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炭质量控制标准及考核办法

  
评论: 更新日期:2017年09月22日
1 目的
为了进一步理顺生产关系,明确责任,更好的控制原料煤和焦炭质量,及时为高炉提供合格、优质的焦炭,特制定本考核办法。
2 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沧州中铁装备制造材料有限公司焦化厂。
3 引用文件
3.1 《煤场管理制度(施行)》(2009.10.2)
3.2 《焦化厂配煤比管理制度》(ZTJH-SCK-GL-007
3.3 《沧州中铁装备制造材料有限公司铁前系统主要原燃料、产品质量控制标准及考核办法》
4 职责
4.1 备煤车间负责根据各种煤的存煤数量及质量情况,提出配煤方案。并根据批准的配煤方案组织上煤。
4.2 生产科负责配煤方案的审核、批准。在发现配煤方案存在问题时,有权进行更改。
4.3 备煤车间负责每月对进场原料煤进行一次供货业绩的评估。
4.4 生产科负责与供应部的联系协调工作。
4.5 炼焦车间负责对焦炉炼焦过程的控制。
5 程序
5.1 焦化用煤控制指标

 

种类
     
Vad,%
Aad,%
St,d,%
G
Y
Mt
气煤
29~33
≤9
≤0.6
50~65
15~18
≤10%
肥煤
23~28
≤10
≤0.9
80~92
≥25
主焦煤
19~22
≤10
≤0.9
80~90
≥20
瘦煤
13~17
≤9.5
≤0.5
30~40
/
1/3焦煤
29~32
≤9.5
≤0.5
75~85
18~20
5.2 当发现进厂的原料煤超出用煤控制标准时,要及时与生产科取得联系,生产科专业工程师要密切关注进煤质量情况,当发现或得到原料煤质量超出质量标准时,应及时与供应部电话联系或发书面的联系函。
5.3 当原料煤质量超出控制指标较大,对配煤影响较大,可能造成焦炭不合格时,专业工程师要及时写出书面报告,将情况报告给阚总、企管办、生产部、技术部、供应部并及时通知炼铁厂做好生产调整的准备。
5.4 进货业绩
5.4.1 备煤车间应建立供货档案,根据供货业绩,形成合格供方清单,建议供应部在采购原料煤时,从合格供方清单中选取进货单位。
5.4.2 每月对各供货单位进行一次进货业绩的评估,对信誉良好、质量稳定的供方,提议供应部列入合格供方,优先进货;对于供货业绩稍差的供方,建议供应部予以提醒,改善供货质量,以达到合格供方的条件;对于供货业绩特别差的供方,建议供应部从合格供方清单中去除,停止进货,以保证焦化厂生产的焦炭质量。
5.5 配煤
5.1 根据来煤的实际指标及煤岩分析的结果进行配煤,若根据化验或煤岩分析结果,来煤煤种出现变化时,应根据实际情况,在配煤时进行调整,不能按照来煤标注的煤种配煤。
5.2 各简单的混煤,在取得煤岩分析报告后,应充分考虑其性质,在配煤时要引起注意。
5.3 对于复杂混煤或参入的惰性物质过高,对配煤炼焦有较大不利因素的,应及时写出报告,与公司相关部门进行沟通,禁止大量使用。
6 考核
6.1 焦炭质量内控指标

 

项目
Aad,%
Vad,%
St,d,%
Mt,%
M40
M10
CRI
CSR
指标
≤13.5
≤1.5
≤0.70
≤5.0
≥82.0
≤10.0
≤28.0
≥62.0
6.2 公司考核办法
6.2.1 焦炭灰份超过14%,一次考核100元,超过15%,一次考核200元。
6.2.2 反应性CRI不得超过30%,超过一次考核500元;超过32%,考核1000元。反应后强度CSR不得低于61%,低于一次考核500元;低于60%,考核1000元.
6.2.3 M10不得超过10.50%,超过一次考核500元;低于11%,考核1000元。M40不得低于81%,低于一次考核500元,低于80%,考核1000元。
6.3 焦化厂考核
6.3.1 焦化厂的考核是在公司考核的基础上进行分解。
6.3.2 焦化厂考核分解情况见下表。
项 目
备煤生产主任
主 任
备煤
工艺员
生产
科长
生产科副科长
专业
工程师
生产科工艺员
炼焦车间主任
炼焦主任助理
炼焦
工艺员
合 计
灰份超过14%
20元
10元
5元
10元
5元
20元
5元
10元
10元
5元
100元
灰份超过15%
40
20
10
20
10
40
10
20
20
10
200元
CRI超过30%
100
50
25
50
25
100
25
50
50
25
500元
CRI超过32%
200
100
50
100
50
200
50
100
100
50
1000元
CSR低于61%
100
50
25
50
25
100
25
50
50
25
500元
CSR低于60%
200
100
50
100
50
200
50
100
100
50
1000元
M10超过0.50
100
50
25
50
25
100
25
50
50
25
500元
M10超过0.50
200
100
50
100
50
200
50
100
100
50
1000元
M40低于81%
100
50
25
50
25
100
25
50
50
25
500元
M40低于81%
200
100
50
100
50
200
50
100
100
50
1000元
6.3.3 在焦炭质量发生波动时,生产科专业工程师应及时与有关部门进行联系协调,若协调成功,公司免于考核时,焦化厂同时免于考核。
6.3.4 当焦炭质量连续一周不合格时,厂长助理连带考核。
6.3.5 当焦炭质量连续10天不合格时,厂长连带考核。
6.4 当焦炭质量稳定,全月合格率达到公司要求时,焦化厂应进行奖励,根据焦化厂奖励的总金额,按照考核比例进行分配。
7 附则
7.1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7.2 本细则由生产安全科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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