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范。
本标准适用于山东省内工商贸企业的有限空间作业。其他行业有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标准的,执行其规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2893 安全色
GB 2894 安全标志
GB 3787 手持式电动工具的管理、使用、检查和维修安全技术规程
GB/T 13869 用电安全导则
GB/T 3805 特低电压(ELV)限值
GB 3836.1 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 第1部分:通用要求
GB 4053.1 固定式钢直梯安全技术条件
GB 4053.2 固定式钢斜梯安全技术条件
GB 4053.3 固定式工业防护栏杆安全技术条件
GB 4053.4 固定式工业钢平台
GB 8958 缺氧危险作业安全规程
GB 9448 焊接与切割安全
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140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附条文说明)
GBZ 2.1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
GBZ 2.2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2部分:物理因素
GBZ 158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
3 术语和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术语和定义。
3.1 有限空间
指封闭或部分封闭,进出口较为狭窄有限,未被设计为固定工作场所,自然通风不良,易造成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积聚或氧含量不足的空间。分为密闭设备、地下有限空间、地上有限空间三类。
3.1.1 密闭设备
指船舱、贮罐、车载槽罐、反应塔(釜)、冷藏箱、压力容器、管道、烟道、锅炉等。
3.1.2 地下有限空间
指地下管道、地下室、地下仓库、地下工程、暗沟、隧道、涵洞、地坑、废井、地窖、污水池(井)、沼气池、化粪池、纸浆池(井)、下水道等。
3.1.3 地上有限空间
指储藏室、酒糟池、发酵池(罐)、垃圾站、温室、冷库、粮仓、料仓等。
3.2 有限空间作业
指作业人员进入有限空间实施的作业活动。
4 危险、有害因素识别
4.1针对有限空间,生产经营单位应进行危险、有害因素识别。
4.2有限空间危险、有害因素包括:
a.作业空间小,工作场地狭窄,通风不畅,照明不良,工作人员出入困难,不利于工作监护和施救;
b.作业空间内湿度较大,温度较高,作业人员能量消耗大,易疲劳;
c.存在酸、碱、易燃、易爆、有毒等具有一定危险性的气体、烟、尘等,易引发窒息、中毒、火灾和爆炸事故;
d.存在缺氧或富氧、冒顶、高处坠落、物体打击、各种机械伤害等危险有害因素。
5 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技术要求
5.1 作业前准备
5.1.1对有限空间作业应做到先检测后监护再进入的原则。
5.1.2对有限空间作业应确认无许可和许可性识别。
5.1.3先检测确认有限空间内有害物质浓度,未经许可的人员不得进入有限空间。
5.1.4分析合格后编制施工方案,再办理《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审批表》(格式见附录A),施工作业中涉及到其他危险作业时应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5.1.5作业前30分钟,应再次对有限空间有害物质浓度采样,分析合格后方可进入有限空间。
5.1.6应选用合格、有效的气体和测爆仪等检测设备。
5.1.7对由于防爆、防氧化不能采用通风换气措施或受作业环境限制不易充分通风换气的场所,作业人员必须配备并使用空气呼吸器或软管面具等隔离式呼吸保护器具。严禁使用过滤式面具。
5.1.8检测人员应装备准确可靠的分析仪器,按照规定的检测程序,针对作业危害因素制定检测方案和检测应急措施。
5.2作业安全与卫生
5.2.1作业前必须严格检测有限空间可能存在的危险危害因素。检测指标包括氧浓度值、有毒有害物质浓度值、易燃易爆物质(可燃性气体、爆炸性粉尘)浓度值等。
5.2.2有限空间的作业场所空气中的含氧量应为19.5%~23%,若空气中含氧量低于19.5%,应有报警信号。有毒物质浓度应符合GBZ 2.1和GBZ 2.2规定。
5.2.3有限空间空气中可燃气体浓度应低于可燃烧极限或爆炸极限下限的10%。对油轮船舶的拆修,以及油罐、管道的检修,空气中可燃气体浓度应低于可燃烧极限下限或爆炸极限下限的1%。
5.2.4当必须进入缺氧的有限空间作业时,应符合GB 8958规定。
5.3 通风换气
5.3.1打开人孔、手孔、料孔、风门、烟门进行自然通风,必要时可采取强制机械通风。
5.3.2机械通风可设置岗位局部排风,辅以全面排风。当操作岗位不固定时,则可采用移动式局部排风或全面排风。
5.3.3有限空间的吸风口应设置在下部。当存在与空气密度相同或小于空气密度的污染物时,还应在顶部增设吸风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