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3 作业许可管理
2) 进入井下之前必须填写《井下作业安全确认单》,确保安全防护到位后,方可进入;
3) 在《井下作业安全确认单》上须写明实际测量气体的读数;
4) 在井下动火,必须按规定办理动火证和履行规定的手续;
5) 在作业条件发生变化,并有可能危及作业人员安全时,必须立即撤离,若需继续作业,必须重新填写《井下作业安全确认单》;
6) 未经许可或无井下作业安全确认单,不得进行井下作业。
1) 气体测试由专人进行;
2) 在作业人员进入井下前30分钟对内部及外部的气体进行测试;
3) 而且在整个进入到井下期间对气体进行重复测试分析,一般规定为1小时测试一次;
4) 测试气体的实际读数要真实的记录下来;
5) 严格控制可燃气体、有毒气体浓度及氧含量在安全指标范围内,否则禁止进入作业;
6) 除非经分析后具备安全许可条件,否则任何人员都不得进入井下;
7) 作业人员应对检测仪器进行经常性维护,以使其处于良好状态;
8) 毒性物质的浓度低于限定标准,且浓度不断变稀的可以进入;
9) 内部气体不具爆炸性,易燃性气体浓度低于 LEL(最低爆炸极限)的10%可以进入;
10) 氧气浓度处于19.5%~ 23%的范围的可以进入,但低于19.5%时应有报警信号,同时必须加强通风措施;
11) 当井下存在有毒物质时,其浓度应符合《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一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Z 2.1)和《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二部分物理因素》(GBZ 2.2)规定;
12) 当必须进入缺氧的作业时,应符合《缺氧危险作业安全规程》(GB 8958-2006)规定。凡进行作业时,均应采取机械通风(防爆风机)。
1) 进入应有足够的照明,所有灯具及电动工具必须符合防潮、防爆等安全要求;
2) 进入有腐蚀、窒息、易燃、易爆、有毒物料的井内作业时,必须按规定佩戴使用的个体防护用品、器具;
3) 作业完工后,经作业人员、监护人员确认无人员和工具、杂物后,方可盖上井盖;
4)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未经允许的劳动者进入井下作业;
5) 任何进入井下的人进出都要登记;
6) 井下的温度不得达到产生危险的程度;
7) 在井下作业工作开始前事先准备上下爬梯和绳索。
1) 监护人员通过吹哨子、查看等方式对井下的人员进行监护,随时保持联络;
2) 一旦发生问题,监护人员的首要职责是立即通过通信系统汇报情况;
3) 在未采取任何措施或急救组织未到之前,监护人员不得进入井下;
4) 在有丰富经验和经过训练的营救人员和设备到来之前,不得移动任何受伤者;
5) 为方便营救工作能够顺利进行,安全人员及相关人员及时的设置警戒区域;
6) 营救人员和设备必须在入口处待命,并应最先进入井下;
7) 由专人统一进行指挥;
8) 营救人员在营救的过程要充分的利用时间,防止事态扩大;
9) 营救完毕后,现场安全人员要检查安全状态,在确认无任何隐患后方可暂时盖上井盖。
7. 附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