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目的
为了切实加强液氯安全管理,确保安全生产,根据《氯气安全规程》、《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PVC项目实际,特制定本标准。
2 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PVC项目生产、经营、运输、贮存、使用液氯或氯气的安全管理,液氯充装见《液氯钢瓶(罐车)充装管理标准》。
3 管理要求
3.1在生产、经营、运输、贮存、使用氯气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氯气安全规程》、《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气瓶安全监察规定》、《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等有关的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以及PVC项目有关的规程和制度。
3.2氯气生产、使用的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必须向公安、卫生、环保和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申报,获得批准后方可建设。
3.3氯气生产、使用的厂房、库房建筑必须符合《建设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3.4氯气生产、使用场所的卫生和环境条件应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中有关规定。
3.5液氯储存和充装岗位的作业为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特种作业操作证》方可上岗操作。
3.6氯气生产、使用、贮存、运输车间(部门)负责人(含技术人员),应熟练掌握工艺过程和设备性能,并能正确指挥事故处理。
3.7从事氯气生产、使用、贮存、运输的管理及操作人员,应懂得氯气物理化学性质、中毒原理、急救方法,并掌握急救器材的正确使用方法。
3.8氯气生产、使用、贮存、运输现场,应配备足量的抢修防护器材,并定期检查和保养。
3.9氯气生产、使用、贮存等厂房结构,采用机械通风,但不宜使用循环风。
3.10液氯储槽区应配套事故氯气吸收处理装置。
3.11生产、使用氯气的作业场所应设置氯气泄漏报警仪,空气中氯气含量最高容许浓度为1mg/m3。
3.12液氯、氯气管道的设计、制造、安装,必须符合《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有关规定。
3.12.1氯气系统管道必须完好,连接紧密,无泄漏;
3.12.2氯气设备和管道外的连接垫料应选用石棉板、石棉橡胶板、氟塑料、浸石墨的石棉绳等,严禁使用橡胶垫;
3.12.3定期清除滞留在设备和管道内的反应生成物,消除堵塞;
3.12.4氯气设备中,应使用与氯气不发生化学反应的润滑剂;
3.12.5液下泵、贮罐等必须装有压力表、液面计、温度计等安全装置。安全装置必须保持灵敏、好用。
3.13设备管道检修时,必须执行相关安全作业管理制度、检维修管理制度。
3.14液氯钢瓶的管理,执行《气瓶安全监察规定》的有关规定。
3.15销售液氯时要向用户提供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
3.16不得向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液氯。
4 液氯的安全使用
4.1PVC项目新液氯用户,须经安全环保部审核确认符合安全使用条件方可供氯,氯气供应部门应当建立供应台帐,用户不得任意将液氯钢瓶自行转让他人使用。
4.2液氯钢瓶使用时应卧式放置,两瓶阀连线与地面垂直,用上面的阀为气相氯气,用下面的阀为液态氯气,钢瓶须牢靠定位。
4.3使用钢瓶时,必须有称重衡器,使用前和使用结束后均应登记重量,瓶内液氯不能用尽,应保留5Kg以上的余氯。使用氯气系统应装有膜片压力表(如采用一般压力表时,应采取硅油隔离措施)、调节阀等装置。操作中保持钢瓶内压力大于使用侧压力。
4.4严禁使用蒸气、明火直接加热钢瓶。可采用45℃以下的温水加热。
4.5严禁将油类、棉纱等易燃物和与氯气易发生反应的物品放在钢瓶附近。
4.6钢瓶与反应器之间应设置截止阀、止逆阀和足够容积的缓冲罐,防止物料倒灌,并定期检查以防失效。水处理用氯应在钢瓶和水管之间设置安全、可靠的加氯设施。
4.7连接使用装置的金属软管应经耐压试验合格,如果用紫铜管应预先经过退火处理。
4.8不得将钢瓶设置在楼梯、人行道口和通风系统吸气口等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