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健津贴发放标准和管理规定

  
评论: 更新日期:2024年07月30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避免和减轻从事有毒有害作业的员工发生职业中毒和职业病,作为增强员工抵抗职业性毒害的一项劳动保护辅助措施,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有在册员工。

第二章 发放原则、范围

第三条 发放原则

1.有毒有害作业,是指在生产过程中从原料、中间原料、半成品、成品和反应副成品使用化学物质,其中的有毒有害物质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最高允许浓度的作业场所进行作业。有毒有害工种是指从事有毒有害作业的工种。同一行业同一工种,有毒作业场所条件不同并不都是有毒有害作业。

2.在直接危害员工身体健康的岗位从事有毒有害作业,实行保健津贴。

3.要突出生产一线岗位比辅助生产岗位高一等,生产部门比其他部门高一等的原则发放。

第四条发放范围

1.有毒有害生产装置从事机械、电气、仪表、检修、维护等作业的工种。

2.应用放射性同位素作业的人员。

3.生产管理、技术人员和生产岗位操作人员。

第三章发放标准和办法

第五条 发放标准

保健津贴发放标准是根据员工作业岗位接触有毒有害物质浓度、危害分级和接触时间长短的不同而建立的。

第六条 享受保健津贴的员工每月按出勤天数进行计算,出全勤按全月(30天)发放,缺勤者除扣除缺勤天数外,还要扣发当月节假日和星期日天数,按实际出勤天数计算发放。享受保健的天数,不得超过本月最高天数。

第七条 不享受保健津贴的人员,到有毒有害作业岗位参加劳动或抢修时,同岗位工种跟班作业,连续从事同样的工作十五天以上者(每天不低于4小时),可享受同工种同岗位保健津贴。

第八条享受保健津贴的人员,在公司内部临时外借、脱产学习、站岗值班、民兵训练、文体活动及其他工作因公脱离本岗位、本工种超过一个月者,保健津贴随之停发。

第九条 工伤、病、探、事、产、疗养假等,一律不享受保健津贴。

第十条 驻外人员、工作岗位在厂区以外的人员享受五类保健津贴。

第十一条 公司员工去外地有毒有害岗位培训、实习,必须由公司主管培训部门批准计划,上报公司安全部门备案。发放前,应由实习所在单位安全管理部门出具的接触有毒有害物质证明,经公司安全部门审批后按标准发放。

第十二条 在厂区的工作人员,除享受一、二、三、四类保健津贴的人员外,其他人员的保健津贴按最低标准发放。

第十三条 工作岗位变动,保健津贴等级随之变动,工作变动十五天以上时,执行新岗位标准。

第四章管理规定

第十四条 新建、扩建的生产装置或新增加岗位工种,由所在单位将接触有毒有害岗位工种、人员名单报公司人事教育部门审核后,报公司安全部门依据国家和上级有关规定提出保健标准并执行。

第十五条 合同工、上岗工、劳务工必须有人事教育部门认可后,方可享受同工种、同岗位的保健津贴。

第十六条 24小时以内和节假日加班加点不另加发保健津贴。

第十七条 在外地实习享受保健津贴的人员,不办理审批手续,不准发放。

第十八条 外单位人员在公司内有毒有害岗位实习、代培人员,均不享受本规定标准,公司安全部门可给予出具证明。

第十九条 不享受保健津贴人员,到有毒有害岗位参加劳动时,每月由所在单位提出名单,注明工作地点和天数,经派工单位主管负责人审核,再报公司安全部门审批后方可执行。

第二十条 每月6日前,由各单位填写保健发放表,一式两份,经单位负责人审核,公司安全部门审批汇总后交财务部门。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要严把考勤关,公司安全部门定期抽查考勤是否与保健发放表相统一,如查出违规发放保健津贴的单位,停发该单位保健津贴,待纠正后再发,停发保健不予补发。

第二十二条 为了保障公司员工在暑期生产劳动中的安全和身体健康,对防暑降温费发放标准规定如下:

1.发放范围:

暑期在岗位工作的现有在册员工(合实习和顶岗人员)。

2.暑期计算时间:

每年6月15日至9月15日。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石化公司提出。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公司安全质量环保处起草并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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