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民爆物品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结合本矿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本矿全体人员必须遵守执行
二:炸药、雷管必须分库存放、严禁混装、混存。
三:爆炸物品必须实行24小时连续看守,不得空岗。
四:爆炸物品仓库由2名人员值班守护,仓库保管员值班12小时,矿安排一名 爆破员值班12小时。
五:仓库保管员必须检查报警装置,保证其完好,遇特殊情况应立即通知矿部。
六:矿部在安全 检查工作中,必须把炸药库房的检查纳入检查范围,及时发现隐患,处理隐患。
七:除库房值班员外,未经矿部领导同意,其他人员不准进入库房。
八:仓库保管请假,必须经矿长同意,未获批准,不准离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