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公司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必须进一步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规程》、公安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明确相关部门和人员在安全生产中的职责,健全管理机构,配齐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落实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各职能部门和各相关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把炸药库安全生产规范化、标准化、制度化贯彻始终,做到安全生产“事事有人管、层层有人抓、件件有落实、时时有监督”,确保炸药库安全生产长治久安。
第二条:公司必须建立以法定代表人(总经理)为安全生产主体第一责任人,(矿长)为安全生产管理第一责任人,分领导为炸药库安全生产主管责任人,安全保卫部门领导为炸药库现场安全管理和业务职能管理责任人,安全员、各库管、警卫、押运等工作人员为各自所属范围工作直接责任人的责任体系,并层层落实责任制,做到“安全生产,人人有责,有岗必有责”,确保安全管理显著成效。
第三条:根据国家、公安部有关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有关规 范、标准和炸药库安全建设实际要求,切实搞好安全生产投入和各项基础设施建设,不断提高炸药库本质安全水平,确保软硬件基础和物防技防能力达到应有要求。
第四条:公司必须建立安全生产考核评比机制,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做到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工作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简称“五同时”)。
第五条:公司必须加强炸药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始终把安全工作和事故防范放在第一位,切实配备和落实分管、主管和现场管理等各类管理人员,并明确其责任和任务,督促工作开展,定期验收工作成效。
第六条:公司必须抓好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工作,切实落实防范和治理措施,保证“人、财、物”投入,确保炸药库无重大安全隐患,始终把危险源控制在无危险范围或临界量以下。
第七条:公司必须搞好炸药库安全警卫和治安保卫工作,设立24小时安全警卫,饲养警犬,落实夜间巡逻巡查力量和值班警卫力量,严防炸药库爆炸燃烧事故和盗抢案件发生。
第八条:公司必须建立安全生产激励机制和奖惩制度,对安全职责履行好的单位和个人应予以表彰和奖励,对不负责任、失职造成事故的,应追究责任,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