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目的
本规定明确了危险化学品管理要求。
2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及其他相关活动中的危险化学品运输、储存、领用、发放。
3编制依据
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化学易燃物品防火管理规则》、《危险货物运输规则》等法规,特制订本管理制度。
4术语和定义
4.1危险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是指有爆炸、易燃、毒害、感染、腐蚀、放射性等危险特性,在运输、储存、生产、经营、使用和处置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毁或环境污染而需要特别防护的化学品。
4.2易制爆化学品
易制爆化学品指的是可以作为原料或辅料而制成爆炸品的化学品,通常此类化学品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受到公安部门管制。如:硝酸钾、高锰酸钾、氯酸钾、氯酸钠、硫酸、盐酸、硫、磷、铝、镁等。
4.3易制毒化学品
易制毒化学品指的是可以作为原料或辅料而制成剧毒品的化学品,通常此类化学品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受到公安部门管制。如:盐酸、丙酮、氯仿、三氧化二砷等。(要与作为原料或辅料制成毒品的易制毒化学品区分开。如:醋酸酐,麻黄碱等)
4.4剧毒化学品
剧毒化学品指的是有剧毒的化学品,通常此类化学品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受到公安部门管制。如氰化钾、三氯化磷、氰化钠、五氧化二钒等。
4.5 XZ化学品
XZ化学品指的是具有强烈毒性的化学品,比剧毒化学品更强,通常具有一定的扩散性。通常此类化学品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受到公安部门管制。如氰化钾、氰化钠、砷酸等。
4.6易燃易爆化学品
所谓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系指国家标准GB12268-90《危险货物品名表》中以燃烧爆炸为主要特性的压缩气体、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以及毒害品、腐蚀品中部分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例如:液化石油气、硝化甘油、火箭燃料、三硝基甲苯(TNT炸药)、三乙基铝、过氧化氢等。
5安全职责
5.1安全环保健康部:
负责危险物品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对危险物品管理各环节实施安全监督检查,并督促危险物品的安全隐患整改。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危险物品事故应急救援的组织协调工作,负责公司危险化学品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及取证。
5.2生产技术部:
5.2.1负责本部门危险化学品从业人员的 ,落实各项安全措施,对存在问题及时整改。
5.2.2负责办理危险物品购买证、准购证以及购买、运输、储存工作;负责公司危险化学品、有毒有害物品的登记发放工作,防止中毒和危险化学品流失等事故的发生。
5.4综合管理部:
做好物资库、酸碱罐区等重要场所的安全保卫工作。
6管理要求
6.1采购
6.1.1危险化学品的采购必须根据《危险化学品凭证经营采购暂行办法》的规定办理;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条例》第18条:前款规定以外的单位购买剧毒化学品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取得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购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应当持本单位出具的合法用途说明。
6.1.2危险化学品由生产技术部统一采购;
6.1.3需要购买危险化学品(剧毒品、爆炸品、易燃品、高压气瓶、有害放射性物品等)时需向生产技术部提出物资采购申请,经总经理批准后进行采购;
6.1.4采购回危险化学品后,须认真做好危险化学品的验收工作。采购人员要立即与计划人按单据说明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进行现场验收,无误后方可入库。(注:购买时应向供应商索取有省级检验部门测定的相关安全数据。如燃点、闪点、爆炸极限、毒性等安全资料,并且有符合国际的标识和包装)
