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6条 当事故势态不能控制或自身能力不能有效实施救援时,必须立即扩大应急,召请市矿山救护大队或其他社会救援力量协助救援,并做好二次事故和次生灾害防范。
第57条 事故发生时,必须在一小时内及时按《事故报告程序》逐级向当地派出所、利州区公安局、区煤管局等部门汇报情况,并做好警戒和现场保护工作,严禁非救灾人员进入灾区。
事故上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事故发生的施工现场概况;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3、事故的简要经过;
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5、已经采取的措施;
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第58条 实施抢险和救援,必须反应快捷,组织有序,措施得当、安全优质。
第59条 事故抢险结束后,必须做好善后工作,清除灾害残留隐患。
第60条 企业平时应加强事故预防工作,适时修改和完善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健全应急体系,做好预案演练和抢险实战训练,切实为提高事故应急抢险能力打好基础,提供保障。
第61条 事故具体处置与应急救援方法,应根据事故现场情况按本矿《炸药库安全事故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制定的各项办法执行。
第十三章 工作考核与安全奖惩
第62条 涉爆安全工作是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预防炸药库安全事故的前沿阵地,必须加强工作考核。
第63条 涉爆工作考核应形成制度,在每月安全例会和年终总结会上按时实施。
第64条 工作考核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结合日常工作开展情况和安全绩效情况进行全面综合考评。考评结果应及时公布并纳入登记。
第65条 每次工作考核,企业主要领导都应亲自主持,涉爆所属工作和所有人员都要纳入考核范围。
第66条 安全考核具体办法由矿长主持制定,并负责
严格实施。
第67条 考核工作严禁走过场或敷衍搪塞,否则,出现问题,从严追究责任。
第68条 炸药库安全工作必须建立奖惩机制,所有安全工作经考核评比后,好的和先进的要发扬光大及时表彰和奖励;存在问题和不足的,要及时弥补和彻底纠正;问题和情节严重的要予以惩戒或经济处罚。
第69条 工作奖励或惩处坚持下列原则:
1、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做到制度面前人人平等。
2、严格标准,按绩施奖,发扬民主,贯彻群众路线。
3、依据事实,惩戒恰当,惩前毖后,治病救人,违反操作规程或管理制度的从重处罚。
第70条 实施奖励或处罚按本企业《安全奖惩条例》、《涉爆工作奖惩实施细则》以及国家相关法规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71条 各级负责人和安全管理部门必须加强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抓好工作检查,注意发现工作中的好人好事、先进事迹和出现的违规违章行为及问题,切实做好奖励和惩处的各项基础工作。
第72条 落实奖励和惩处,是鼓励先进,打击违反操作规程和违法违规行为,确保爆炸物品管理安全,防止安全事故发生的主要措施,企业领导和工作人员必须高度重视,认真落实。
第十四章 附 则
第73条 本制度未涉及到的内容,有其他规定的,按其他规定执行;无其他规定的,由企业临时制定标准。
第74条 本制度有关条款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按国家法规执行。
第75条 本制度由安保部门负责解释。
第76条 本制度从公布之日起施行,过去与之相关的规定同时废止。
附:本矿《涉爆工作奖惩实施细则》
广元市茂元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涉 爆 工 作 奖 惩 实 施 细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规范操作行为,避免事故发生,根据《煤矿安全规程》、公安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结合企业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由涉爆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贯彻实施。
第三条 涉爆所有人员必须严格遵守《炸药库安全操作规程》、公安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各项规定,自觉维护制度和纪律,本人出现违规违章行为被他人制止时,应立即改正;发现他人出现违规违章行为时,应立即规劝和制止。
第二章 奖 励
第四条 有下列行为和表现的按下列标准奖励:
1、在认真执行管理制度、操作规程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给予表扬、通报表彰或物资奖励。
2、敢于揭发隐藏、盗窃、转卖、转借爆破器材的,经查证属实,给予表彰和200~1000元的物资奖励。
3、拾得丢失雷管炸药交回库房的,雷管每发奖50元,炸药每筒奖20元,并通报表彰。
4、在处理突发事件、制止盗抢行为、挽救事故损失等方面有功或成绩显著的,视功绩大小给予500~5000元物资奖励,并通报表彰。
第三章 处 罚
第五条 在爆炸品储存、保管、领退、警卫等方面,出现下列行为的,按下列标准进行处罚:
1、库管员发放爆炸物品时,不严格执行“五项标准”,擅自违规发放爆炸物品的,处200~300元以上罚款;由此出现重大问题的,另行追加处罚。
2、出入库手续不清、帐物不符或不严格履行岗位职责的,处100~300元罚款。
3、不坚持退库制度,当班未用完的炸药、雷管存放于井下或宿舍的,处100~300元罚款。
4、使用雷管、炸药不申报审批,威逼或采用其他协迫手段强令库管员发放爆炸物品的,处300~5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另行追加处罚。
