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气有限公司设备管理办法

  
评论: 更新日期:2016年05月12日

    第十七条 设备的更新、大修及技术改造
    (一)所属单位应做好设备更新、大修及技术改造费用性和投资性计划,经审核批准后,由财务处和规划计划处根据情况分别列入所属单位年度预算和计划后方可开展实施。设备更新、大修及技术改造方案应在项目实施前20日上报公司调度中心审批。设备的更新、大修及技术改造费用专款专用,不能挪作它用。
    (二)设备使用达到规定的更新、大修间隔周期(时间或里程),才能申报更新、大修,只有列入公司年度更新、大修计划的设备才能进行更新、大修(事故情况除外)。
    (三)设备更新改造的原则:
    1.所属单位应紧密围绕技术进步和生产经营、市场开发的需求,进行设备更新改造。
    2.设备更新应着重提高设备技术水平,达到优质、高效、安全、环保的综合效果。
    3.对大型设备的更新应当认真进行技术经济论证,优选方案,以确保获得良好的设备投资效益。
    4.设备改造应考虑生产上的必要性、技术上的先进性、安全上的可靠性和经济上的合理性。
    (四)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设备,应予以更新:
    1.设备年限已满,丧失使用效能,无修复价值的;
    2.因生产条件改变,已丧失原有使用价值的;
    3.设备年限未满,但缺乏配件无法修复使用的;
    4.主要部件毁损,无修复使用价值的;
    5.经论证,修理后技术性能仍不能满足生产要求的;
    6.因技术落后淘汰的;
    7.经国家技术质量监督部门、环保部门鉴定,不符合安全环保要求且修复后无法达到使用要求的;
    8.机动车辆符合国家有关报废规定的;
    9.其它符合更新要求的。
    (五)设备技术改造的基本类型:
    1.提高设备效率;
    2.改善设备性能;
    3.扩大使用范围;
    4.改变工艺设备基本用途;
    5.节约能源;
    6.改善环境保护和劳动条件;
    7.采用先进技术和装置;
    8.将单机改成自动、半自动设备;
    9.提高设备的可靠性。
    (六)设备大修质量验收,运输车辆按行业标准验收,没有相关标准的,参照有关设备使用、维修说明书执行。设备更新、大修及技术改造验收由所属单位组织相关人员验收。
    (七)设备更新、大修及技术改造报销时各项材料单、技术资料等要齐全。
    第十八条 设备的闲置
    (一)闲置设备是指因产品改变、技术指标变化或工作量不足等原因而停用,但仍有使用价值的设备。
    (二)以下设备不得作为闲置设备:
    1.在用和备用的设备;
    2.建设项目内的设备;
    3.正在维修或改造的设备;
    4.特种储备、抢险救灾及经公司核准封存的生产等必要的设备;
    5.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淘汰的、耗能大的、严重污染环和危害职工人身安全的设备及不允许转让和扩散的设备;
    6.报废的设备。
    (三)所属单位负责闲置设备管理,并建立闲置设备统计表,指定专人保管,定期进行维护、保养,保持设备完好状态。
    (四)进行闲置资产设备的处理时,应按照公司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设备的封存
    (一)封存是闲置设备的一种保管形式,其目的是为确保设备在闲置期间性能的完好,减少维护费用。
    (二)按照如下规定对设备进行封存管理:
    1.闲置半年以上的设备,由所属单位向公司调度中心申请批准后就地封存。
    2. 对于闲置一年以上的长期闲置设备,所属单位应集中管理,不能集中管理的设备,由使用单位妥善管理,防止零部件的损坏或丢失,确保设备的完整和性能完好。
    3.设备的封存与启封,由所属单位上报设备封存或启封申请,经公司调度中心批准后才能执行;
    4.设备封存期间,按原技术状况统计设备完好率。
    第二十条 设备的调拨
    (一)所属单位应按照公司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进行资产设备的调拨工作,调拨设备的收入款项应按照财务处相关要求处理。
    (二)设备调入单位负责设备的拆卸、搬运并执行设备管理的各项规定。
    (三)设备调拨完成后,调出单位、调入单位应按相关规定作资料和帐物相应处理。
    第二十一条 设备的报废
    (一)报废的设备是指因效能落后,完好率低或使用经济效益差等原因而技术淘汰或不能使用的设备。
    (二)报废设备的处理应符合国家政策和公司有关文件,
    不准私自处理。
    (三)凡属以下情况的可以申请报废:
    1.已达到规定使用年限,折旧已提足的老旧设备,其主要结构和零部件已严重损坏,设备效能已达不到工艺最低要求,无法修复或无修复价值者;
    2.设备役龄长,大修理虽能恢复性能,但经济上不如更新的设备;
    3.因意外灾害或重大事故受到严重损害,且无法修复使用的设备;
    4.继续使用将污染环境,引发人身安全事故与危害健康的设备;
