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内部能够修理的设备原则上不送外协企业修理。确实需要外修的设备,实行“定点维修制”。
(七)各单位应当对单台设备建立修理技术档案和台帐,逐项登记内、外修配件及工时费用。
第八章 设备的改造、报废与更新
第四十七条 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动力装备部门根据企业的生产经营目标和发展规划,编制年度及中、长期改造和更新计划,批准并组织实施。
第四十八条 设备的更新应当坚持技术先进、生产高效、经济合理、环保节能,并且有一定的可靠性和维修性的原则。根据生产发展的需要和设备的技术状况,结合设备大修理进行技术改造。
第四十九条 对于关键设备和重点设备进行改造和更新时,必须进行技术经济论证,并且按照有关规定上报审批。
第五十条 重大设备的技术改造与更新应当纳入年度技术改造计划。设备改造完成后,新增价值应当由财务资产部门办理增值手续。
第五十一条 设备的更新应当根据产品的技术要求和经济效益来确定,凡是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设备,应当限期更新。
(一)经过多次大修,主要零部件磨损严重,修理后技术性能不能满足工艺要求和保证产品质量的。
(二)虽然磨损不严重,但技术状况差,效率太低,经济效益很差的。
(三)虽然经过大修后能够恢复技术性能(或者精度),但是不如更新经济,其大修费用超过原值50%的。
(四)耗能超过原设备标准的20%,严重污染环境,危害人身安全与健康,进行改造又不经济的。
(五)国家或有关部门规定应当淘汰的设备。
第五十二条 需要报废的设备,应当坚持果断报废的原则,公司每年组织两次待报废设备的技术鉴定工作。
第五十三条 设备达到规定使用年限,并且已经退出使用状态的,应当进行正常报废处理。
第五十四条 对已经达到规定使用年限,需要并且能够继续使用的设备,除了按照正常设备进行管理外,还要加强安全方面的检测。待该设备退出使用状态时,再办理正常报废手续。
第五十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设备可以申请报废:
(一)达到使用年限、丧失使用效能,无修复价值,折旧已提满的。
(二)属于技术淘汰的,无配件来源,不适应生产发展需要的。
(三)因事故造成严重损坏,已没有利用价值的。
(四)未达到报废年限,但性能差、质量低、技术落后、耗能高、不适应生产需要、无法修复或无修复价值的。
(五)严重污染环境、危害人身安全与健康,进行改造又不经济的。
(六)国家明令淘汰的。
第五十六条 设备报废程序
(一)各单位根据设备资产使用情况经过初步鉴定后,提出设备资产报废申请及报废需要上报的相关资料,上报公司动力装备部。
(二)动力装备部组织相关技术人员到现场对每台设备进行技术鉴定,形成处理意见,经公司主管领导审核,主要领导审批或有关会议研究决定后,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资产处理。
第五十七条 机动车辆报废要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八条 对于还没有正式批准报废的设备应当妥善保管,并且保持其完整。设备报废批准后,必须停止使用,按指定地点上交。
第九章 闲置设备的清查与封存
第五十九条 各单位应当根据生产任务、生产组织方式、产品方向等因素的改变,及时做好闲置设备的清查统计工作。
第六十条 闲置设备清查工作由各单位动力装备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六十一条 闲置设备清查工作要实行动态管理,随时掌握设备动态,每季度末将清查结果上报油田公司动力装备部备案。
第六十二条 由于生产任务不足和产品方向改变而造成长期停用的设备,应当做好封存保管工作。
第六十三条 闲置设备的封存条件
