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油厂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评论: 更新日期:2016年02月20日

  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具体细分为三级:
  1)一般事故A级,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3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人以上轻伤,或者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一般事故B级,是指造成3人以下重伤,或者3人以上10人以下轻伤,或者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一般事故C级,是指造成3人以下轻伤,或者10万元以下1000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本条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十七条 艾哈代布采油厂对一般以下事故细分:
  1、小事故:
1)火灾事故:局部火情(2台设备以上、局部设施)1000至5000元之间直接经济损失;
  2)交通事故:发生翻车事故;交通事故造成人员轻度(非残疾)伤害;
3)人员伤害:2人轻伤、中毒、中暑等;
 4)原油、天然气泄漏:10平方至50平方之间环境污染,原油泄漏1
至10吨之间,天然气泄漏影响单台设备停运。
 2、轻微事故:
1)火灾事故:局部火情(单台设备、局部设施)1000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2)交通事故:发生车辆碰挂,1000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3)人员伤害:1人轻伤、轻微中毒、中暑等;
4)原油、天然气泄漏:10平方以下环境污染,原油泄漏1吨以下,天然气泄漏不影响系统正常生产。
   第十八条  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应立即报告。情况紧急时,可向公司越级报告。事发部门负责人和公司应迅速组织抢救,防止事态扩大,减少人员伤亡。
  第十九条  各类事故都必须以采油厂应急体系程序及时上报。
  第二十条  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销毁有关证据。
  第二十一条  事故发生后,采油厂成立调查组,及时认真地调查事故。具体执行绿洲事故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  事故调查组及调查人员有权向事故发生部门和人员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索取有关资料,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推诿、拒绝和阻挠。
  第二十三条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遵照“四不放过”原则。明确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意见和防范措施,并依据有关规定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安全总监建立健全事故管理档案。
  第二十四条  发生生产责任事故要追究直接责任人、相关领导的责任,处罚分经济、行政两方面:
  直接责任人视情节轻重处以警告、记过、记大过、留用察看、开除(遣返回国)处分。
  领导责任视情节轻重处以行政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遣返回国处分。
  第二十五条  构成犯罪的,由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对造成经济损失的,在给予行政处分的同时,可以处予经济赔款。
第十四章  考核
  第二十七条  依据采油厂年度安全生产责任书和《艾哈代布采油厂HSE管理考核细则》,对各部门进行安全生产考核,评比先进。评选优胜部门或个人时,凡“安全不合格部门”实行一票否决。
  第二十八条  HSE管理考核结果分安全先进(90分以上)、安全合格(80以上)、安全不合格(79分以下)三个等级,并经安全生产委员会审定,对安全先进、安全合格部门发给奖牌、证书,优先推荐上一级安全生产先进部门。
  第二十九条  下列情况之一者,由部门给予2000—10000元奖励。奖励建议由安全总监提出、部门主管领导批准后执行。
    1、遵章守纪,模范遵守安全生产法令,认真贯彻执行本规定,在安全、文明生产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
    2、发现事故预兆及时采取措施、报告或阻止违章指挥行为,避免较大和较大以上事故发生和重大经济损失的;
    3、积极组织事故抢险,对减少人员伤亡有突出贡献的;
    4、在安全科学技术、安全管理及学术研究方面以及标准、规定的制定和修订等方面,取得重要成果或显著效果的;
    5、提出合理化建议,进行安全技术革新,取得显著效果的。
  第三十条  安全生产奖励的来源及使用:
     1、采油厂设立安全生产专项奖励基金,用于各类安全生产先进部门、集体和个人的奖励;
     2、奖励资金由采油厂和各部门对所属部门安全生产违章和事故处理等罚金组成,用于安全生产奖励。
   说明:本规定最终解释权在采油厂安委会,考核具体依据为《艾哈代布采油厂HSE管理考核细则》;其它专项安全管理:交通、消防、设备、有毒有害气体、安全用电等,建立专项管理规定,其未说明部分遵照本管理规定宗旨和总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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