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坏损爆破材料管理,确保安全生产,杜绝残损爆破材料流入社会,特制定本制度。
1、火工品发放点要对检测出的坏雷管、回收的坏损雷管、失效雷管、失效残损炸药采取集中保存单独存放,独立建帐建卡,分别进行登记。
2、爆破工要严格执行领、用、退制度,放炮作业后,要严格检查爆破地点有无遗留的未爆雷管、炸药,并及时回交爆破材料库。
3、对爆破工工作不负责任,检查不认真,造成雷管丢失,遗留坏雷管、残爆管的,按每发100元进行处罚,一卷炸药10元进行处罚,造成后果的要追究刑事责任,并追究单位主管领导责任。
4、井口分选筛处要使用电磁除铁设备,减少残爆管流入煤场。
5各环节工种要以高度的责任感防止残爆管、药流入煤场,每拣到一发雷管奖励20元,一个炸药10元。
6、拣到的残雷管、瞎管必须立即上交,否则按私藏炸药进行处理。
7、如果捡到的雷管不是残爆管、瞎管,要立即汇报矿安监部门,由安监部门通知公安部门追查其来源,对检到者进行重奖。
8、对坏损雷管、失效雷管和炸药要按规定要求及时上交公安部门处理销毁,保存数量雷管不得超过500发,炸药不得超过100公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