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燃气设施停气、降压、放散及通气作业,必须由专人负责现场指挥。
二、燃气设施停气、降压、放散及通气作业必须配置相应的通讯设备、防护用具、消防器材、检测仪器等。
三、停气与降压作业时间宜避开用气高峰和恶劣天气。
四、影响用户用气的停气与降压作业应事前报营业服务部门通知用户。
五、降压作业应有专人监控管道内燃气压力,严禁管内产生负压。
六、降压作业时管内燃气压力宜控制在300至500Pa范围内。
七、放散点应避开居民住宅、明火、高压架空电线等场所,放散点应设立警戒区,由专人监护。
八、放散管应高出地面2米以上。
九、当需设置临时燃气放散火炬应符合以下规定:
1、放散火炬的管道上应设置控制阀门和防回火装置。
2、放散火炬应设置在带气作业点的上风向,并保持安全距离。
3、火炬应高出地面1.5米以上。
4、放散火炬现场应备有干粉灭火器等有效的消防器材。
十、燃气设施维护、检修或抢修作业完成后,应进行全面检查;合格后方可进行置换及通气作业。
十一、置换作业应符合以下规定:
1、 新建或大修后的燃气管道的置换通气应具备以下条件:
(1) 竣工验收手续。
(2) 置换通气通知单。
(3) 置换通气方案。
2、 负责置换通气人员必须对要通气的管道设施进行仔细检查,符合技术要求时,才允许拆除盲板或接线,并在燃气管道末端进行放散。在室内放散时,必须用胶管引出室外。
3、 燃气管道通气时,应缓慢开启阀门,在管线存在环路等复杂情况时应选多点放散,不留死角。
4、 放散是否合格,应在末端取样检测,直至符合要求。
十二、燃气设施置换合格恢复通气前,应进行全面检查,符合运行要求后,方可投入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