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对有价值的报废设备,档案材料应当予以保留。
第十二章 设备的安全与事故管理
第七十六条 各单位在购置设备时,要做好前期调研,掌握设备制造单位或者销售单位的资质、业绩以及设备的安全性等情况。
第七十七条 安全保障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各单位必须对安全保障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和定期检测,以保障设备安全平稳运行。维护保养和检测应当做好详细记录,并有相关人员签字认可。
第七十八条 各单位应当根据设备的结构、性能和运行特征,制定和执行设备安全操作规程、维护保养规程和检修规程,严禁违章操作和设备超负荷运行。
有较大危险因素的设备必须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七十九条 对于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必须按照国家有关特种设备管理规定执行。
第八十条 对于生产、储存、运输易燃易爆危险品等场所使用的设备,必须具备防爆性能。
第八十一条 对于特殊设备产生的电磁波辐射和放射性污染,应当有防护措施,使人体所受的辐射、施射强度符合国家标准。
第八十二条 各单位对于设备上的安全装置应当定期检测,确保工作可靠。容易受强风和雷击损坏的室外作业设备,应当有相应的防护措施。
设备上的安全装置不准闲置或者擅自拆除。
第八十三条 设备操作人员和维修人员应当经过专业培训,并且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才能操作和维修设备。
第八十四条 凡是正式投入使用的设备,在生产过程中造成设备和设备零部件的非正常损坏或性能降低,使生产突然中断的,称为设备事故。
第八十五条 设备事故直接经济损失费包括:材料配件费、修理费等,因事故而造成设备报废的按设备净值计算。
第八十六条 设备事故的分类
小事故:一次事故造成设备直接经济损失金额在5000元以下的;
一般事故:一次事故造成设备直接经济损失金额在5000元(含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大型事故:一次事故造成设备直接经济损失金额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
重大事故:一次事故造成设备直接经济损失金额在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
特大事故:一次事故造成设备直接经济损失金额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
第八十七条 设备事故的处理
(一)设备事故的处理,应坚持“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严肃处理不放过、事故责任者与群众未受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改进措施不放过”的原则;
(二)小事故、一般事故和大事故由各单位管理,重大、特大事故由油田公司管理;
(三)重大设备事故发生后,应在8小时以内报二级设备管理部门,二级设备管理部门要在24小时以内电话报公司主管部门。特大设备事故应在8小时内电话报公司主管部门,在调查分析事故后,5天以内书面形式上报公司主管部门;
(四)设备事故的处理,应根据设备事故的性质,对责任人实行罚款、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开除留用2年和开除等处分;
(五)对特大设备事故的处理,除对事故责任者给予相应的处分外,还要追究责任者所在单位领导的责任;
(六)对设备事故隐瞒不报的,加重处罚。
第十三章 设备的节能与环保
第八十八条 油田公司鼓励采用先进适用的节能技术,实现设备和系统的经济运行,鼓励采购先进的节能设备,禁止采购落后的高耗能设备。
第八十九条 对耗能超标的在用设备,各单位应当采用先进技术进行节能改造。
第九十条 各单位对无法改造或者无改造价值的高耗能设备,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淘汰目录与淘汰期限,进行报废处理。
第九十一条 油田公司对严重危及安全和污染环境的设备实行淘汰。
第九十二条 设备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浓度和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有害物质含量,应当符合国家的排放标准。凡是超过排放标准的设备应当停止使用,并且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治理改造。治理改造无效的设备,应当立即报废。
防止污染的设施未经有关主管部门同意,不准擅自拆除或者闲置。