(一)闲置3个月以上的设备均可申请封存。
(二)需要封存的设备,由设备使用单位提出封存申请,报动力装备部门审批。暂时封存(封存时间:3个月至1年)的设备由主管领导批准,长期封存(封存时间:1年以上)的还应报公司财务资产部、动力装备部备案。
第六十四条 封存设备的管理
(一)凡是已经封存的设备,由各单位动力装备部门登记造册,并且做到帐、物、存放地点、封存日期准确无误。
(二)设备封存前应当进行一次二级保养,封存后要定期做好维护保养工作,使其性能完好、零部件齐全,做到防尘、防潮、防腐,并且安排专人管理。
(三)每年在雨季、冬季来临前,应当对封存设备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对于不符合封存管理要求的,要及时进行整改。
第六十五条 封存设备的启用
(一)各单位封存设备的启封由本单位动力装备部门审批,长期封存设备的启封应当报财务资产部、动力装备部备案。
(二)封存设备重新使用前,要进行技术鉴定,确认符合技术要求后方可使用。
第十章 余缺设备的调拨
第六十六条 油田公司动力装备部每季度对各单位上报的余缺设备进行汇总,编制设备余缺统计表。
第六十七条 油田公司动力装备部根据各单位生产实际,进行综合平衡,制定设备余缺调剂方案,经公司审批后在全公司范围内实施。
第六十八条 设备余缺调剂方案经公司审批后,动力装备部可以在油田公司范围内对闲置设备进行无偿调拨。调拨时由动力装备部填写调拨通知单,《设备调拨通知单》一式四份(动力装备部、财务资产部、调出单位和调入单位各一份)。调出单位接到通知后,应当立即进行设备移交。调出、调入双方应当按照规定办理交接和资产转移手续。调出单位要保持设备的完好,不得拆换零部件,并将原机附件、专用备件、随机工具和技术档案一并移交调入单位。
第十一章 设备管理的基础工作
第六十九条 各单位应建立健全设备的验收、档案、使用、事故、奖励与惩罚及报废更新等管理规定。
第七十条 各单位应配备专职或兼职的设备档案、资料、信息管理人员,搞好设备技术资料、信息及设备档案的清理归档和保管工作。
第七十一条 设备管理的统计指标主要包括:季度、半年及年度设备完好率、设备利用率和设备新度系数。
第七十二条 设备的原始记录主要包括:设备交接班记录,日、周点检记录,巡回检查记录,设备运行、润滑记录,设备故障和事故记录,维修保养记录,材料、能源消耗和备件更换记录以及安全附件的检验检测记录等。
第七十三条 设备资料分级管理的内容
(一)公司动力装备部应建立的设备管理档案
1.设备管理资料目录。
2.油田公司主要设备经济技术指标季度报表和年度报表。
3.油田公司主要专业设备技术状况季度报表和年度报表。
4.油田公司设备维修报表和大修理、改造报表。
5.重大、特大设备事故统计报表。
6.油田公司机关的设备台帐。
(二)各单位动力装备部门应建的档案和应报的报表
1.设备管理资料目录。
2.本单位主要设备经济技术指标季度报表和年度报表,年度报表需报送公司动力装备部。
3.本单位主要专业设备技术状况季度报表和年度报表,年度报表需报送公司动力装备部。
4.主要设备分布统计表。
5.本单位设备维修报表、设备大修理及技术改造报表,报送公司动力装备部。
6.本单位设备台帐、分类台帐。
7.本单位设备事故统计报表。重大、特大设备事故报表报送公司动力装备部。
8.设备技术档案。包括:使用说明书、维修手册、操作规程、配件目录、易损件图纸、设备大修理工艺和技术标准。
第七十四条 季度报表和半年报表应当保存2年以上,年度报表保存5年以上,并输入计算机,实行动态管理。设备购置申请单、设备购置通知单、物资工程项目招标办公室回执、设备调拨单和领料单等应当长期保存。
第七十五条 设备档案管理的要求
(一)建立专册、专袋、专柜,妥善保管,防止受潮或损失。
(二)定期及时归档,归档资料内容齐全、准确、字迹清楚。
(三)编制目录、索引,便于查询。
(四)技术档案一般只许查阅,不许外借。
(五)设备调拨时,档案随设备转到调入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