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防灾减损工作,减少和避免事故的发生,在企业遭受自然灾害或生产事故造成财产损失时能及时得到经济补偿,保证生产持续进行,我公司向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按期缴纳安全生产保证基金(以下简称安保基制)实行企业内部财产保险。根据《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保证基金管理办法》和《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保证基金自然灾害和事故损失赔偿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公司生产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安保基金的管理原则是:坚持预防为主,实行赔付与奖惩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安保基金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公司安全部门负责安保基金管理、使用和开展相关业务财务部门负责安保基金的收、拨、核算、建帐和审查支出的合理性;审计部门负责安保基金的审计。
第四条 安保基金是企业从生产成本中提取,上缴股份公司的专项基金。安保基金要纳入预算,专款专用,严格管理。
第二章 安保基金的缴纳
第五条 缴纳安保基金的范围:
1.固定资产和存货;
2.基本建设项目中引进的成套设备;
3.新装置建成投料试车,但尚未移交的固定资产。
第六条 不属于缴纳安保基金的范围:
1.土地、公路(不包括厂内公路)、运输车辆(不包括施工机具)、船舶(不包括趸船);
2.货币、票证、有价证券、文件、帐册、图表、技术资料、电脑资料、枪支弹药以及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
3.铁路、道路、涵洞、水闸、堤堰、桥梁及护坡;
4.林木、花草、牲畜、禽类和其他饲养动物;
5.违章建筑、危险建筑和临时暂设工程。
第七条 公司财务部门负责按规定将计提的安保基金分别于每年3月1日和8月15日前分两次汇至股份公司安保基金专用帐户。
第八条 安保基金按照期末固定资产原值和存货帐面平均余额的4‰计提。
第三章 安保基金的使用
第九条 公司严格按照股份公司规定的开支范围和比例提取隐患治理、 和奖励经费,做到专款专用:70%用于事故隐患治理和安全技术措施,不得用于安全生产之外的技改和基建项目;15%用于 ;15%用于防止重大事故、消除重大隐患和对安全生产有特殊贡献先进单位和个人的奖励、未完成股份公司安全生产考核指标不得提取15%的奖励费用,将这部分资金全部用于事故隐患治理和安全技术措施支出。
第十条 用于事故隐患治理和安全技术措施的经费主要包括:公司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治理费用;公司安全技术措施改造经费;
安全设施、装备的配置费用;改善员工劳动条件和职业卫生状况费用等。用于 的经费主要包括: 室设施、器材的配备经费;安全宣传、教育资料费用;安全培训费用等。用于防止重大事故、消除重大隐患和对安全生产有特殊贡献先进单位和个人的奖励费用包括:圆满完成安全生产工作任务,为安全生产做出重大、突出贡献的单位及个人奖励费用;在安全生产工作、改善劳动条件等方面,有发明、技术改进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取得重大成效或显著成绩的个人奖励费用;在改进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提高事故防范能力方面做出显著成绩,对企业贡献较大的单位和个人奖励费用等。
第十一条 公司年末安保基金结余应结转下一年继续使用。
第十二条 安保基金的使用实行预算制,每年末经公司QHSE委员会讨论并列出下一年度使月计划。
第十三条 为管好用好安保基金,公司安全质量环保处应有专人负责安保基金管理,建立安保基金台帐,登记安保基金的提取、上缴、返还、使用、理赔和结余等情况,及时统计、上报有关安保基金资料和报表。公司财务处应建立详细的固定资产缴纳台帐和管理制度,每次缴纳安保基金时,均应填制安保基金缴纳情况表和固定资产缴纳台帐,连同汇款凭证寄往股份公司财务部门并抄报股份公司安全部门。
第四章 安保基金的审批
第十四条 安保基金实行审批责任制,对资金的支出,实行“谁审批,谁负责”制度。
第十五条 公司所属各单位每年12月10日之前将下年度事故隐患治理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报公司安全部门汇总,经公司QHSE委员会讨论批准后列入公司安保基金年度使用计划。
第十六条 安保基金年度使用计划必须经公司总经理审批并及时上报股份公司备案。
第十七条 安保基金的使用和管理以年度使用计划为依据,用于突发性事故的隐患治理和安全技术措施的安保基金,由基层单位提出申请;拟定实施方案后报公司安全部门,经公司主管领导批准方可使用。
第五章 自然灾害及事故损失赔偿
第十八条 公司安全部门负责投保财产损失赔偿的调查、申报及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 公司投保财产遭受损失时,应当积极抢救,及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使损失减小至最低程度。尽快与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取得联系,并在24小时内向股份公司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条 公司投保财产遭受损失时,安全部门应迅速组织机动、生产、财务及相关专业部门参加的查勘小组进入 现场勘查。
第二十一条 公司申请预赔偿时,要提供预赔偿报告和预赔偿申请表并附当地气象部门的灾害证明材料、事故报告书、现场查勘报告、受损财产损失清单,正式行文向股份公司安全部门申报。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石化公司提出。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公司质量环保处起草并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