第九十三条 设备产生的噪音,在单位界域边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超过标准的设备应当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治理或者改造。
第十四章 教育和培训
第九十四条 各级领导应当重视并加强设备装备管理人员、维修人员和操作人员的技术与管理培训工作。
第九十五条 各级动力装备部门和教育培训部门要根据设备管理现代化发展的需要,制定培训规划,分层次、分专业、多渠道地培养各类设备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操作人员。
第九十六条 制订各类设备管理人员的岗位职责,应当使教育和培训与设备现代化综合管理相结合,培训内容应当与岗位职责相适应。
第九十七条 结合生产特点和要求,举办各类短期培训班,对于主要生产工种,开展同工种竞赛、技术达标和岗位技术练兵等多种形式的活动,不断提高职工的技术素质和管理水平。
(一)对设备管理人员要进行定期培训和考核,考核成绩记入个人技术档案,作为职工晋升的条件之一。
(二)对设备操作人员应当经过专门培训,并且经过考试取得资格证才能上机操作。
(三)新引进的设备,在投入使用前,应当组织设备操作人员、维修人员以及相关管理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工作。
(四)对生产作业季节性强的人员,利用冬闲时间集中培训,其他人员要专门抽出时间进行培训。
(五)应当保持设备操作人员的相对稳定,特种设备操作人员改变工种时,要征求本单位设备管理部门的意见。
第九十八条 各单位应当积极组织技术交流活动,对国内外的新设备、新技术、新材料和新工艺,进行考察、学习、引进、移植、总结和推广,努力提高企业的技术装备水平与技术管理水平。
第九十九条 加强设备技术信息收集工作,逐步建立企业的信息网,及时传播国内外的新技术及发展动态。
第一百条 积极开展设备研究工作,组织研究防腐技术、节能技术、水处理技术、润滑技术、施工技术、密封技术、检测诊断技术、电器测试技术、施工机具等。
第十五章 检查评比、考核与奖惩
第一百零一条 检查评比
(一)各单位要制定设备检查评比细则,认真组织开展“设备管理先进单位”、“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等竞赛、评优活动。
(二)公司每年组织一次设备检查、评优活动,各单位每半年组织一次设备管理检查、评优活动。
(三)设备管理检查评比的主要内容:
1.设备管理的基础工作;
2.设备的现场管理;
3.设备的使用与维护保养;
4.设备的完好情况;
5.设备的利用情况;
6.设备的维修费用投入情况;
7.设备操作、维修人员的培训情况;
8.设备事故情况。
(四)通过设备管理检查、评优,开展设备管理经验交流、树立先进典型。
第一百零二条 油田公司对各单位下达年度设备管理考核指标,实行半年考评与年度考核。主要考核内容:
(一)主要设备综合完好率,不低于90%;
(二)主要设备综合利用率,不低于85%。
第一百零三条 设备管理的考核指标,纳入各级领导的任期责任目标。各单位要在加强设备管理工作、深化设备管理改革中建立设备管理的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
第一百零四条 公司及各单位要建立设备管理奖惩制度,树立先进典型,给予表彰和奖励,确实起到激励及约束作用。
(一)对设备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并取得效果的,给予奖励;
(二)对积极进行设备的维修和技术改造,并取得效果的,给予奖励。
(三)对设备管理工作开展不力的,要根据情节轻重责令限期整改,并且追究相关责任;
(四)对于在设备管理经济技术指标统计中虚报、瞒报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单位,除给予通报批评外,还要取消设备管理优秀单位的评比资格。
(五)对于无计划擅自购买设备的单位,除给予通报批评外,还要按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六)违反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有关程序和规定进行处理。由此导致重大、特大设备责任事故或造成人员伤亡的,对事故直接责任人或主管领导进行严肃处理。
1.违反设备操作规程、维护保养规程和检修规程的;
2.使用严重危及人身安全设备的;
3.雇用不具备国家有关部门资质许可的企业、队伍或机构,从事特种设备安装、检测、修理的。
第十六章 附 则
第一百零五条 各单位应当根据本制度结合本单位实际,制订设备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百零六条 本制度由油田公司动力装备部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延长油田股份有限公司设备管理办法(试行)》(延油发〔2007〕16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