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公司危险废物的管理职责、措施及检查与考核等相关事宜。
本标准适用于公司危险废物管理工作。
2 引用政策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
3 术语
3.1危险废物
本标准所称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以
及国家标准规定的按危险废物处理的废物。
3.2危险废物贮存
是指危险废物再利用、或无害化处理和最终处置前的存放行为。
3.3贮存设施
是指按规定设计、建造或改建的用于专门存放危险废物的设施。
3.4集中贮存
是指危险废物集中处理、处置设施中所附设的贮存设施和区域性的集中贮存设施。
3.5容器
是指按标准要求盛载危险废物的器具。
3.6焚烧
是指焚化燃烧危险废物使之分解并无害化的过程。
4 管理职责
4.1环保化验中心负责对公司区域内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公司在化验分析生产过程中所使用的剧毒、易制毒等危险化学药品、过期药品及剧毒废液的监督管理工作。
4.2公安处负责剧毒、易制毒药品采购、运输、储存、领取、使用、
销毁的监督、检查、指导工作,负责运输押运工作。
4.3安全管理部负责公司危险化学品相关法律、法规宣传教育,以及
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定期对危险化学品(剧毒品、易制毒品等危险化学品)进行安全检查,负责为危险化学品从业人员提供符合要求的劳动保护用品。
4.4物管中心负责危险废物的储存和保管工作。
4.5其他相关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危险废物的监管及污染防治工作。
5 管理措施
5.1危险废物的产生
5.1.1公司产生的危险废物主要包括废催化剂、废矿物油、废保温棉、焦油渣、生化污泥、废酸、废碱、报废化学药品,剧毒残液主要有氰化物、含砷、含汞废液等;除焦油渣、生化污泥送电厂焚烧,废酸、废碱进行综合处理外,其他各类危险废物应及时送交物管中心贮存管理,送交时,分厂与物管中心之间应建立相应的交接手续,环保化验中心定期检查。
5.1.2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尽量减少危险废物的产生。产生废物应按公司《环境保护管理标准》规定,每月及时向环保化验中心报送产生时间、种类、数量及去向。
5.1.3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按要求建立危险废物台账,并严格、准确填写,环保化验中心将不定期进行检查,各单位应予以配合。
5.1.4环保化验中心及各单位化验室在化验过程中产生的剧毒残液、过期化学药品,由环保化验中心牵头,使用单位提出处理申请,公安处、物管中心参与,共同对废液及过期化学药品进行回收称量和鉴定,共同确认结果后签字存档,共同填写相关移交记录,将确认的危险废物送物管中心专用库房保存,物管中心每月将库存数量上报环保化验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