6.2储存和保管
6.2.1危险化学品必须有专人保管(剧毒品双人、双锁保管)。对采购、保管和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人员要认真审查,要求工作认真负责、熟悉危险品的有关知识,由持有危险化学品操作证的人员保管和试用;
6.2.2凡库存的危险化学品必须有明显的中文标签(名称、规格、数量、质量、毒性),禁止存放无标签的危险化学品;
6.2.3严禁将危险化学品带出工作场所;
6.2.4存有危险化学品(尤其是剧毒品)的化验室必须严格人员出入制度,因工作需要进入的人员,必须经过批准,无关人员,不得进入;
6.2.5不得私自转让、调拨和赠送危险化学品。
6.3危险化学品贮存的基本要求
6.3.1贮存危险化学品必须遵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的规定。
6.3.2危险化学品必须贮存在经公安部门批准设置的专门的危险化学品仓库中,未经批准不得随意设置危险化学品贮存仓库。
6.3.3危险化学品露天堆放,应符合防火、防爆的安全要求,爆炸物品、一级易燃物品、遇湿燃烧物品、剧毒物品不得露天堆放。
6.3.4贮存危险化学品的仓库必须配备有专业知识的技术人员,其库房及场所应设专人管理,管理人员必须配备可靠的个人安全防护用品。
6.3.5危险化学品按GB 13690(国家技术监督局1995-07-26批准1996-02-01实施)的规定分为八类: 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毒害品;放射性物品;腐蚀品。
6.3.6标志
贮存的危险化学品应有明显的标志,标志应符合GB 190的规定。同一区域贮存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级别的危险品时,应按最高等级危险物品的性能标志。
6.3.7贮存方式危险化学品贮存方式分为三种:隔离贮存;隔开贮存;分离贮存。
6.3.8根据危险品性能分区、分类、分库贮存。各类危险品不得与禁忌物料混合贮存。
6.3.9贮存危险化学品的建筑物、区域内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
6.3.10贮存场所的要求
6.3.10.1贮存危险化学品的建筑物不得有地下室或其他地下建筑,其耐火等级、层数、占地面积、安全疏散和防火间距,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6.3.10.2贮存地点及建筑结构的设置,除了应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外,还应考虑对周围环境和居民的影响。
6.3.10.3贮存场所的电气安装
6.3.10.3.1危险化学品贮存建筑物、场所消防用电设备应能充分满足消防用电的需要;并符合GBJ16第十章第一节的有关规定。
6.3.10.3.2危险化学品贮存区域或建筑物内输配电线路、灯具、火灾事故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都应符合安全要求。
6.3.10.3.3贮存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建筑,必须安装避雷设备。
6.3.10.4贮存场所通风或温度调节
6.3.10.4.1贮存危险化学品的建筑必须安装通风设备,并注意设备的防护措施。
6.3.10.4.2贮存危险化学品的建筑通排风系统应设有导除静电的接地装置。
6.3.10.4.3通风管应采用非燃烧材料制作。
6.3.10.4.4通风管道不宜穿过防火墙等防火分隔物,如必须穿过时应用非燃烧材料分隔。
6.3.10.4.5贮存危险化学品建筑采暖的热媒温度不应过高,热水采暖不应超过80℃,不得使用蒸汽采暖和机械采暖。
6.3.10.4.6采暖管道和设备的保温材料,必须采用非燃烧材料。
6.3.11贮存安排及贮存量限制
6.3.11.1危险化学品贮存安排取决于危险化学品分类、分项、容器类型、贮存方式和消防的要求。
6.3.11.2贮存量及贮存安排见表1。
表 1
贮存类别 | 露天贮存 | 隔离贮存 | 隔开贮存 | 分离贮存 |
贮存要求 | ||||
平均单位面积贮存量(t/m2) | 1.0~1.5 | 0.5 | 0.7 | 0.7 |
单一贮存区最大贮量(t) | 2000~2400 | 200~300 | 200~300 | 400~600 |
垛距限制 (m) | 2 | 0.3~0.5 | 0.3~0.5 | 0.3~0.5 |
通道宽度(m) | 4~6 | 1~2 | 1~2 | 5 |
墙距宽度(m) | 2 | 0.3~0.5 | 0.3~0.5 | 0.3~0.5 |
与禁忌品距离(m) | 10 | 不能同库贮存 | 不能同库贮存 | 7~10 |
6.3.11.3遇火、遇热、遇潮能引起燃烧、爆炸或发生化学反应,产生有毒气体的危险化学品不得在露天或在潮湿、积水的建筑物中贮存。
