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使用易燃易爆化学品的厂房、车间必须按照火灾危险性的类别,满足建筑总平面布置、防火间距、建筑耐火等级、结构构造、防火分区分隔、厂房防爆泄压、通风采暖、安全疏散、防爆电气设备的要求,并在建筑物内设置相应的消防设施。
2、使用易燃易爆品的场所,对生产设备除了经常检查维修管理外,要定期进行停产大检修,检修的设备要经安全技术部门鉴定合格后,方可启用。
3、易燃易爆场所应禁止电焊氧割明火作业,将需要动火检修的设备拆卸到安全地点动火修理。
4、对无法拆卸必须进行电焊氧割的设备,凡装过或使用过易燃易爆化学品的贮罐、容器、管道等,须事先采取水冲刷、蒸气吹扫,或用惰性气体置换,经取样分析有科学根据不会发生事故的情况下方可进行。
5、动火操作人员必须严格按照动火管理规定,预先提出申请,报生产物资部,经主管负责人审核后,交专职安全员确认批准。特殊场合及危险性较大的,需报厂长批准方可动火操作。
6、使用易燃易爆化学品的车间内严禁烟火,禁止带入一切火种,不准穿带有铁钉的鞋和化纤衣服进入车间,开启盛装易燃液体的容器时,应采用碰击部发火光的工具。
7、生产车间内不准作仓库存放易燃易爆原料和成品,使用易燃易爆品时,要做到使用多少,由领料员到仓库领多少,余料要在每天下班前归还至仓库,不允许随处放置,车间内不应有余料过夜。特殊情况必须密封处理好,并远离可能发生火源的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