5、库管人员上班干私活,擅自离开岗位或带熟人进入库区的,发现一次处100~200元罚款;造成危害的另行处理。
6、库房警卫人员必须严守岗位职责,不得擅自脱岗或在岗睡觉,否则,发现一次罚款100~200元,造成后果的另行处理。
7、丢失雷管炸药的个人,必须迅速查明原因,及时追回,并处以罚款。其中:丢失雷管每发300处元罚款;丢失炸药每筒处200元罚款。
8、私拿私用炸药雷管或转借他人的,罚款500~1000元,并扣罚分管领导和主要负责人当月奖金。
9、利用工作权利之便盗卖炸药雷管者,一经查明,除处以1000~3000元罚款外,还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并追究分管领导责任。
第六条 在运送爆炸材料等方面,出现下列行为的,按下列标准进行处罚:
1、运送爆炸材料必须由专人运输,不同性能、不同种类的爆炸材料必须分装分运,并进行密封后木箱装运,严禁混装混运或随意装运,违者罚款100~200元。
2、运送爆炸材料,必须有押运和护送人员监护运送,领取爆炸物品后,应直接送往工地,不得在中途逗留或中途拆卸运输箱,违者罚款100~200元。
3、装箱运输前,运送人员必须把电雷管脚线扭结成短路,方可装箱运送,否则,违者罚款100~200元;属集体责任的,每人处100~150元罚款。
4、人力运送爆炸材料时,电雷管必须由爆破工亲自运送,炸药必须由爆破工或爆破工监护下的其他人运送,违者罚款100~300元。
5、爆炸材料严禁装入衣袋内运送,违者罚款100~200元。
第七条 在爆破作业等方面,出现下列行为的,按下列标准进行处罚:
1、爆破作业必须由专职爆破工担任,非专职人员严禁爆破作业,违者罚款200~400元。
2、爆破作业必须按爆破说明书要求进行爆破作业,违者罚款100~200元。
3、爆破作业必须使用矿井许用雷管、炸药,违者罚款200~300元。
4、采矿工作面,可分组装药,但一组装药必须一次起爆,严禁在一个采面使用2台发爆器同时爆破,违者罚款200~300元。
5、爆破作业前,爆破工应按规程要求将电雷管和炸药分开存放在安全地点和警戒线以外,严禁乱扔乱放,违者罚款100~200元。
6、从成束的电雷管中抽取单个电雷管时,不得手拉脚线硬拽管体,也不得手拉管体硬拽脚线。抽出单个电雷管后,必须将其脚线扭结成短路,违者罚款100~200元。
7、装配起爆药卷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违者罚200~300元:
(1)必须在避开电气设备和导电体的爆破点附近进行;
(2)必须防止电雷管受震动、冲击、折断脚线和损坏脚线绝缘体;
(3)电雷管必须由药卷顶部装入,严禁用电雷管代替竹、木扎眼;
(4)电雷管必须全部插入药卷内,严禁斜插在药卷中部或捆在药卷上;
(5)电雷管插入药卷后,必须用脚线将药卷缠住,并将脚线扭结成短路。
8、装药时,必须用木质或竹质炮棍将药卷轻轻推入,严禁冲撞或捣实,违者罚款100~300元。
9、装药后,必须将电雷管脚线悬空,严禁脚线、爆破母线与运输设备、电气设备等导电体相接触,违者罚款200~300元。
10、炮眼封泥应用水炮泥,严禁用矿粉、块状材料或其他可燃材料作炮眼封泥,违者罚款200~300元。
11、爆破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严禁爆破,违者罚款300~400元:
(1)爆破区500m以内有人或未躲避时;
(2)爆破前未进行安全检查、设立警戒的;
(3)安全员未发出爆破指令就起爆的;
12、爆破前,班组长必须亲自布置专人在所有通道上进行警戒,警戒位置距爆破点不得低于500m,并安设警标;警戒人员未接到撤警命令,不得撤离警戒,违者罚款200~300元。
13、爆破前,班组长必须清点人数,检查现场情况,确认无误可以爆破后,方可下达起爆命令;爆破工接到起爆命令后,必须先发出爆破警号,至少再等5秒钟后方可起爆。装药的炮眼应当班爆破完毕,特殊情况,不能当班完成爆破的,必须向下一班爆破员交待清楚,否则,违背上述规定的,罚款200~400元。
14、爆破时必须严格执行“一炮三检”、“一检三点”、“三人连锁放炮”和“放炮八坚持”制度,违者罚款200~300元。
15、爆破后,待炮烟散尽时,爆破工、安全员和班组长必须首先巡视爆破地点,检查拒爆、残爆等情况,如有危险情况,必须立即处理,违者罚款200~300元。
16、处理拒爆、残爆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违者罚款200~300元:
(1)通电以后拒爆的,爆破工必须先取下钥匙,并将爆破母线从电源上摘下,扭结成短路,再等一定时间(瞬发电雷管至少等5分钟,延期电雷管至少等15分钟),才可沿线路检查,查找拒爆原因;
(2)处理拒爆、残爆时,必须在班组长指导下进行,并应当班处理完毕,处理不完时,必须向下一班移交清楚;
(3)如因连线不良造成拒爆,可重新连线起爆,但必须采取相应安全措施;
(4)确认拒爆的,应在距拒爆0.3m以外另打与拒爆平行的新炮眼,重新装药起爆处理拒爆,严禁用镐刨或从炮眼中取出拒爆药卷或抽出拒爆雷管;严禁将拒爆残底继续加深;严禁用打眼的方法往外掏药;严禁用压风吹拒爆、残爆炮眼;
(5)处理拒爆的炮眼爆炸后,爆破工必须清理现场,收集未爆的电雷管;
(6)在处理拒爆、残爆工作未结束前,严禁在该地点出现与之无关的工作。
第八条 上述各条处罚中的违规违章行为,触犯刑律或构成犯罪的,除上述处罚外,另行根据国家相关法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第九条 实施处罚,应当依据事实,注重取证;决定处罚后,应当通知当事人,并做好思想工作和教育工作。
第十条 实施处罚收入的罚金全部上交财务科,归入奖励基金。收取罚金必须出据收据。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细则未涉及到的处罚行为,有其他规定的,按其他规定处罚;无其他规定的,由企业临时制定处罚标准。
第十二条 本细则有关条款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按国家法规执行。
第十三条 本细则由安全科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细则从公布之日起施行,过去与之相关的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