6.3.11.4受日光照射能发生化学反应引起燃烧、爆炸、分解、化合或能产生有毒气体的危险化学品应贮存在一级建筑物中。其包装应采取避光措施。
6.3.11.5爆炸物品不准和其他类物品同贮,必须单独隔离限量贮存,仓库不准建在城镇,还应与周围建筑、交通干道、输电线路保持一定安全距离。
6.3.11.6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必须与爆炸物品、氧化剂、易燃物品、自燃物品、腐蚀性物品隔离贮存。易燃气体不得与助燃气体、剧毒气体同贮;氧气不得与油脂混合贮存,盛装液化气体的容器属压力容器的,必须有压力表、安全阀、紧急切断装置,并定期检查,不得超装。
6.3.11.7易燃液体、遇湿易燃物品、易燃固体不得与氧化剂混合贮存,具有还原性氧化剂应单独存放。
6.3.11.8有毒物品应贮存在阴凉、通风、干燥的场所,不要露天存放,不要接近酸类物质。
6.3.11.9腐蚀性物品,包装必须严密,不允许泄漏,严禁与液化气体和其他物品共存。
6.3.12危险化学品的养护
6.3.12.1危险化学品入库时,应严格检验物品质量、数量、包装情况、有无泄漏。
6.3.12.2危险化学品入库后应采取适当的养护措施,在贮存期内,定期检查,发现其品质变化、包装破损、渗漏、稳定剂短缺等,应及时处理。
6.3.12.3库房温度、湿度应严格控制、经常检查,发现变化及时调整。
6.3.13危险化学品出入库管理
6.3.13.1贮存危险化学品的仓库,必须建立严格的出入库管理制度。 危险化学品出入库前均应按合同进行检查验收、登记、验收内容包括:a.数量;b.包装;c.危险标志。经核对后方可入库、出库,当物品性质未弄清时不得入库。
6.3.13.3进入危险化学品贮存区域的人员、机动车辆和作业车辆,必须采取防火措施。
6.3.13.4装卸、搬运危险化学品时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做到轻装、轻卸。严禁摔、碰、撞、击、拖拉、倾倒和滚动。
6.3.13.5装卸对人身有毒害及腐蚀性的物品时,操作人员应根据危险性,穿戴相应的防护用品。
6.3.13.6不得用同一车辆运输互为禁忌的物料。
6.3.13.7修补、换装、清扫、装卸易燃、易爆物料时,应使用不产生火花的铜制、合金制或其他工具。
6.3.14消防措施
6.3.14.1根据危险品特性和仓库条件,必须配置相应的消防设备、设施和灭火药剂。并配备经过培训的兼职或专职的消防人员。
6.3.14.2贮存危险化学品建筑物内应根据仓库条件安装自动监测和火灾报警系统。
6.3.14.3贮存危险化学品的建筑物内,如条件允许,应安装灭火喷淋系统(遇水燃烧危险化学品,不可用水扑救的火灾除外),其喷淋强度和供水时间如下:喷淋强度 15 L /(min·m2);持续时间 90min。
6.3.15废弃物处理
6.3.15.1禁止在危险化学品贮存区域内堆积可燃废弃物品。像红磷这样的易燃物应放入煤油中保存。
6.3.15.2泄漏或渗漏危险品的包装容器应迅速移至安全区域。
6.3.15.3按危险化学品特性,用化学的或物理的方法处理废弃物品,不得任意抛弃、污染环境。
6.3.16人员培训
6.3.16.1仓库工作人员应进行危险化学品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6.3.16.2对危险化学品的装卸人员进行必要的教育,使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操作。
6.3.16.3仓库人员除了具有一般消防知识之外,还应进行在危险品库工作的专门培训,使其熟悉各区域贮存的危险化学品种类、特性、贮存地点、事故的处理程序及方法。
6.4领取和使用
6.4.1使用化学药品、试剂、强酸、强碱、氧气、乙炔等危险品,要认真填写《危险化学品使用登记记录》。
6.4.2使用人员在作业后,必须将剩余危险化学品立即退回原处,不得私自存放危险化学品,氧气、乙炔要放置到指定放置点;
6.4.3各部门、车间加强对操作人员的 ,熟知安全操作方法并采用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6.5销毁和检查
6.5.1对过期变质和必须销毁的危险化学品,要经安全环保健康部主管签署意见,报公司分管安全副总经理审核,总经理批准后,在公安机关指定的地点指定专人采取安全措施进行销毁。
6.5.2加强检查,认真落实规章制度,安装消防设施。生产技术部、安全环保部要定期开展危险化学品检查(每年两次),并做好登记。
附件:《危险化学品使用登记记录》
2024年7月4日
附件: 危险化学品使用登记记录(电子表) | |||||||||
序号 | 化学品 | UN 号 | 是否剧毒化学品 | 临界量 | 是否构成重大危险源 | 需要量 (千克)/年 | 最大储量 (千克) | ||
类别 | 化学名 | 存放地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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