应进行专业安全技术知识教育,并经严格考核合格,取得社会职能管理部门颁发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后,方能准许上岗操作。
2.2.2 特种作业人员包括:电工;焊工;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操作工;锅炉工;计量检定员;驾驶员等。
2.2.3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年龄满18周岁;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相应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具备相应工种的安全技术知识,参加国家规定的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考核并成绩合格;符合相应工种作业特点需要的其它条件。
2.2.4 由公司统一安排人员参加国家有关部门特种作业培训的,取得的证书公司保管,相关费用给予报销。自行参加培训的,原则上费用不予报销。
2.2.5 取得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应按国家规定进行复审培训。对于未按规定参加复审者,不得从事特种作业。
2.3 日常性
2.3.1 公司各部门(车间、班组)在日常生产过程中要进行经常性的
,包括班前布置、班中检查、班后总结,使
制度化。重点设备或装置大修,应进行停车前、检修前和开车前专门
。对重大的危险性作业,作业前施工部门和安全管理部门必须按预定的安全措施和要求对施工人员进行
,否则不能作业。
2.3.2 公司在实施新技术、新工艺或采用新设备、新材料时,必须对有关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
。
2.3.3 每年应对员工进行至少1次消防安全知识教育培训,使员工掌握基本的消防技能。
2.3.4 每年要进行1-2次事故应急预案专项教育,开展预案演练活动。
2.3.5 基层班组应经常组织员工进行案例教育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教育。
3. 管理人员安全培训
3.1 公司领导安全培训有控股公司组织实施,培训内容包括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工伤保险法律、法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企业劳动安全卫生管理知识及安全文化,事故案例及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等项内容。
3.2 安全管理人员应参加由地市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认可的单位或组织进行的安全培训,由劳动行政部门发给任职资格证。内容包括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劳动安全卫生标准。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安全技术、劳动卫生知识、安全文化,工伤保险法律、法规,职工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统计报告及调查处理程序,有关事故案例及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等项内容。
3.3 公司中层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由公司分管安全副总(总工)组织实施。培训内容主要为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安全技术知识及安全生产责任制等。教育时间每年不少于8学时。
3.4 公司专、兼职安全管理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培训,有安全管理部门(技术质量安全部)组织实施,主要内容为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安全技术、劳动卫生知识、工伤保险、职工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统计报告及调查处理程序、有关事故案例及事故应急处理措施方案等,教育时间每年不少于8学时。
4.
方式
4.1 三级教育尽量采取集中教学的方式,教材应相对固定。
4.2 特种作业人员参加地方有关部门组织的培训,条件允许可集中到单位进行。
4.3 公司安全责任人
,地方政府部门有要求的应按要求进行。
4.4 日常性
可采取广播、板报、展览、电影、录像、讲座、知识竞赛、考试等多种形式进行。
4.5 事故现场教育:不论发生任何事故,都必须按“四不放过”原则进行事故处理,找出事故原因,分清事故责任,制定整改措施,处理事故责任人,进行事故现场教育,总结教训,提高认识,避免类似事故发生。
5. 附则
5.1 本制度由安全部负责解释。
5.2 本制度自2009年10月1日开始试行,试行期6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