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9应有专用钢瓶开启扳手,不得挪作它用。
4.10开启瓶阀要缓慢操作,关闭时不能用力过猛或强力关闭。
4.11钢瓶出口端应设置针型阀调节氯流量,不允许使用瓶阀直接调节。
4.12作业结束后必须立即关闭瓶阀。
4.13使用液氯钢瓶处应有遮阳棚等,钢瓶不得露天曝晒。
4.14空瓶返回时,应保证安全附件齐全。
4.15烧碱分厂每月对到期待检钢瓶进行统计,并进行处理。
5 液氯的贮存安全
5.1液氯钢瓶的贮存安全
5.1.1钢瓶禁止露天存放,也不准使用易燃、可燃材料搭设的棚架存放,必须贮存在专用库房内。
5.1.2空瓶和充装后的重瓶必须分开放置,并不得与其它气瓶混放,严禁同室存放其它危险物品。
5.1.3重瓶存放期不得超过三个月。
5.1.4应横向卧放,防止滚动,并留出吊运间距和通道(至少1.5米)。存放高度不得超过两层。
5.1.5仓库内钢瓶瓶嘴严禁靠墙,且瓶嘴一律朝同一方向。
5.1.6仓库内应放置防毒面具和灭火器材。
5.1.7保管员每天对库内存放的液氯重瓶进行检查,采用摸(摸每一只钢瓶外表温度是否升高)、听(听每一只钢瓶是否有泄漏的异常声响)、嗅(闻一下库内是否有氯气味),库内要建立《安全检查记录本》,每一次检查要详细记录。
5.2液氯罐车的贮存安全
液氯罐车应停放在遮阳处,避免曝晒,防止压力异常升高。
5.3液氯钢瓶的装卸安全
5.3.1液氯钢瓶的装卸必须在有资质的装卸管理人员的现场指挥下进行。
5.3.2钢瓶装卸、搬运时,必须戴好瓶帽、防震圈,严禁撞击。
5.3.3钢瓶装卸时,应采用起重机械,起重量应大于瓶体重量的一倍,并挂钩牢固。严禁使用叉车装卸。
5.3.4起重机械的卷扬机构要采用双制动装置,使用前必须进行检查,确保正常。
5.3.5夜间装卸时,场地必须有足够的照明。
5.4液氯贮罐的使用安全
5.4.1贮罐输入或输出管道,应设置双阀,定期检查,确保正常。
5.4.2贮罐的贮存量不得超过贮罐容积的80%。
5.4.3贮罐设置的安全要求
5.4.3.1在贮罐20m以内,严禁堆放易燃和可燃物品;
5.4.3.2液氯贮罐基础每两年检测一次,发现基础下沉必须及时处理;
5.4.3.3贮罐区应设置安全标志,配备相应的抢修器材,有效防护用具及消防器材;
5.4.3.4贮罐应定期检验。
5.5液氯钢瓶发货管理
5.5.1液氯购货单位必须提供《液氯购买证》或《液氯准购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安全经营许可证》及《营业执照》等复印件,由烧碱分厂负责建档、备查。
5.5.2通过公路运输液氯钢瓶的液氯用户必须提供《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复印件,由烧碱分厂负责建档、备查。
5.5.3烧碱分厂发货前,应对运输单位、运输车辆的资质和驾驶员、押运员的从业资质进行审核查验。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必须提供“四证”的复印件(即《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许可证》、《驾驶员从业资格证》、《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操作证》,烧碱分厂负责建档(包括记录台帐、资质复印件等)、备查。
5.5.4PVC项目负责送货的,《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由烧碱分厂负责申办和建档。
5.5.5审查合格的运输单位,烧碱分厂根据车辆行驶证核定的载重量予以发货,绝不允许超过核载量,同时,每次液氯运输量不得超过10吨。
5.5.6烧碱分厂保管员发货时,应再复称,并做好记录。
5.5.7烧碱分厂保管员负责检查运输液氯钢瓶的车辆是否配备了灭火器、竹签、木塞、铅封等堵漏抢险器材和防毒面具等抢险防护器材;是否配备了木楔、钢缆或钢索等系固工具;要检查危险化学品警示灯具、标志是否齐全;检查危险化学品告示牌和“毒”、“爆”文字是否清晰;否则,不予发货。
5.5.8液氯钢瓶装车时,只允许单层放置,瓶口一律朝向车辆行驶方向的右方。
5.5.9液氯钢瓶按要求装上车后,应用木楔塞紧,防止上路后前后滚动;
然后用钢缆或钢索拴牢,防止上下坡时,因钢瓶后压或前挤而发生事故;车后挡板挂钩要拴牢。
5.5.10司机和保管员共同检查确认套圈、瓶帽、系固牢靠后,双方在《瓶装液氯发运记录》上签字。
6 液钢瓶采购要求
6.1生产技术部根据生产需要,提供液氯钢瓶的采购计划。
6.2采购部门负责液氯钢瓶的采购,采购时必须查验液氯钢瓶生产厂家的资质(包括生产许可证和其他有关证明),查验液氯钢瓶是否有检验机构的检验合格证。
6.3设备部负责液氯钢瓶的质量验收(包括液氯钢瓶实物和技术资料的验收),并负责建档登记。
6.4设备部负责新购进钢瓶的质量再检验,合格后登记在册并投入使用。
7 本标准由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考核,下发之日起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