    5.因技术改造和更新改造替换下来的,且不能修复利用的旧设备;
    6.国家明令按期淘汰的设备。 
    (四)对达到报废条件不能继续使用的资产设备,所属单位按照公司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资产报废程序执行。凡申请报废的设备自次月起停提折旧,未获批准的再补提折旧。
    (五)已经批准报废的设备应按规定妥善处理,不准再投入生产使用,不准拆套、拆换零部件。
    (六)已报废设备不纳入设备完好率的统计。
    第二十二条 设备事故管理
    (一)凡正式投入使用的设备,在生产过程中造成设备或零件非正常损坏,使生产突然中断者称为设备事故。
    (二)紧急情况下先进行设备维抢修,然后进行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三)按直接经济损失设备事故分为:
    1.小型事故:指一次事故造成设备直接经济损失金额在1万元(含1万元)以下。
    2.一般事故:指一次事故造成设备直接经济损失金额在1万元以上,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
    3.大型事故:指一次事故造成设备直接经济损失金额在10万元以上, 30万元(含30万元)以下。
    4.重大事故:指一次事故造成设备直接经济损失金额在30万元以上,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下。
    5.特大事故:指一次事故造成设备直接经济损失金额在100万元以上。
    (四)设备事故的性质:
    1.责任事故:凡属人为原因造成设备停产或效能降低的设备事
    故,如违反操作规程、擅离工作岗位、超规定运行、维护保养不善、错误指令、修理质量不良等。
    2.机械事故:因正常磨损、疲劳破坏等机械自身原因而损坏的
    设备事故。
    3.自然事故:因遭受自然灾害而造成设备损坏或效能降低的设
    备事故。
    (五)发生设备事故后,所属单位要及时上报公司应急办公室,对于特、重大设备事故公司要在24小时内上报股份公司相关部门并启动相应应急预案。
    (六)特大设备事故由公司总经理带领公司相关部门进行现场调查、鉴定和处理;重大设备事故由公司业务分管领导带领公司相关部门进行现场调查、鉴定和处理;大型设备事故由公司质量安全环保处组织公司相关部门和单位进行现场调查、鉴定和处理;一般、小型设备事故由所属各单位组织现场调查、鉴定和处理,并把结果上报公司调度中心和质量安全环保处。
    (七)设备事故处理完后,事故单位要有处理报告和防范措施,以书面材料形式上报公司调度中心和质量安全环保处。
    (八)对设备责任事故,公司要根据事故的责任对事故责任人、设备管理人员、有关领导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对发生大型、重大、特大型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应进行严肃处理。
    (九)设备事故损失计算
    1.事故损失包括修理费和其它费用。
    2.修理费用包括修理材料费、配件费和工时费。
    3.其它费用是指由事故引起的除修理费用外的所发生的其它
    费用。
    4.事故间接损失包括停机损失或停产损失。
    5.对单机事故不影响其他生产作业时计算停机损失,停机损
    失费=停机时间×班时费;
    6.对单机事故导致生产装置停产时计算停产损失,停产时间
    为从工艺设备损坏停产时起到修复投产使用时止。
    第二十三条 设备的技术资料、档案管理
    (一)所属单位应建立并完善设备的档案、技术资料及相关记录。
    (二)列入实物的自制设备按新设备要求进行验收,由所属单位相关部门进行统一分类建档,设计资料、设计图纸、试验、鉴定报告等技术文件由设计人员整理好后一起归档,无资料图纸者不得办理交接手续。归档后相关资料清单由所属单位管理。
    (三)对于代管资产、盘盈资产设备由所属单位设备管理部门进行管理。
    (四)设备的随机资料一律不得据为私有,新设备随机资料一律上交所属单位设备管理部门,安装设备在使用合格后,所有资料一并办理移交手续,新购设备或大修理设备全部资料必须交齐后才准许报销。
    (五)设备资料档案管理,要认真贯彻国家关于科技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资料外借必须按规定办理。
    (六)每年应对设备档案、资料进行一次审查鉴定,根据设备资产的变化情况,确定档案资料的保存和处理事宜。
    第二十四条 设备检查评比
    (一)公司调度中心每年组织不少于1次设备大检查和评比工作,考核执行《设备管理考核实施细则》。
    (二)所属单位要制定相应的设备检查和评比制度,并定期或不定期的组织设备检查和评比工作。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公司调度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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