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目的
为了保障生产正常运行,对生产过程使用煤气及粗苯生产区域进行监测,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应于公司危险爆炸场所的监测管理。
3、职责
供应部负责气体报警器的购置,生产技术部部负责气体报警器的监督管理。
4、内容
4.1凡新建、扩建、改建的生产装置及贮运设施,如有可燃、有毒气体意外泄漏可能的,无论是引进项目还是国内配套项目,必须按照“三同时”原则配备可燃、毒性气体检测报警仪。
4.2可燃、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的配置、选型应符合下列规定:
(1)可燃气体报警器的功能、结构、性能和质量应符合国家法定要求,并取得国家计量行政部门颁发的计量器具生产许可证、国家指定防爆检验部门发放的防爆合格证。
(2)保证备品备件的供应。
(3)根据使用场所爆炸危险区域的划分,选择检测器的防爆类型;根据使用场所被检测的可燃性气体的类别、级别、组别,选择检测器的防爆等级、组别。
(4)多点式指示报警器应具有相对独立、互不影响的报警功能,并能区分和识别报警场所的位号。
4.3可燃、毒性气体报警器的安装必须符合有关规范规定的要求。
(1)根据可燃、毒性气体的密度和主导风向,确定检测器的安装高度和位置。
(2)检测器安装在无冲击、无振动、无强电磁场干扰的场所。
(3)尽可能减少雨水对检测元件的影响。
(4)指示报警器或报警器的安装安置,应考虑便于操作和监测的原则。报警器应有其对应检测器所在位置的指示标牌或检测器的分布图。
(5)检测器的安装和接线应按厂家规定的要求进行,并应符合防爆仪表安装接线的规定。
4.4加强对可燃气体检测报警仪的日常维护、故障处理及检修管理。
(1)检测器为隔爆型时,不得在超出规定的条件范围下使用;在仪表通电情况下,严禁拆卸检测器。
(2)每日巡回检查时,应按动试验按钮,检查指示、报警系统是否工作正常;经常检查检测器是否意外进水。
(3)可燃气体报警器每年应全面检修一次,维护和检修执行维护检修规程。
(4)可燃气体报警器需停运、拆除、增加,由动力车间设备管理员安排施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