夜间作业管理办法

  
评论: 更新日期:2015年08月09日

        (二)夜间作业前,EPC/PC承包商的技术人员和HSE管理人员应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使所有作业人员了解作业过程中可能产生的危害及其预防措施和应急措施。被交底人和交底人应在交底记录上签字。
        (三)夜间作业前,EPC/PC承包商的HSE管理人员检查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应急管理措施和HSE标识。
        (四)EPC/PC承包商为作业人员配备个人防护用品,在作业现场配备照明设施和应急设施。
        (五)夜间作业需要控制场内道路交通时,EPC/PC承包商应提前设置警示、警戒标识和指示标识。标识牌应使用反光材料。
        第十二条 过程管理
        (一)EPC/PC承包商必须在现场安排施工管理人员、安全监督人员和应急车辆,并保持通讯通畅。
        (二)EPC/PC承包商必须保证在夜间作业时现场有充足的照明。
        (三)夜间作业期间,现场管理人员必须在现场全过程监督、检查,值班电工必须在现场随时处理用电和照明问题。
        (四)当不利的环境条件可能造成安全隐患时,应停止夜间作业。不利的环境条件包括大雨、强风、雷电、下雪、极度寒冷、能见度差、火灾、附近作业影响等。发生上述情况后,现场管理人员确认不利的环境条件消除后,现场方能复工。
        第十三条 完工处理
        夜间作业后,作业人员应及时清理现场,消除安全隐患。
        第七章 作业人员的劳保防护
        第十四条 除了焊接、切割类的特殊作业之外,其它作业人员不允许使用彩色眼镜或墨镜。
        第十五条 提倡所有作业人员在夜间穿荧光服或带有荧光标志的工作服。
        第十六条 吊装作业人员、配合/指挥挖掘作业人员、指挥车辆人员必须穿荧光服。
        第十七条 作业人员不应穿迷彩布料制作的工作服。
        第十八条 金属焊接、切割点应用遮光板进行遮挡,以避免光线辐射影响他人。
        第八章 夜间作业照明
        第十九条 夜间作业照明以作业人员能清楚地看到作业环境、能顺利地进行安全操作为原则,照明光线不能从作业面下方向上照射,不能有较大面积的阴影区或照明盲区。
        第二十条 照明电源应符合SC-HSE-PS-007《施工用电管理规定》的要求,有可靠的绝缘保护、过载保护和漏电保护。潮湿场所、金属容器内使用的电源电压应符合安全规定。
        第二十一条 夜间作业集中的区域宜设置高塔照明灯,增大照明范围。高塔照明灯应设在合适的地方,以保证作业现场有充分、均匀的照明亮度,且不会影响驾驶员和操作员的视线。灯塔应牢固、稳定。
        第二十二条 室外照明灯具应为防雨型,并有防水的电源线和插头。
        第二十三条 易燃易爆场所必须使用防爆型灯具。
        第二十四条 室外照明灯具不得低于3米,室内照明灯具不得低于2.5米。
        第二十五条 所有的照明设备都必须采用防碎灯罩,或加装防护罩。
        第二十六条 从电源到照明设备或电动工具的所有电线电缆都必须完好,处于交通路口的电线电缆必须架空或埋地防护,电线电缆严禁直接缠绕在脚手架、钢结构等上面。
        第二十七条 高处作业、吊装作业、脚手架搭拆等高危险作业区域不得出现照明死角,作业人员不得处在阴影部位。
        第九章 其他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按国家和行业有关标准规定执行。
        第十章 记录
        第二十九条 执行本文件主要产生下列记录。
        夜间作业许可证
        交底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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